【问题】
我单位职工集资建房,每平方米单价为定值,职工按定价交足购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工程完工后,总造价大于职工应交纳的集资款。
请问大于职工交纳集资款部分是否能进入2009年当期损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进行扣除?
【解答】
在职工集资建房的问题中,“集资”是指由本单位职工个人先行出资,作为建房的资金来源,集中由集资单位成立的负责建房的组织进行管理,在房屋建成后,职工个人按出资比例分得住宅。
在问题中,集资人为本单位职工,由单位组织进行建设,所建房屋为本单位职工住宅,职工按定价交足购房款后,个人拥有完全产权(两证齐全)。
单位只是进行组织,房屋产权完全属于个人,与单位没有经济关系,不属于单位建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行为。
因此,超出职工交纳集资款的部分应由集资职工分摊,企业不能进入当期损益,如果进入当期损益则不能税前扣除。
这一判断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八款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扣除。
如果由单位承担超额款项,则属于单位向职工筹集资金建房,若再按照低于成本价卖给职工,就属于单位自建住房低价向职工售房。
按照不属于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的,属于单位销售不动产,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呼和浩特市铁路局向职工销售住房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34号)规定:“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属于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公司若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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