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返利节税的税务处理
现在很多企业销售产品都会用到返利的促销政策。返利是企业给予购买方一定的累积折扣。比方说在合同里面约定年度采购1000万以上的年末按照采购总额另外优惠5%。
假如客户实际年度采购2000万,根据合同约定的返利5%的政策,年末需要再返还折扣100万给到采购方,这种商业促销模式就是返利。
商业上的返利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利以后企业的销售额实际是下降的。如上对方实际采购2000万,我们的销售也是2000万,要给对方100万的返利折扣,那这个时候实际上我们的销售额就应该是1900万,这样既减少了我们的增值税,也降低了我们的销售收入,减少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在我们的业务合同里面怎么约定返利的政策,财务人员怎么做好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就涉及到我们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控制。
有三种不同的返利处理方法。第一种红字发票,年底计算出需要给对方多少累积返利,然后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刚才在前面提到的例子,对方采购了2000万,年度累计返利的比例是5%,应该给对方100万的累计返利折扣,所以说100万可以通过红字发票的形式来处理。
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100万。作为销售方开具累计返利发票以后,它的销售收入就减少了100万,它的销项也冲销了100万,对应的销项13万。
这样企业收入减少,增值税的销项减少,减少了增值税,可以实现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作为购买的一方收到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同时收到对方的款项,在增值税的进项方面要做抵减,做进项的转出,减少进项抵扣,导致他自己多交增值税,但是它可以收到100万作为采购成本的降低,实际是没有损失的。
这种方法最简单、最直接,在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操作也比较容易。
返利处理的第二种方法是折扣,也就是说客户在以后的采购当中可以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这100万的折扣是以后享受,不是对以往年度采购的价值进行调整,以往采购了2000万不再重新开发票,不再调整相关价值,这100万的折扣是在以后年度逐步去实现,下次采购可以打折,从这100万里面去拿出来多少在下一次采购里面打折。
现在企业客户能够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但是它每一次采购还是要支付一部分的付款,然后一部分享受折扣,不能说这一次采购全部都用这个折扣来支付,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发货以后没有收到任何的资金,等于无偿赠送,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
比如说下一次客户订货10万,这10万块钱可以享受3万的折扣价值,剩下的7万块客户要支付款项,企业销售的时候实际收到7万的款项,按7万的款项向下家开具发票,这是一种处理的方法。
这种处理的方法,企业实际收到7万款项,开具7万发票,按7万缴纳增值税,减少了收入,减少了增值税的销项,作为购买方,收到7万的发票,按7万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减少了进项抵扣,实际上跟前面第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是这种情况,客户要在后续的采购当中逐步实现享受这100万的折扣,不采购就没办法享受,这种对客户持续向企业采购有要求。
如果这个客户不再打算向企业采购了,这种方法对方就不能接受。在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非常重要一点,要描述清楚客户因为前面采购达到一定的量,所以说在以后的采购当中给予客户可以享受价值优惠的政策,这一点特别重要。
因为我们很多企业不注意到这一点,实际合同没有描述清楚,税务机关会要求对前面的100万进行调整,而不是在后面享受折扣,这样企业就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这种操作方法每次一定要有款项,一定要有了一定的折扣,那么怎么控制?尽量是每一次折扣以后产品的销售价格要高于成本价,不能说折扣以后低于成本价。
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客户采购20万的价值产品,然后他拿了6万块钱的折扣,实际价格是14万,如果他是拿15万作为折扣销售以后,实际价值开发票只有5万,这个5万可能已经低于成本价了,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存在政策上的风险。
采用这种折扣模式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因为客户享受的折扣不一样,客户每次采用的折扣力度也不一样,会导致相同的产品每次折扣价格出现波动。
这样也会被税务机关关注,需要我们去解释为什么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客户价格不一样,客户在不同时间点价格也不一样,企业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两种方法相互比较,我们还是建议采用红字发票的方式会比较简单、直接。
处理返利的第三种方法——服务费用的模式,服务费用的模式处理返利它不是通过产品价值的折扣来体现,而是通过服务费用的方式来体现。
通过什么服务费体现会比较合理,很多企业比较简单直接就写咨询费,但其实咨询费有比较高的税务风险,因为咨询要有相关的咨询服务成果,咨询服务成果是什么?
其实可能企业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的经销商我们的客户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咨询服务。
应该怎么处理这种服务费会比较合适?建议由对方为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服务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我们的客户在他们的经营场地,在他们生产销售的过程当中,都会为我们企业提供相关的业务介绍、业务推广活动。
特别是经销商这种推广活动必不可少,所以说企业应该跟客户经销商之间签营销推广协议,对方提供推广服务,开具营销推广服务发票,收到对方的发票以后,我们就可以向对方支付服务费用。
这种服务费来处理返利的方式也比较常见,特别是对一些小型的客户,小型的经销商费用金额不大,处理起来相对合理,也比较简单。
但是通过服务方式来处理,对于销售方来讲存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产品实际上按13点交增值税,对方开具的服务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只有6%,这两者之间存在税差。
还有一点是究竟采用什么服务模式开具什么服务发票需要考虑大家对业务的了解和对业务的规划。简单粗暴地开咨询费,什么证据也没有,这种情况其实隐含非常高的税务风险。
将来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提供咨询发票对应的咨询服务证据时,企业实际上很难提供。这样会被税务机关否定咨询费的支出,需要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
1、企业向股东或与其他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借款数量不能超过其在企业的投资额的2倍。2、应签定借款合同,并取得税务局代扣的利息票据。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人借款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A.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B.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企业向无关联的自然
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凡在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40号公告生效前即2012年
(1)一般的商业折扣既可以发生在销售前,也可以发生在销售后,但销售返利的承诺发生在销售前,但实际兑现发生在销售后。(2)一般的商业折扣是针对单笔销售业务的,发出货物时有可能收到货款,也有可能没有收到货款,而销售返利是针对年度累计销售数量或金额的,发出货物时必须收到货款。(3)两者虽然在销售前都具有明确的金额和比例,但一般的商业折扣在购买时均能享受,而销售返利采取的是超额累进的奖励办法,如果销售数量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对于企业来说很多时候会发生一些分离重组的事情,那么对于就会涉及到相应的一些税务处理的问题,那么对于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为多少,希望大家可以多去了解企业分立特殊重组的税务处理是多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
国有关联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税务如何处理(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某市一企业申请解散注销时,要对一批存货进行税务处理,该市税务机关内部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应按视同销售处理,一种认为应按不征税处理。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以下简称16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有些人将其理解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解散
1、赠得巧来送得妙一件2000元的电器,送一件400元的小家电,合计2400元,实收2000元。如果将其赠送了,要按2400元缴纳增值税。现在我们重新设计方案:将两件产品卖给客户,给予客户400元的折扣,其中,2000元的按照15%折扣以后出售,400元的按照折扣25%以后出售,这样,对顾客而言,实际支付2000元,与买一件送一件的效果是一样的,对于商场而言,由于是价格折扣,实际上没有赠送的行为,
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所以有此一问,是因为有人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中,并没有把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包含在内。 所以猜测,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不是不交个税。 这样的理解是不合于税务规则思想的。 01 67号公告是对股权转让征税的管理办法,如果其不包含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也只能说明,在这个
外贸企业收购出口的货物,在购进时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照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增值税额与按照《通知》(
(一)划出方1、视同销售,计缴企业所得税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企业间无偿划转资产,若没有特殊规定的,视同销售确认收入,计缴企业所得税。2、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变化的,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企业处置资产,属于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
某公司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准备投资兴建一家混凝土公司。由于公司地处中部的小县城,销售商品混凝土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人们接受还有一个过程,公司计划3年内主要推广商品混凝土,预计销售额不是很大。实行消费型的增值税后,外购的搅拌设备,搅拌运输车、输送泵车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加上这些设备的进项税额比较大。对于这种情况,纳税人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还是选择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
一是企业没有重置固定资产(用企业搬迁补偿款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或没有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没有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企业应以搬迁补偿款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将其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二是企业有相应的搬迁规划,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重置固定资产
分公司若是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若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则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财企[2002]513号)第四条规定,建立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企业在清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各种应收款项应当作为坏账损失,并及时进行处理。属于生产经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号)规定,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
1、捐赠、赞助业务的收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六条规定“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财企[2003]95号文件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取得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
商业企业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乙公司是其常年货物供应商。20X3年7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购货11.7万元,甲公司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公司结算返利,甲公司收到1.17万元的现金返利。甲公司向乙公司开具名称为“促销费”的普通发票1.17万元,乙公司将此发票作为扣税凭证计入“销售费用——促销费”。【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