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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返利节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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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返利节税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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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返利节税的税务处理

现在很多企业销售产品都会用到返利的促销政策。返利是企业给予购买方一定的累积折扣。比方说在合同里面约定年度采购1000万以上的年末按照采购总额另外优惠5%。

假如客户实际年度采购2000万,根据合同约定的返利5%的政策,年末需要再返还折扣100万给到采购方,这种商业促销模式就是返利。

商业上的返利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返利以后企业的销售额实际是下降的。如上对方实际采购2000万,我们的销售也是2000万,要给对方100万的返利折扣,那这个时候实际上我们的销售额就应该是1900万,这样既减少了我们的增值税,也降低了我们的销售收入,减少企业利润,减少企业所得税。

在我们的业务合同里面怎么约定返利的政策,财务人员怎么做好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就涉及到我们税务成本和税务风险的控制。

有三种不同的返利处理方法。第一种红字发票,年底计算出需要给对方多少累积返利,然后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红字发票。

按照刚才在前面提到的例子,对方采购了2000万,年度累计返利的比例是5%,应该给对方100万的累计返利折扣,所以说100万可以通过红字发票的形式来处理。

在发票系统里面直接开具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100万。作为销售方开具累计返利发票以后,它的销售收入就减少了100万,它的销项也冲销了100万,对应的销项13万。

这样企业收入减少,增值税的销项减少,减少了增值税,可以实现相关的税务处理方法。作为购买的一方收到累计返利的红字发票,同时收到对方的款项,在增值税的进项方面要做抵减,做进项的转出,减少进项抵扣,导致他自己多交增值税,但是它可以收到100万作为采购成本的降低,实际是没有损失的。

这种方法最简单、最直接,在系统里面开具红字发票操作也比较容易。

返利处理的第二种方法是折扣,也就是说客户在以后的采购当中可以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这100万的折扣是以后享受,不是对以往年度采购的价值进行调整,以往采购了2000万不再重新开发票,不再调整相关价值,这100万的折扣是在以后年度逐步去实现,下次采购可以打折,从这100万里面去拿出来多少在下一次采购里面打折。

现在企业客户能够享受价值100万的折扣,但是它每一次采购还是要支付一部分的付款,然后一部分享受折扣,不能说这一次采购全部都用这个折扣来支付,这样就会导致企业发货以后没有收到任何的资金,等于无偿赠送,存在视同销售的风险。

比如说下一次客户订货10万,这10万块钱可以享受3万的折扣价值,剩下的7万块客户要支付款项,企业销售的时候实际收到7万的款项,按7万的款项向下家开具发票,这是一种处理的方法。

这种处理的方法,企业实际收到7万款项,开具7万发票,按7万缴纳增值税,减少了收入,减少了增值税的销项,作为购买方,收到7万的发票,按7万抵扣增值税的进项,减少了进项抵扣,实际上跟前面第一种方式是一样的。

只不过是这种情况,客户要在后续的采购当中逐步实现享受这100万的折扣,不采购就没办法享受,这种对客户持续向企业采购有要求。

如果这个客户不再打算向企业采购了,这种方法对方就不能接受。在我们签订的合同里面非常重要一点,要描述清楚客户因为前面采购达到一定的量,所以说在以后的采购当中给予客户可以享受价值优惠的政策,这一点特别重要。

因为我们很多企业不注意到这一点,实际合同没有描述清楚,税务机关会要求对前面的100万进行调整,而不是在后面享受折扣,这样企业就存在税务上的风险。

这种操作方法每次一定要有款项,一定要有了一定的折扣,那么怎么控制?尽量是每一次折扣以后产品的销售价格要高于成本价,不能说折扣以后低于成本价。

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客户采购20万的价值产品,然后他拿了6万块钱的折扣,实际价格是14万,如果他是拿15万作为折扣销售以后,实际价值开发票只有5万,这个5万可能已经低于成本价了,低于成本价销售,企业存在政策上的风险。

采用这种折扣模式还会出现一个问题,因为客户享受的折扣不一样,客户每次采用的折扣力度也不一样,会导致相同的产品每次折扣价格出现波动。

这样也会被税务机关关注,需要我们去解释为什么同样的产品不同的客户价格不一样,客户在不同时间点价格也不一样,企业内部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难度。

所以两种方法相互比较,我们还是建议采用红字发票的方式会比较简单、直接。

处理返利的第三种方法——服务费用的模式,服务费用的模式处理返利它不是通过产品价值的折扣来体现,而是通过服务费用的方式来体现。

通过什么服务费体现会比较合理,很多企业比较简单直接就写咨询费,但其实咨询费有比较高的税务风险,因为咨询要有相关的咨询服务成果,咨询服务成果是什么?

其实可能企业没有办法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我们的经销商我们的客户为企业提供了相关的咨询服务。

应该怎么处理这种服务费会比较合适?建议由对方为企业提供营销推广方面的服务是比较合适的,因为我们的客户在他们的经营场地,在他们生产销售的过程当中,都会为我们企业提供相关的业务介绍、业务推广活动。

特别是经销商这种推广活动必不可少,所以说企业应该跟客户经销商之间签营销推广协议,对方提供推广服务,开具营销推广服务发票,收到对方的发票以后,我们就可以向对方支付服务费用。

这种服务费来处理返利的方式也比较常见,特别是对一些小型的客户,小型的经销商费用金额不大,处理起来相对合理,也比较简单。

但是通过服务方式来处理,对于销售方来讲存在税务成本增加的问题,因为我们的产品实际上按13点交增值税,对方开具的服务发票能够抵扣的进项只有6%,这两者之间存在税差。

还有一点是究竟采用什么服务模式开具什么服务发票需要考虑大家对业务的了解和对业务的规划。简单粗暴地开咨询费,什么证据也没有,这种情况其实隐含非常高的税务风险。

将来税务机关检查要求提供咨询发票对应的咨询服务证据时,企业实际上很难提供。这样会被税务机关否定咨询费的支出,需要企业补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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