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牛某的QQ被盗,盗号者冒用我的身份谎称其家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急需钱治疗,通过QQ聊天的形式骗得其朋友小李汇款5000元。
事后朋友与其电话联系才发现上了当,但盗号者却无从寻找。请问这种情况下,我要赔偿好友的损失吗?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牛某不需要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牛某作为QQ的主人,负有管理责任,但是网络黑客、盗号者普遍存在,作为一个普通网民,QQ被盗是时有发生的,甚至说是防不胜防的。
QQ被盗后,原*Q主人难以阻止损害事件的发生。故牛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小李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小李作为一个网民,其应该知道,QQ作为种网络聊天工具,存在一定的虚拟性和不真实性,存在借用或者盗用他人QQ的可能性。
尤其是涉及金钱等财物信息时,更应当要慎重处理,在借款之前应当面或电话向借款人核实。
当然了,从道德的角度上来说,如牛某自愿补偿小李的损失,那也是情理之中的。
相关知识:诈骗罪处罚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盗用QQ骗取钱财,QQ主人应否担责”的主要内容及其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助于维护自身的利益且避免触碰法律的雷池。
希望我们的文章可以在您困惑的时候给到您一些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案情]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由王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陆某一直未要求还款。2010年10月18日,陆某以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信件书面通知王某,并让王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后王某并未付款给陆某,陆某遂诉至法院
【案情】2013年2月,郭某购买了一辆运沙车从事运输,并聘请了具有8年驾龄的李某做司机。2013年11月6日,李某在驾驶该辆运沙车运沙时与王某驾驶的大货车发生追尾,造成李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伤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雇主郭某承担赔偿责任。【分歧】本案中雇员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负全责,雇主郭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种意见认为,雇主郭某应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院关于
原告杨某和被告卢某系邻居。因原告拟建厢房准备施工,并使用原有的西边院墙,被告以原告家占用其宅基地为由予以阻拦,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家西边院墙推倒。经村干部和围观群众劝说,双方停止争吵。后原告感到恶心、头晕,被家人送至医院,经CT检查,头颅右侧颞叶脑出血。经法医鉴定为:因脑出血致肢体瘫属八级伤残,原因为杨某患原发性高血压,情绪激动为脑出血的诱发因素之一。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相邻而居,理应互谅
聊天平台号被别人盗用骗取钱财,平台号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按照案件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损害由第三人侵权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如果平台号主人尽到了管理义务且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聊天平台号主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是看其在这起纠纷中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回顾】李某与黄某是非常要好的朋友,两人经常通过微信聊天。后不法分子盗取李某微信号,然后冒用李某的名义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黄某谎称家人重伤,急需10万元钱治疗,黄某信以为真,向骗子汇款2万元。汇款后黄某才与李某核实,发现受骗,但是骗子无从寻找。于是,黄某要求李某赔偿损失。李某认为此事与自己无关,拒绝赔偿,两人为此发生纠纷。请问,李某微信号被盗用骗取钱财,作为微信号原主人,李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呢?
被告人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不应当数罪并罚。同时实施了强奸妇女和奸淫幼女行为的,只构成强奸罪一个罪名,并未构成多个犯罪。所以按照强奸罪处罚即可。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基础上,从重处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相关问题的批复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茂中法民请字〔2003〕1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部门的职责,社会保险部门征缴不到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
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对交通肇事罪的案件不应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那么,法院对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案件应否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呢?根据《解释》第155条第3款规定,驾驶机动车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
诈骗的主要形式有: 熟人,借关系进行诈骗。行为人要注意防骗。
汽车早已“飞入寻常百姓家”,汽车在为我们日常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如果驾驶过程中稍有不慎,可能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因多车连环相撞事故造成的损害,作为无责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为事故“买单”、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29日凌晨,在北京市延庆区某隧道的出口处,高某驾驶其所有的小汽车由北向南行使。光线较暗,加上高某不熟悉路况,其驾驶的车辆撞向前面赵某驾驶的小汽车。由于
王某甲与李某1980年结婚,婚后1982年生育一子王某乙。1986年起,王某甲夫妇征得村委许可后,在本村内荒地中开采了一块农田长期耕种。王某乙成年结婚后,王某甲与李某在该地块内种植树木,王某乙与其妻也曾一起帮忙。2021年,王某甲所种地块被政府征收,获得地上附属物补偿款16万元。王某乙夫妇向王某甲索要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未果,向法院起诉,认为该补偿款属于家庭的共有财产,要求与王某甲、李某共享该补偿款。
同居六年彩礼应返还但。双方同居六年,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律师观点分析为当事人辩护成功,获缓刑1、被告人汪XX、杨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得公民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XX、杨X诈骗的部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指控被告人汪XX、杨X诈骗人民币300,000元(既遂)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认定。3、被告人汪XX、杨X意欲诈骗人民币500,00
"1、无证驾驶并非一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要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判断。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
一、学生踢球致伤应否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学生踢球致他人受伤的,由于双方都没有过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平责任】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二、共同侵权行为有哪些构成要件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
以谈恋爱骗取钱财的,是属于诈骗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是会立案的。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
1、所说情形,构成诈骗罪。2、《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
1、对方以谈恋爱名义骗取钱财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对方诈骗的钱财达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会立案。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聘任退休人员可以不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建立的也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即办理退休),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退休后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一致约定。 与用人单位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内容、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