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约定2010年2月15日之前还清,由王某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后陆某一直未要求还款。
2010年10月18日,陆某以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信件书面通知王某,并让王某在通知书上签了名字。
后王某并未付款给陆某,陆某遂诉至法院。
[分歧]
针对本案王某应否承担保证责任,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而保证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一种从属权利,根据民法举重以明轻的原则,保证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亦应视为对原保证责任的重新确认,故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其理由为: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故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一概不能成立新的保证关系。
第三种意见也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但理由为:保证人在超过诉讼时效以后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一概的认为成立新的保证合同和对原保证关系的确认和排除成立新的保证合同都是不对的。
只是在本案中王某的签字行为不构成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故不应承担保证。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评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应承担保证责任,其忽视了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期间具有除斥期间的属性,其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故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不能当然被视为对原保证关系的确认和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是正确的,但其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后保证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的签字行为一概不能成立新的保证关系却又有失偏颇,其忽略了债权人向保证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的具体内容是否能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
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程某、陆某和王某当时没有约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即自2010年2月16日至2010年8月15日。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届满后,王某于2010年10月18日在内容为:“程某于2009年7月15日向陆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还,由王某于2010年10月25日前承担保证责任。”
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分析此催款通知书内容,可以看出此催款通知书并不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故不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也不是对原保证关系的重新确认。
所以,王某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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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担保法》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发放了辞退通知书员工也签字了员工也有可能获得赔偿金的,但具体能否获得赔偿金,不是看是否员工在辞退通知书上签字,而是要看员工是否满足赔偿的条件。还要看具体的辞退原因,如果是员工自己的错误导致的被辞退很有可能是没有赔偿金的,如果是单位的错误,那么有赔偿金的。一、辞退通知书员工签字了还能获得赔偿金吗?如果满足获得赔偿金的条件,也是可以获得赔偿金的。签字表示同意辞退,这个与经济补偿金不矛盾,但是是否有赔偿
现在中了标,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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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签字人承担单据的法律制度规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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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该怎么要求赔偿: 1.双方协商; 2.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3.提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赔偿; 4.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注意要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才能进行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死刑是由人民法院签署的,跟家属是没有关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死刑执行及停止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看你当时有没有同意继续给他担保了,如果是你同意继续给他担保,且担保期没过的话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期如果是没有约定就是6个月,要是约定了最长两年。
为了进一步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强化组织观念,维护正常的劳动、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你们同意签字,也就意味着同意变更劳动合同,而且你们也签字了,这样劳动合同就变更了,你们不去的话,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者提前30日通知单位解除合同,不然违法解除合同的话,造成单位损失,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农村集体农用地的,必须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土地征收手续。农村集体土地经征收程序转为国有土地后,建设单位再通过有偿使用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村委会不能擅自与用地单位签订征地协议。
通常在被公安机关传唤或已采取拘留措施的情况下,应当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反映情况。一般情况下,拘留期限不超过10天,在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情况下,拘留期限可以延长到1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可以延长至37天。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若对公安办案不服的,
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的签名是真实的,那么就推定借条上的内容就是真实的。如果我们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法院就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所以当债权人拿着我们签名的借条催要借款,而我们又没有借款时,一定要积极收集相反的证据,而不能一味以不知情为由对抗债权人。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法院就会认定借款
【裁判要旨】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还款承诺书”不同于一般的催款通知书。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邀约和承诺,承诺是针对要约内容的确认。因此,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又在“还款承诺书”上签字的,应当认定与债权
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就生效了,除非对方同意,否则是不可以反悔的。如果双方尚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签字后可以反悔,因为离婚协议的生效是以离婚为前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