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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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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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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

1、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分为口头陈述和书面陈述,也可以分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当事人自认两类。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第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当事人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与诉讼结果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决定了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与虚假并存的特点。

如果仅有当事人的陈述,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对方当事人又不予认可的,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当事人陈述应否作为法定证据种类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当事人的陈述是可以作为诉讼当中的证据来进行处理的,但是同时也需要注意当事人的陈述不可以作为唯一证据,必须拥有其他证据同时进行联合证明,才可以作为证据,这方面如果遇到疑问的,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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