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提取案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应否质证,这个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有的口供在整个案件中并不重要,但有的却是相对重要,后者法院就要质证查实了。
近期,办了几个行政拘留的案子。几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询问笔录均没有被询问人签字,而是由民警载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那么这样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使用呢。我认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是有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在被检查人拒签现场检查笔录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情况,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适用询问笔录。此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也要求对询问过程进
询问笔录是安全生产行政管理执法的重要证据之一。制作询问笔录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我们将笔录制作得有条有理,将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搞得一清二楚。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询问笔录,其实质是能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客观存在。从法律的角度来讲,
法院开庭后对案外人做的询问笔录一般是证人证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证据种类主要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这是不符合法院工作程序的,询问笔录,要有记录员记录;询问完结要由被询问本人签字画押,记录员和询问人也要签字,注明日期时间。如果这位执行局长连这些常识都不懂,那就有问题了!
法院是否可以调取案件当事人的通讯信息? 评析:此问题实践中有争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提出请示意见(湘人法工函〔2003〕23号),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移动用户的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
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完全能够作为证据。该项证据隶属书证。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能够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无证据价值
警察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会做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送往检察院审查起送。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法律依据:警察制作完询问笔录后会做出处理意见,决定是否送往检察院审查起送。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能可以比较完整地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您好,关于笔录如实填写即可
当事人拒绝做询问笔录,只要证据充分,可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影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现场检查、询问笔录作为证据的种类之一,其有效性以收集证据的程序和方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转移。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
执行案件通常会有正在执行中、终结执行、恢复执行等几种状态关于法院执行的期限你又知道几个呢如果被执行人没车没房没存款申请人该怎么办呢01.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这主要是指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02.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一般规定为2年申请执行期
没有固定摸版,只要记载清楚要询问的所有内容就可以了
法院执行案件中的十个期限法语法言 来源:微法官 法院执行工作是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事人实现权利的最后一道程序,执行速度的快慢、执行效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有效地遏制个别法官拖延执行的现象,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对执行程序中不同阶段的期限作出明确的限制,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期限”: 一、案件的一般执结期限:6个月
问询笔录,只有在做完笔录后,签字时可以看。同时,民间借贷是不在警察管辖范围内的,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导致的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而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对于国有企业因改制过程中所引起的职工下岗、拖欠工资以及因拖欠工资所发生的解除劳动合同等纠纷,已明确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在改制过程中用人单位单方面降低工资待遇、作出待岗、离岗退养决定所引起的纠纷
实际施工人与转包方签订的《项目经济责任书》中约定,业主支付的工程款,转包方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扣除管理费、税费、履约保证金等。由于上述管理费系转包方违法转包案涉项目所收取的费用,原审判决认定该费用应当予以收缴,并无不当。涉案《工程项目责任经营承包合同书》因非法转包而无效,此时如对管理费不予扣除,则会出现当事人在合同无效情形下所获利益大于合同有效时所获利益。故综合本案情况,二审在认定天筑公司欠付王贺工程
问:我单位转包给某一实际施工人部分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结算,现该实际施工人起诉我单位要求工程款,其起诉的工程款部分中还有税金,请问,实际施工人主张支付工程款的工程款中是否包含税金?因为实际施工人只是给民工发工资,再加一些材料费等,一般也不交纳税金。 答:首先,工程转包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只能主张直接费中的工资和事实上已发生的材料款,不能主张工程款组成内容中的间接费和税金及利润,即便主张了也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男,1992年6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公民身份号码350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地福建省永春县湖洋镇。因涉嫌犯开设賭场罪,于 2021年11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4 日、7月8日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耕护人叶茗发、刘雨瑜,福建凯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1问题提出审判实践中,有时会发生案件提审后,再审法院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当事人申请二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的情况,原二审法院是否应当将收取的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当事人?02回答答:在此种情况下,二审案件受理费应当退还当事人。首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6-7-14 执行日期:2006-7-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