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调取案件当事人的通讯信息?
评析:此问题实践中有争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曾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请示,并提出请示意见(湘人法工函〔2003〕23号),认为: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该项权利的限制仅限于宪法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即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移动用户的通信资料中的通话详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65条(此处系当时的《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现为67条)规定调查取证,应符合宪法的上述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回复湖南省人大法工委,表示同意其来函提出的意见。
我们认为,上述观点较为片面。根据《宪法》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但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制的。该条规定,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此外,还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必要限制。《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宪法保障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调查取证权属于法院审判权的当然内容,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受到国家司法权的限制。
这在许多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也是确认的。就我国的司法实践来说,案件当事人或者与案件当事人有相当密切关系的第三人的通话详单,记录着通话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等内容。
从通话详单,可以寻找到当事人、证人的线索或者查找到案件当事人及其财产。因此,在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为了审理案件或者执行需要,可以适当限制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涉案人员有容忍司法权介入的义务。
更何况,法院查询通话清单,只是向通信部门调查了解当事人的电话号码、住址、电话使用情况等登记业务资档案资料,并非监听通话,不会对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通信秘密构成太大威胁。
可以的。我国法律规定二审期间,当事人无法自己调取的,且对案件事实有关的证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取。申请调取证据要提交书面申请书,载明证据的所在的单位或者保管人,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等情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四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
有三种方式可以调取被告身份信息:一、在立案后申请法院调取。二、在立案后,自己个人查询的话需要法院出具调查取证函。三、如果是立案必须的信息,需要立案前调取,建议委托律师调取。根据法院关于诉讼立案的规定,原告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该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包身份证复印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登记信息等)。而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不会对个人提供他人的户籍登记信息的。聘请律师后,律师凭借律师证、授权委托书、律所介
我是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振兴律师团队律师。 对于您的问题,我们解答如下:继承是复杂法律问题综合体。有遗嘱按遗嘱,没有遗嘱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还涉及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可以申请调查 取证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您一臂之力;如果满意请采纳答案,并给予评价。
你好:要看具体情况的,你若对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你好,撤回本案有什么书面文件嘛
刑事案件法院可以退回检察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二、五、六项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
法官在判决书当中,应当对所有的证据,未予采纳的,应当讲清楚,不采纳,以及不采纳的理由,,对原被告的证据没有加以评判的,是为漏掉证据,可以提起上诉,已经二审的,可以申请再审,
1.按揭的房子法院是可以拍卖的,如果法院判决书送达后被告坚决不履行还款义务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法院会督促被告履行义务,如果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将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拍卖,将银行的房屋贷款还清,并且将原告的债务还清后,剩余的部分才会还给被执行人。
村委会、居委会可以成为案件的被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受行政机关委托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
【法律意见】一般法院执行人做事是靠谱的。如果被执行人自己陈述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人民法院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当然申请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果调查的结果是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会中止执行,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后申请人再申请恢复执行,如果调查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人民法院就直接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
法律分析法院提供的证据可以复印。根据法律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如果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七十三条
不能。在刑事案件中,公诉人是原告,法院不能调解公诉人与被告人的争议。因此,刑事案件不能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是原告,法院可以就民事争议部分进行调解。被害人得到满意的赔偿,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了,检察院还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时,法院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但不能因为被害人要求而判被告人无罪。少数刑事案件是可以自诉的,自诉案件的原告是自诉人,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法律依据】《刑事
您好,发生什么什么事情了,通话记录法院一般不会调取
1、法院是可以查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时一方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财产公证查清夫妻共同财产。2、由于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逐渐重视,调查私人财产是不被允许的。3、有权调查个人财产状况特别是私人银行账户的,只能是公安、法院等法定的职能部门。4、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在离婚时通过法院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
法律分析法院不可以拍卖唯一宅基地。宅基地是家庭户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的土地,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的,其不在法院强制执行后可以拍卖的财产范围内。如果当事人在宅基地房屋之外有住房,那么根据申请,法院在查明确实是当事人的房产,可以进行查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
上诉不是必经程序,而是法律规定的当事人的救济权利,只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谁都无权剥夺。同样,上不上诉也是当事人的自由,同案其它被告不上诉是他的自由,法院不能以其不上诉就判决其承担不利的后果。上诉只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必然会改判决,二审法院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理论上哪种结果都有可能,法院会保护每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另外,即使是终审判决
(一)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是否可以处置?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的通知》(法[2012]151号),可以进行“现状处置”。处置时应在拍卖公告中披露房屋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现状及土地性质,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及将来可能面临的拆除、拆迁及补偿不能等风险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变价不成的,债权人可以接受该房屋抵债。变价或抵债裁定
法院提取案件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应否质证,这个是根据法院的需要。有的口供在整个案件中并不重要,但有的却是相对重要,后者法院就要质证查实了。
一、刑事案件录像证据资料是否可以调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对于与案件有关的录像材料是可以调取的,有关单位要协助侦查机关进行调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