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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中法官单独找证人做的询问笔录在案件审理时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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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案中法官单独找证人做的询问笔录在案件审理时能作为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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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与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完全能够作为证据。该项证据隶属书证。

一、证据的价值:作为证据,最重要的就是能够说明问题,能够印证某一事实的存在性,与客观事件的发生有着必然联系。必须能够反映客观真实性。这其中包括直接证据和旁系证据。直接证据就是不需要其他旁证相关联,直接就能够说明问题、证实事实。旁系证据则需要与相关其他证据并联、串联在一起使用,起到一种辅助证据的作用。如果不能与事实本身相关联,则无证据价值。

二、《民诉法》限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判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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