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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案例能作为证据吗?是做书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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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中案例能作为证据吗?是做书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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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民事案件中,当事人会提交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中所做的笔录,那么这些笔录,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作为证据使用,民事案件中是否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1、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证据形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符合这八种形式的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刑事侦查笔录属于哪一种证据形式呢?

首先可以排除的是视听资料、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勘验笔录。比较可能的是书证及当事人陈述。书证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刑事侦查笔录只是侦查机关对某一些人问话过程的记录,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从《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形式的规定来看,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与书证并列的一种证据形式,不属于书证的一种。

即便道路交通安全法把交通事故认定书定位为证据,但其与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法定证据形式有明显区别,法院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书可以采用,也可不予采用,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的技术性很强,当事人或办理案件的法院往往缺乏相应的专门知识,交通事故认定书此证据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情况下比较难被推翻而已。

刑事案件的笔录不属于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诉讼之外的陈述并不能作为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形式使用。

以上是我对民事案件法院提取刑事案件笔录能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吗的回答,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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