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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的时候,原告对被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但在判决书中请问这可以成为上诉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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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质证的时候,原告对被告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都不予认可,但在判决书中请问这可以成为上诉的理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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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不能,被告对你证据发表的意见属于质证环节,如果对方对你提出的证据表示认可,那么法官就不会审查该证据,而直接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如果双方在质证时有争议,那么法官就会审查该证据的效力。

被告对你的证据提出异议不会推翻你的证据,如果你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那么法官就会采纳你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五十条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以证据能够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第六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第六十五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六十六条 审判人员对案件的全部证据,应当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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