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国基建设施的推进和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建筑行业日渐繁荣,项目招标竞争也越来越激烈。随之而来的是,串通投标案件频发,不少建筑房地产行业从业者因此而获刑。
涉刑者不乏知名企业及相关负责人。2020年4月,在上海虹口某地块的招投标活动中,中海地产、万科、华润置地三家公司某相关负责人因涉嫌串通投标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月份,安徽合肥市公安局破获了安徽省内涉案金额最大的串通投标案,已抓获汪某旺、何某文等在内的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中标金额累计高达48.41亿元。
鉴于此,我们团队对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的刑事风险进行了专项研究,对串通投标的刑事风险概况及风险点归类如下:
一、串通投标行为刑事风险概况;
二、投标人之间串标的刑事风险研究;
三、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的刑事风险研究;
四、更多研究待续........串通投标行为刑事风险概况
2001年至今,北大法宝、威科先行、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中串通投标相关刑事案例3900余起。通过对上述数据的归类与总结,本文对串通投标案件的发案数量及趋势进行了条形图汇编,对串通投标案件的风险类型及风险内容作了表格分类。
具体如下:
一、串通投标刑事案件分布情况与发展趋势
(一)串通投标刑事案件在全国的分布情况
全国范围内,湖北省串通投标案件发案最高,总共570余件,占比14%;紧随其后的分别是浙江、湖南、江西、安徽,分别占比13%、10%、8%、6%;
再其次,广东、江苏、四川、福建和河南也列居前十名。
(二)近五年间案发数量急剧增加
根据数据显示,在2016年之前的十五年间,串通投标刑事案件的总数不过是600余件,当然很有可能是统计数据的缺少造成的。
自2016年到2019年,案发数量逐年稳步增长,2019年高达1152件。2020年共计691件,一方面可能是疫情导致数量相对减少,另一方面是统计数据未到年底。
整体上看,串通投标案件就像建筑行业一样“蓬勃发展”。根据我们的工作经验,实际发生的串通投标案件远超这个数据,毕竟被查处的是少部分。
有建设工程行业从业经验的人,对串通投标行为的认识会更深刻、更贴合实际。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类型
(一)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案例
以投标人行为模式为标准来区分,大致可以把投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划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借资围标型。单一投标主体通过暂借和挂靠等方式取得其他多家公司的投标资质,统一制作标书文件等手段,控制多家公司进行围标,确保自己最终中标;
第二种,付费劝退型。某一投标人通过给付其他投标人好处费、赔偿费等利益,致使其他投标人退出投标,或者以给付利益者为内定中标人的前提下进行陪标;
第三种,分割标段型。多个投标人之间,在投标开始之前,内部约定瓜分和承揽特定标段,并制定相应标价。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案例
根据招标人的行为模式划分,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标行为,也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外泄信息型。招标方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给付的非正当利益,由此,外泄招标文件内容等相关重要信息,致使给付利益者中标;
第二种,区别对待型。招标方工作人员收受投标人的利益,参照行贿投标人的特定投标资质,设置相应的投标准入条件,以此排挤其他投标人,使行贿人最终中标;
第三种,外招内定型。招标方在已经内定特定投标人的基础上,为掩人耳目,仍向外招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刑事风险点分布及刑罚情况
(一)串通投标行为刑事风险点分布
根据裁判文书数据显示,在串通投标类刑事案件中,行为人刑事风险点主要集中在串通投标罪、行贿罪、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等五个罪名上。
其中,70%案件当事人会因为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判处刑罚,因串标而涉嫌贿赂犯罪的占比为11%。
由此,我们能大致了解到,实践中绝大部分的串通投标行为均是发生在投标人之间,这类合谋串通不涉及贿赂问题,后文会针对具体的入罪内容进行详细的阐述。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刑罚情况
建设工程领域,因为串通投标等行为经常出现的刑事风险就是串通投标罪和各类贿赂犯罪。根据上表数据,可以看出串通投标罪本身并不是很重,但是串标过程中相伴而生的贿赂犯罪量刑却不轻。
有些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可能注意到了串标的危害性,但认为行业内一点感谢费(贿赂)是不足为道的事情,不少从业人员为此可能付出了较沉重的代价。
除此之外,上述罪名均附有财产刑上,轻的会被判处罚金,重的会被没收财产。
(1)、串通投标罪的主体特征表现为特殊主体,即限于招标人和投标人;同时也是多数主体,因为二人以上方可构成串通;另外招标人、投标人一般情况下为法人单位,但也可以是个人(《招标投标法》第25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对于涉及串通投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其与参与串通行为的招标人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粤0113刑初72号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2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继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及辩护人陈尚真、吴惠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0)豫1722刑初796号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二部刑诉〔2020〕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某1、赵某某2、郑某3、常某某4、周某某5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某1及其辩护人刘路伟、被告人赵某某2及其
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一)几个投标人同属于一个母公司或者一个母公司和他所属的几个子公司全部参加了投标;(二)同一人携带两家及以上企业资料参与投标报名的;(三)中标人同时以“协作费”或“协调费”的名义分别转出相同数额的款项给予相关的几个投标人;(四)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的转账凭证中发现几个投标人转账凭证上的付款单位与其中某一投标人的单位名称相同,且是同一银行账号的;(五)不同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属同一
串通投标是招投标活动中比较突出的现象,它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串通投标的本质是指在招标过程中,通过事先非法商定,达到排斥其他投标人,控制评标结果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串通投标行为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二是投标人与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之间串通投标。 第一类的表现形式又可分为:①一个投标人操纵多家投标人投标报价。一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
贵州省印江县人民法院 (2017)黔0625刑初126号 冯某、田某串通投标案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4日,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万山区人民法院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人田某得知该建设项目后,分别找到贵州省铭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顺某建筑有限公司、贵州鸿某达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某建筑有限公司、铜仁市碧江区某建筑有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男,19**年4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蕲春县,汉族,大学文化,现住武汉市洪山区。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8月1日经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魏巍,湖北成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201201210318657。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19]4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包括两类:一类是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如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报价,或者相互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等;另一类是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如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告知其他投标者;投标者约定给招标者标外补偿等。只要有两类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串通投标具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皖0225刑初38号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以无检二部刑诉〔2021〕Z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1、左某某2、陈某某3、何某4、丁某某5、马某某6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无检二部刑追诉〔2021〕Z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闽0181刑初212号 公诉机关以融检三部刑诉〔2021〕Z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串通投标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初,同案人胡清云(已判决)获悉福清市医院新院(一期)二次装修工程开始招投标,向其老板湖北永馨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即同案人吴吓弟(已判决)建议竞标该工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川0131刑初52号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以蒲检一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瞿某2犯串通投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雪刚、余心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汪清华、李诺夫,被告人瞿某2及其辩护人杨劲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豫1729刑初485号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1)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某1、车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伟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份,
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新旧条文对照解读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第六十八条 串通投标罪2022版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
律师观点分析 2020年9月,李某获悉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第二阶段工作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公告,准备投标,因担心该项目流标,就想找几个公司陪标。李某找到三家公司陪标,其中就包括纪某某的公司。纪某某碍于朋友关系,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CA锁等出借给李某,李某安排其公司项目总监延某以纪某某公司的名义报名投标、制作、上传投标文件。随后李某又联系纪某某缴纳保证金(李某出资),纪某某安排其公司财务配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违规代客是银行员工在办理业务过程中代理银行和客户双方进行交易的行为。这种行为非常容易出现法律风险,除了民事法律风险之外,更为危险的是,可能引发诈骗、非法集资、职务侵占、挪用等刑事风险。 一、违规代客行为常见的刑事风险 (一)挪用资金。员工通过代客办理业务,可能逐步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及某些账户的具体信息(譬如某些客户的身体状况、家庭状况、存款时长),长此以往,可能会产生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等刑事风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
1、审查律师的执业资格:律师应当持有由省级司法厅(局)签发的《律师执业证》并有当年的年审记录,无证或有证但无当年年审记录的都不得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2、核实律师及所在律所:一个管理规范、要求严格的律师事务所对委托人的案件会有充分的后备保障。 3、案件胜诉的承诺:每一位负责任的律师,都不会对自己的当事人保证案件绝对胜诉。对于保证案件百分之百胜诉的律师,当事人应当慎重考虑。 4、委托合同的签订:合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