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
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
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收款,卖方都会尽量配合开票。大多数人并不会意识到这会存在什么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妥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呢?
早在2006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持有南通二建为其开具的收款发票,在诉讼中处于优势证据地位,南通二建没有举出有效证据证明付款事实不存在,应当认定创天公司已经支付了款项。
然后,有人拿起这个案例,不设前提、不加分析就开始“做文章”,想当然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只要开具了发票,就等同于收款!误导了许多人。
那么到底应当怎样正确认识发票与收款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正确避免先票后款的法律风险呢?
先说发票与收款之间的关系:
我国的发票主要分为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发票的功能和意义不同,其对于是否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需区别对待。
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专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它突出的是增值税专票的税法特性,是增值税额的计算依据和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但是,它既不能必然证明标的物已经交付,也不能必然证明买受人已经付款。
而普通发票对收付款行为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买方以持有卖方开具的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欧超群与海南龙浴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中即将增值税专票和普通发票区别对待,认为仅以持有全额增值税发票而认定已支付款项的事实依据并不充分。
特别要说明的是,普通发票要起到证明已经付款的作用,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第一,双方的合同中对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有明确约定;
第二,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
但是对于增值税专票是否能起到证明已经付款的作用,虽最高院有相关判例持否定态度,但是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此类型的案件判决结果仍有差别,有的法院判决并没有将增值税专票与普票区分开,而笼统认定发票对收款具有证明作用,因此,我们结合实务经验,给大家以下两点建议:
1、明确约定,这是最直接简单的办法。如果对方要求先给票再付款,务必将这一约定写入合同条款中,这是“发票不等于付款”直接有力的证据。
2、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那么在每次给付发票时,请对方在发票签收单或者发票复印件上写上“发票原件已收取,款项尚未支付(款项支付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并由对方签字或盖章。
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收款,卖方都会尽量配合开票。大多数人并不会意识到这会存在什么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妥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呢?早在2006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
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通常为法律所禁止。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二、“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税发票可以先开后付款,如果发票已开,对方不付款,税票不以随意作废,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月才可以作废。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
8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原来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1万为追诉数额(定罪),10万为数额较大,50万为数额巨大。现在调整为虚开5万为追诉起点(定罪),50万为数额较大,250万为数额巨大。换言之,因物价、通货膨胀等各种原因,犯罪追诉金额增长了5倍,整体上显得比以前规定从宽。而个别不熟悉法律的自媒体,看到通知,自以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
买方是否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卖方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买方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依法认定买方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董事长。
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票义务方未开发票即要求付款义务方付款,付款义务方可否以合同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呢? 01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居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70%,无质量问题余款两年内无息付清(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保修金)。每次付款前A公司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B居
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常的,没有什么利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方先付款再开票,也可以先开票后收款,都是正常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销售货物并增值税发票已经开给客户,从民法角度来说,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货物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不付款项,成为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权利举张不要超过2年
(作者:石家庄李鸥律师) 笔者接待客户咨询时,经常遇到朋友借钱,分手后拒不归还的案例。诸如一方以生活困顿、家人生病、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借款。借钱的人往往姿态比较低,利用对方的同情心和信任把钱借走,借钱之后却百般抵赖、一拖再拖、拒不归还,甚至拉黑拒绝联系,销声匿迹。那么,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把欠款要回呢?那么,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把欠款要回呢? 第一步,留存证据。 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保
(作者:李鸥律师)据网络新闻报道,三年前,苏州一位老人将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全部赠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
一、开发票后发生退货如何处理1、在买卖交易中,收款一方已经开具发票,发生退货行为,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作者:李鸥律师)遗产一直未分割,应如何计算继承权诉讼时效 一、阅读提示老人去世后,家人迟迟没有分割遗产,遗产一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之后如果继承人就继承遗产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和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规定?笔者搜集整理最高法及各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汇总如下: 二、经典案例 宋某1、穆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
(作者:石家庄李鸥律师) 《民法典》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准备提起诉讼,写民事起诉状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关于离婚民事起诉状怎么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一文,为大家整理如下: 一、写好起诉状应掌握的三个技巧: (1)明确为什么起诉。民事起诉状一定要写清楚为什么要起诉,起
大家好,我是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疫情以来,整体经济还是受到很大的冲击,很多朋友,都在自谋出路,做个小买卖,直播带个货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新型的创业经历,那么国家目前也在鼓励自主创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纠正一个误区,经营主体有那种重要么?很多朋友都觉得并不重要,那么在这里,焦律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经营主体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1、
您好,按照双方约定,一般情况下是没有太大的影响的。若是发生纠纷可以收集证据起诉进行处理的。
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 ---夏吉兵律师 笔者最近因承办一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竣工验收问题而产生争议的案件,该案件引发了些许思考。于此梳理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联系与区别,是为探讨,亦为总结。一、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的意义质量是建筑工程(因本文主要探讨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故称建筑工程)的生命。竣工验收就是全
没发货可以先开发票。发出货物的时候开具发票,这样对于财会人员的工作是比较方便的。但事实上很多时候发货与开票总存在时间差,要不是先开票后发货,就是先发货后开票。如果有实质性交易内容,可以先开具发票寄给购货方,后寄货物。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自上世纪末以来,各地法院不断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高级法院为单元的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鉴于这一体制以执行局为载体,本文称之为执行局体制。这一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毋庸讳言,“执行难”问题在我国还远远没有解决。对这一体制实有进行反思的必要。一、执行局体制之弊: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缺失执行局体制的核心在于,一方面,地方各级法院设执行
答:有效,且不可撤销。《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