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是否能以卖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卖方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买方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依法认定买方违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4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东岭镇东岭街。
法定代表人:胡汉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先平,北京市先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州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靖城镇319线261号。
法定代表人:黄海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延军,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玲,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步文镇土白村土白社桂溪花园1幢5号。
法定代表人:林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漳州市广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公司)、漳州市龙文区桂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闽民终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惠三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一、二审法院未采信广厦公司提供的核心证据,对惠三公司提出的调查取证及鉴定申请不予准许,并驳回惠三公司反诉请求错误。广厦公司出具的《混凝土开盘鉴定证明》与实际提供的混凝土标号不一致;惠三公司因使用广厦公司提供的不符设计标号的混凝土浇筑剪力墙柱等被监理公司要求将所浇筑部位全部凿除进行二次浇捣,对此,广厦公司有过错;广厦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已经承认有过错并通过双方签字认可的函件确认承担全部费用。二审判决以现场管理人员黄国春、刘小军身份不明为由,在不接受惠三公司关于调取该两人身份证据申请的情况下,简单驳回惠三公司的反诉请求,属于错判。
二、桂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向广厦公司承诺以价值700万元的房屋充抵混凝土货款,属于债的转移,惠三公司可以在总货款中少支付700万元。二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导致错判。
三、惠三公司已经支付给广厦公司的货款总额应当认定为2900万元,包括:惠三公司直接支付的2300万元和通过案外人尹昌平汇款300万元,合计2600万元;桂溪公司通过案外人林和平支付的300万元。二审判决混淆了尹昌平汇款和林和平汇款的事实,少算300万元,导致错判。
四、广厦公司与惠三公司签订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明确约定惠三公司收到发票是付款的前提条件,因此,广厦公司开具发票的义务是主要合同义务。二审判决将广厦公司开具发票的主要合同义务认定为附随义务,并在广厦公司未履行开具发票的主要义务的情况下认定惠三公司违约并判令惠三公司支付高额利息错误。
广厦公司提交意见称,惠三公司的再审事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一、惠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再审申请,不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条件。
二、现有证据充分证明广厦公司供应的混凝土质量合格,符合合同约定。自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双方在多次对账中,惠三公司均未对混凝土质量提出异议。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黄国春、刘小军是广厦公司员工,惠三公司对此怠于履行举证义务,仅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规避自身举证责任,依法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三、即使存在混凝土浇筑错误,也与广厦公司无关。混凝土到达施工现场后即由惠三公司验收、保管,项目现场管理、浇筑均由惠三公司负责,与广厦公司无关。
四、惠三公司已支付的2600万元,广厦公司在一审诉讼前已经全部开具发票,惠三公司称2600万元发票未交付,罔顾事实。交付发票不是合同主要义务,一方不能以另一方未开具发票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五、惠三公司通过林和平支付的300万元已经包含在广厦公司确认的已付2600万元货款中,即记录为尹昌平支付的300万元。惠三公司主张林和平支付的300万元和尹昌平支付的300万元不是同一笔款项,但却无法提供尹昌平的转账凭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惠三公司初次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3月31日,系在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故其申请再审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二审判决和惠三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本案审查主要涉及惠三公司的再审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一、关于一、二审法院未准许惠三公司的调查取证及鉴定申请是否有误问题。惠三公司反诉主张广厦公司提供的与合同约定标号不符的混凝土给其造成损失,该损失应由广厦公司赔偿。
惠三公司提起反诉所依据的直接证据是载有黄国春、刘小军签名的万嘉世贸广场项目1号楼混凝土浇筑事故情况说明(以下简称情况说明),但惠三公司不能确定该两人的身份,也无法证实签字人是黄国春、刘小军本人。
惠三公司申请调取广厦公司财务账册以查明黄国春、刘小军的身份,但即便确认黄国春、刘小军是广厦公司员工,因惠三公司无法证实情况说明的签字人是黄国春、刘小军本人,仍无法达到惠三公司的证明目的。
可见,惠三公司的调查取证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并无意义。惠三公司还申请对其主张的本案浇筑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进行鉴定,一、二审法院认定本案浇筑事故的责任并不在于广厦公司,因此该鉴定申请与本案无关联。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关于“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及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的规定,一、二审法院对惠三公司的调查取证及鉴定申请未予准许,并无不当。
二、关于桂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出具的承诺函所涉及的700万元应否在惠三公司应支付的货款中予以扣减问题。2013年1月14日,桂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向广厦公司出具承诺函,称2012年11月23日所签订的付款协议应付款项约700万元左右,因不能按时付款,同意用万嘉世贸广场的住宅作担保并承诺保证在春节前把应付的款项付清,如没有付清,就用同等额商品房抵扣,如不同意就等春节后付款,延期付款按广厦公司、惠三公司、桂溪公司三方约定计息。
该承诺函系桂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单方面出具,广厦公司并未予以确认,桂溪公司亦未实际履行承诺。二审判决据此认为桂溪公司与广厦公司未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未支持惠三公司要求将该700万元从总货款中予以扣减的主张,并无不妥。
惠三公司主张桂溪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志军向广厦公司承诺以价值700万元的房屋充抵混凝土货款属于债的转移,依据不足,不应支持。
三、关于惠三公司已支付给广厦公司的货款的数额认定问题。二审法院查明,2012年9月14日、10月26日,广厦公司委托其股东陈文辉向林和平分别收取本案《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项下混凝土货款100万元、200万元。
广厦公司制作的惠三公司已支付2600万元货款的汇款明细中,将同一时间收取的300万元货款的汇出人记载为尹昌平。惠三公司主张林和平支付的300万元和尹昌平支付的300万元是两笔不同的汇款,但惠三公司只提供了林和平支付300万元的汇款凭证,无法提供尹昌平支付300万元的汇款凭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惠三公司作为付款人有义务也更便于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两笔300万元汇款的事实,但惠三公司无法提供,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在案证据看,在广厦公司与惠三公司、桂溪公司的多次对账中,惠三公司均未就少计300万元已付货款提出异议,亦不符合常理。
四、关于惠三公司能否以广厦公司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先履行抗辩权问题。开具发票系案涉合同的附随义务,不论广厦公司开具发票先后,均不能成为惠三公司不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抗辩理由。
案涉《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虽有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约定,但双方2012年11月签订的付款协议并没有约定广厦公司先开具发票后惠三公司付款。
且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对于惠三公司已付的货款,广厦公司均已开具发票并交付惠三公司。因此,惠三公司以未收到广厦公司开具的发票为由主张其享有先履行抗辩权,不应支持。
综上,惠三公司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建省惠三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春
审判员 张爱珍
审判员 何 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魏佳钦
书记员 张 健
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票义务方未开发票即要求付款义务方付款,付款义务方可否以合同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呢? 01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居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70%,无质量问题余款两年内无息付清(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保修金)。每次付款前A公司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B居
一、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法律允许吗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尽管在生活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先开发票后付款的交易习惯,但是我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3条 明文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所以说先开发票后付款的行为不被法律认可,存在大量风险。二、“先开发票后付款”的风险规避“先开发票后付款”存在着极大
8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原来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1万为追诉数额(定罪),10万为数额较大,50万为数额巨大。现在调整为虚开5万为追诉起点(定罪),50万为数额较大,250万为数额巨大。换言之,因物价、通货膨胀等各种原因,犯罪追诉金额增长了5倍,整体上显得比以前规定从宽。而个别不熟悉法律的自媒体,看到通知,自以
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先开发票后付款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在没有任何购销事实的前提下为他人、为自己或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发票,通常为法律所禁止。
法律分析一般不可以先开发票后付款。但是增值税发票可以先开后付款,如果发票已开,对方不付款,税票不以随意作废,需要收回发票联和抵扣联,且发票开具日期为当月才可以作废。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可以作废,销售方没有抄税并且没有记帐的,之后便不能作废,只能红字冲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
在正常的商业交往中,应是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买方在收货后,当即或者在约定时间内向卖方结清货款。依据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在付款后卖方才出具发票,发票为付款的凭证,付款方收到了发票,说明收款方确已收到了相应款项。 二、“先开发票后付款”是一种商业交易习惯 “先开发票后付款”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已为商家们所认同,成为一种商业交易习惯,广泛存在。 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形主要有如下几种: 1、买方要求财务部必须
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收款,卖方都会尽量配合开票。大多数人并不会意识到这会存在什么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妥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呢?早在2006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
如果老师上课玩手机、耽误教学进度、随意在工作中处理私事,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但有可能违法了校纪校规,属于未尽职工作的行为。建议向学校教务处反映相关问题。或向教育部用于教育事业服务的专用电话号码12391反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
您好,对方诬告您的行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的最低刑期为3年,最高刑期为10年。所以,如果对方属于应当处以3年以下刑期的,追诉时效期限为5年;如果属于应当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刑期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
裁判要旨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一、违约金“按违约标的千分之五每天从违约之日起计算”符合法律规定!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极高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可以主动调整。二、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正常的,没有什么利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方先付款再开票,也可以先开票后收款,都是正常的。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对专用发票开具的要求: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销售货物并增值税发票已经开给客户,从民法角度来说,货物的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从会计核算角度来说,货物的风险与报酬已经转移给购买方,购买方不付款项,成为债权,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但权利举张不要超过2年
精神传销违法。精神传销是传销的一个变种,是指一些非法培训教育机构、信息咨询公司打着“心灵培训”、领导力培训等旗号,采取心灵暗示、催眠洗脑等方式对学员进行精神控制的行为。组织、领导进行精神传销活动的,如果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同样是会构成犯罪的。
交警查隔夜酒的,符合法律规定。隔夜酒是否属于酒驾或醉驾,重点是以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与隔夜或隔三天等具体的休息时间不相关。只要体内酒精含量超标,不论距饮酒的时间过去多久,此时驾驶机动车仍属于酒驾或醉驾。
25号发上月工资,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工资发放时间,所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发放时间。如果在约定的工资发放时间没有发工资的,才是违法的。
一、公司压两个月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1、公司压两个月工资不合法。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未支付的,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
公司放假不给员工工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不符合。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所谓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一般企业采取月薪制,也即意味着大多是情况下:
不含税不能开发票。因为只要有销售活动,必须开票。不含税是指属于销售方所有的款项。最直接的就是总额不一样,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因此目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打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在票面上分别体现不含税价格、税金和合计三个数据。对于收票人来说,支付的都是合计数据,只不过是如果收票方不是最终消费环节且接收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的税金可以转嫁。《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
律师解答酒店拒绝开发票,权利人可以向税务部门投诉、举报。开具发票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
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最高限额是200元,治安拘留罚款5000属于非当场处罚的最高限额是5000元。 参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