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

问题描述

“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
1个回答

8月22日,最高法院下发《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调高虚开增值税发票定罪量刑的数额。

原来的数额标准是,虚开税款1万为追诉数额(定罪),10万为数额较大,50万为数额巨大。现在调整为虚开5万为追诉起点(定罪),50万为数额较大,250万为数额巨大。

换言之,因物价、通货膨胀等各种原因,犯罪追诉金额增长了5倍,整体上显得比以前规定从宽。

而个别不熟悉法律的自媒体,看到通知,自以为是“没有收到款,就是虚开。故要先收款,后开票。先开发票后付款将被定罪量刑”。

这种理解,完全错误,也是违背商业规律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打击的没有真实交易虚开发票,以抵扣税款。对于有真实交易的,开票与收款的先后,可以合同自由约定。

如果开票后,没有付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款项。如果开票后,取消交易的或退货的、开错金额的,则该发票应作废,或再开红字增值税发票,使得之前的增票不得抵扣。

虚开增票罪的实质是,维护发票秩序,保障税款不流失。对于真实交易,开具增票也要“三流合一”,即“销售方、开票方和收款方为同一主体,即合同、发票与收款都要对应。

如果不对应,则虽然有真实交易,但是不符合真实交易的部分也是虚开,譬如多开,譬如买票冲抵等。司法实践中,虚开增值税发票,主要是为了逃税,但也存在其他目的,譬如为了银行贷款而虚开等,此时是否要区别对待,尚有争议。

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是一刀切,只要是虚开,达到数额,就定罪量刑。所以增值税发票是高压线,不可碰,一碰非死即伤。

再说个真事。曾有个客户来咨询,说应其大客户要求,多开了20万增值税发票(含税货款),是否构成犯罪?在日本,没有此罪,故在中国没注意。

按照法律,这是违法行为,因20万发票的税款不到5万,不被刑事追究。彼时,虽然最高法院没有明文调整追诉起点为5万,但实际上已经是按照5万来执行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