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在我们所服务的顾问单位当中,不少顾问单位的业务获取方式之一是通过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在实务工作中,我们处理了很多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相关的纠纷和诉讼。
其中,有一类争议在近年来出现较为频繁,即采购人(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没有经过政府采购程序,与供应商签订了产品购销或者服务合同后,因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争议,采购人即以项目未经政府采购程序,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在此情况下的合同效力,应当如何认定?法院意见并不统一,显然这给诉讼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我们今天试想通过三个不同的案例,谈谈我们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意见。
案例一: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8)京03民终4224号北京政法职业学院与北京舒雅轩办公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违反《政府采购法》没有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采购货物的合同不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其主要理由在于:法院认为从立法精神来看,《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因此政法学院虽没有采取政府采购或招投标的方式采购货物,但并不因此直接导致涉案合同无效。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2015)民二终字第215号镇远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远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政府采购法》中虽然规定对于不同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有不同的采购方式和程序,但原审法院以涉案合同未履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及其他程序为由认定合同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案例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2017)粤民终210号东莞市康源环保工业园开发有限公司、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中认为,案涉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
涉案协议书未经招标程序签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该协议书为无效合同。
通过上述三个典型案例,我们发现,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的效力问题,需要分为两个方面来谈:
第一,案涉项目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仅仅是《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我们暂且称其为一般政府采购项目。
对于该类政府采购项目,多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民二终字第215号镇远百龙旅游营销有限责任公司与镇远县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中都将政府采购法中有关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等认为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不应因为没有经过相关采购审批程序而被认定无效。
第二,如果案涉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采购,未经招标的,中标无效,签订的合同亦无效。对于该类情况,其实质在于确认案涉项目是否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等相关规定,判断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范围,应当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两方面进行判断。
如果项目资金来源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项目性质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范畴,或者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项目,则必须进行招标。
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未进行招投标,招标、投标、中标可能被判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6)琼民终26号海南万联通电子磁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三亚市天涯海角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二审法院即是从资金来源和项目性质两个维度,对涉案合同项目是否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进行判断,最终认定涉案门禁系统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投标的项目范畴,故对天涯海角公司以项目未经招标程序为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
另外,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即便存在投标人少于三人、出售招标文件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不足20日、未记录开标过程、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等不规范行为,但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至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无效的情形,也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不能以此为由主张双方的招标行为无效,并进而主张合同无效。
一、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属不属于无效 属于可撤销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没有资质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无效没有资质一方所签订的合同是不是无效,要看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资质,如果有资质要求的,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
一、房产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1、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2、在起诉前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此预售合同可以认定有效。此突破保证了交易的稳定性,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售房协议(含认购书)是无效的;但是起
(作者:李鸥律师)据网络新闻报道,三年前,苏州一位老人将拆迁所得的三套房全部赠给了孙女李某。双方约定李某需提供一套安置房屋给老人居住,同时承担赡养义务。 李某拿到拆迁房后,从未探望和照顾老人,老人无奈将该房出租,用房租来贴补养老院费用。 李某认为老人无权出租房屋,遂将租客诉至法院被驳回。李某的做法让老人心寒不已,于是老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孙女的老宅拆迁份额赠与。 法院认为,受赠人不履行赠与
(作者:李鸥律师)遗产一直未分割,应如何计算继承权诉讼时效 一、阅读提示老人去世后,家人迟迟没有分割遗产,遗产一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之后如果继承人就继承遗产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和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规定?笔者搜集整理最高法及各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汇总如下: 二、经典案例 宋某1、穆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
政府采购程序之询价采购是怎么样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采取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庆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
大家好,我是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疫情以来,整体经济还是受到很大的冲击,很多朋友,都在自谋出路,做个小买卖,直播带个货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新型的创业经历,那么国家目前也在鼓励自主创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纠正一个误区,经营主体有那种重要么?很多朋友都觉得并不重要,那么在这里,焦律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经营主体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1、
浅析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 ---夏吉兵律师 笔者最近因承办一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对于竣工验收问题而产生争议的案件,该案件引发了些许思考。于此梳理关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与竣工验收备案的联系与区别,是为探讨,亦为总结。一、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的意义质量是建筑工程(因本文主要探讨房屋建筑的竣工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问题,故称建筑工程)的生命。竣工验收就是全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自上世纪末以来,各地法院不断对执行体制进行改革,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以高级法院为单元的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体制。鉴于这一体制以执行局为载体,本文称之为执行局体制。这一体制有一定的合理性,同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毋庸讳言,“执行难”问题在我国还远远没有解决。对这一体制实有进行反思的必要。一、执行局体制之弊:效率与公平的双重缺失执行局体制的核心在于,一方面,地方各级法院设执行
(作者:石家庄李鸥律师) 笔者接待客户咨询时,经常遇到朋友借钱,分手后拒不归还的案例。诸如一方以生活困顿、家人生病、生意周转、急需用钱为由借款。借钱的人往往姿态比较低,利用对方的同情心和信任把钱借走,借钱之后却百般抵赖、一拖再拖、拒不归还,甚至拉黑拒绝联系,销声匿迹。那么,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把欠款要回呢?那么,现实中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把欠款要回呢? 第一步,留存证据。 一定要及早采取措施,保
答:有效,且不可撤销。《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作者:杨艳秋,四川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睿合民商律师团队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买方要求卖方先行开具发票,收到发票后再付款的情况。一般情况下,为了顺利收款,卖方都会尽量配合开票。大多数人并不会意识到这会存在什么问题,那么这种做法是否真的妥当,真的没有什么问题呢?早在2006年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诉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创天公司
我们在和企业老板交谈的过程中,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不少老板在创业之初选择企业类型时,其实连各类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都不清楚就贸然进行企业注册登记。而选择的依据要么就是凭感觉,要么就是看别人选什么就选什么,要么就是怎么方便怎么办。贸然选择企业类型,一是可能导致事与愿违,企业类型不符合创业需要,二是可能承担意想不到的法律责任。因此,作为创业者和公司经营者,了解常见的几种企业类型的特点和区别,是非
虽然新证据规则在2020年5月生效后才明确微信的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实际上在此之前就经常碰到用到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但是使用微信记录作为证据使用有个很大的障碍就是怎么证明微信是对方的?尤其是在对方不出庭或者不认可的情况下是很难证明,因为微信显示名字的地方只显示最后一个字。最后往往需要去腾讯公司调取微信认证信息或者通过去通信公司调取对方手机卡,再通过手机卡查找微信的方式确定微
(作者:李鸥律师)一、阅读提示笔者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过很多这种情况:老夫妻一方去世,可能是出于情感上的原因,可能是出于养老送终方面的考虑,生存的一方把其名下房产过户给某个儿女、孙辈,而过户交易也往往是无偿的。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如无遗嘱,遗留下来的夫妻共同房产其中的二分之一归生存一方所有,剩余的二分之一应作为遗产以法定继承方式予以分割。因此,生存的一方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将房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政府采购流程如下:一、公开招标1、受理申请表;2、确定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其他采购方式
【案情简介】 原告张先生户籍是X市A区,于2002年再婚后跟随女方王女士生活在X市B区。2009年,张先生与王女士借用王女士之子李某的名义,在B区街道办事处申请宅基地修建房屋一幢,楼层为三层,建筑面积为190.52平方米。该房屋于2010年8月3日取得产权证,登记权利人为李某。2015年,张先生与王女士经法院判决离婚。现张先生以该房屋系由其与王女士出资修建为由,请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共
(作者:李鸥律师)家暴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一、家暴证据如果发生了家庭暴力想要起诉离婚,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报警记录。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报过警,可以在出警的派出所那里调取报警记录。同时搜集报警回执单、出警处理结果、法医鉴定书等证明家暴事实。2、就医材料。收集拍片CT、诊断证明、住院记录、收据凭证等证据。3、伤情照片。照片拍摄时注意不要只拍某一部位,应拍摄到头部特征,证明是本人受伤。存有
上周我们参与了一起顾问单位的劳动争议调处,起因是顾问单位(简称“G公司”)偶然得知公司的一位高级技术人员S在尚未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在另一家公司(简称“X公司”)担任首席技术顾问,并且X公司有意在S与G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聘用S。但是,G公司与S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对S在职期间和离职后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详细约定。由于事关公司技术秘密的保护,G公司立即委托我们与X公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