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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遗产一直未分割,应如何计算继承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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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遗产一直未分割,应如何计算继承权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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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鸥律师)

遗产一直未分割,应如何计算继承权诉讼时效

 

一、阅读提示

老人去世后,家人迟迟没有分割遗产,遗产一直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之后如果继承人就继承遗产的分配问题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诉讼时效三年和最长诉讼时效二十年的规定?

笔者搜集整理最高法及各省高级中级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梳理汇总如下:

 

二、经典案例

 

宋某1、穆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冀01民终4441号

 

【案情概述】

原告:穆某2

被告:宋某1

被告:宋某2

被告:宋某3

被告:宋某4

被告:宋某5

穆甲1890年出生,穆乙1894年出生,穆甲与穆乙为两兄弟,涉案房屋A房登记在穆甲名下。穆乙与李某系夫妻。穆甲、穆乙、李某一直居住在A房内。

因穆甲终身未婚无子,1963年去世,由穆乙和李某送终,该房屋由穆乙和李某居住。1964年,穆乙去世。1966年,李某去世。

A房被穆乙和李某的两个女儿穆某1和穆某2居住。穆某2无子,穆某1与宋某结婚,婚后生育五名子女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共同居住在A房内。

2010年左右,穆某1与宋某相继去世。2017年4月,政府与宋某1、宋某2、宋某3、宋某4、宋某5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补偿其五人补偿款共计240万元。

2018年3月,穆某2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1. 请求依法分割正定县的拆迁补偿款24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法院查明】

本案所涉房产正定县,登记在穆甲名下,穆某1、穆某2的父亲穆乙与穆甲是兄弟,一直在一起居住生活,因穆甲未结婚,其百年之后涉案房屋由穆某1、穆某2的母亲李某居住使用。

穆某1、穆某2的父母去世后,作为其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依法有权继承其父母的遗产,且在遗产分割前对该遗产享有共有权。

2017年4月25日,涉案房产被征收并签订拆迁协议,货币补偿款共计240万元。后原告申请撤回对拆迁补偿款中迁坟款3739元的起诉。

【抗辩观点】

宋某1抗辩称:根据1985年实施《继承法》第二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之规定,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继承开始之日起计算最长是20年。

本案继承开始时间是1966年,计算20年是1986年,被上诉人主张继承权的最早时间是2016年,显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严重错误,且存在违反法定审理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审判结果】(摘要)

关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出诉讼时效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同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该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这说明继承开始后若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则遗产成为全体继承人共同所有的财产。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遗产分割的时间是不同的。遗产分割的时间,是各继承人实际取得遗产的时间,可由各继承人协商决定。实际生活中,遗产分割往往在继承开始后很长时间才进行。

根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物权中的不动产请求权是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的,权利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本案的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穆某2对正定县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二分之一份额即120万元。案件受理费25949元,由原告穆某2负担12995元,被告宋某2、宋某3、宋某5、宋某4、宋某1负担12954元。

 

三、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情况下,才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与无的争议,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不论间隔时间长短,都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来处理,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

采取欺诈等手段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于一人名下,并不能简单地认定系争房屋就是名义产权人的个人财产,而应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四、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五、延伸阅读

1、黄某1诉被告秦某1、黄某2、秦某2泽法定继承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通中民终字第0672—2号)

被告黄某2、秦某2辩称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因本案继承开始后,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故原告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辩称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2、张某1、张某2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冀01民终941号)

因诉争房产是在母亲生前所建,其父亲虽然在1984年去世,当时房产并未分割,母亲是在2012年去世,当时双方也未对房产进行分割,后二上诉人与案外人米XX2017年发生相邻关系纠纷时才对房屋产权发生争议,故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李鸥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硕士,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类主办律师(2002年成立“AAA级信用律师事务所”“河北省20强律师事务所”“全国法律援助先进集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0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执业以来始终专注婚姻家事领域,先后处理婚家案件200多起,擅长离婚法律咨询、子女抚养、房产分割、同居出轨、家暴损害赔偿、彩礼返还、调查取证、遗产继承、信托基金、家族财富管理等法律业务,婚家继承领域有深入研究。

熟悉离婚诉讼流程和石家庄市地区法院离婚判例规则,从业过程中先后处理婚家案件多起,实战经验丰富。办案过程中,重事实、讲证据、熟知法条、深谙法理,善于从众多实务案例中总结经验,具备娴熟的执业技巧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能够最大限度为客户争取合法利益,以踏实、严谨、敬业的工作态度赢得广大客户的信赖。

以其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社会阅历,以“精心办案,认真负责”的态度,全力为当事人切身利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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