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住建委明确公房承租公房变更承租人条件及“无其他住房”范围、均不符合变更承租人条件的处理
北京住建委明确:公房承租人变更中关于认定“无其他住房”时住房所指范围的问题,目前通常泛指本市区域范围内除社会临时租赁房屋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
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过的子女中均没有符合变更条件的新承租人,无法办理变更承租手续。此类问题,目前还没有政策明确如何处理,相关部门已在研究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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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北京住建委官网答复
· 提问标题: 京建发(2017)206号文的相关概念解释
· 提问时间: 2020-05-30 19:55:07
· 提问内容: 京建发(2017)206号文关于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条件为: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其中的“无其他住房”一项是只指享有房改政策后所购房产及公租房,还是包含所有产权房产(如,商品房,拆迁房)。麻烦给与一个明确解释。
谢谢!
· 答复内容:
您好,我委工作人员向您介绍了我市公房承租人变更有关政策。关于认定“无其他住房”时住房所指范围的问题,目前通常泛指本市区域范围内除社会临时租赁房屋外申请家庭成员名下的住宅,包括商品房、保障性住房、公有住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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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复单位: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 答复时间: 2020-06-05 16: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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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内容: 20180206去信 国有住房,原承租人去世,无人符合转承租条件,此房应如何处理. 此房长期被一人占有,如何处理 2671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国有住房指代不清,请进一步明确您的问题,我们再相应解答。
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答复时间: 2018-04-26 按贵处要求详情如下 原承租人为父亲,下有兄妹四人。
于20140622去世。其下,大男,二女均在外地,无北京户口及住房。三男北京户口有住房,四女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口,有住房。
四人均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人。该房被三男长期占用。请问:该房屋的转承租应如何处理。谢谢
·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按照您所描述的情形,原承租人去世后,共同居住过的子女中均没有符合变更条件的新承租人,无法办理变更承租手续。
此类问题,目前还没有政策明确如何处理,相关部门已在研究之中。感谢你对我们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 答复单位: 应急与信访工作处
· 答复时间: 2018-05-03 13:33:20
提问标题: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提问时间: 2019-03-25 21:34:24
提问内容: 父母在同一个单位,单位分的公租房,承租人是我父亲。一直只有我和父母一起居住。后来父亲去世,想要变更承租人一定要经过奶奶同意么?
奶奶从没和我们一起住过
答复内容: 您好,来信收悉!根据《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7〕206号)规定: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各单位在执行中,对需要征求哪些人同意的范围把握不太一样,在不违背政策精神的情况,可结合工作实际操作。
答复单位: 应急与信访工作处
答复时间: 2019-04-04 10:32:39
法律分析:提取住房公积金需要以下三步流程: 第一步,判断个人是否符合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 第二步,根据个人申请条件准备相应申请材料,以证明符合提取条件; 第三步,前往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申请。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公安派出所可以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公证机构依法办理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 (四)公民从事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以无相关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 (五)省辖市以上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对因应聘工作需要,申请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的,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法规、规章是否
法律分析:教师病假规定 1.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其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法律依据:《中华
案号:(2021)最高法民终750号 案件名称: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西安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西安华江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酒钢集团榆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 裁判要旨:案涉工程系EPC工程总承包模式。榆钢公司作为业主与西安有色公司作为承包商签订《榆钢支持抵债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干熄焦分项EPC总承包合同》。后西安有色公司作为发包商与承包商华江公司签订《榆钢支持抵债灾
不符合交房条件要如何维权1、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同时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2、对于开发商交房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3、对于开发商交房时,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完全有权力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
不符合交房条件的维权方法如下:1、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的责任。2、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3、出现房屋质量问题的,应看房屋质量的严重程度,若质量严重影响入住,业主有权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房责任。若房屋质量问题不太严重,如墙面有裂缝或小面积脱落等,业主应收房,但开发商应在一定时间内修复,否则业主还可以拒绝收
不符合交房条件的开发商强行交房,业主怎么办交房条件不符合业主可以拒绝交房。遇到延期交房,首先应仔细查看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期交房是否有相同规定。如果合同有规定,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购房者可以退房。其次,应了解延期交房的认定及赔偿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开发商为按合同约定期限交房,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购房者违约金。如果购房者想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2
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需要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逐级上报到国家禁毒委才能取消动态管控。1.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2.依据《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房产专业律师解读通知亮点: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即只有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有表示异议的权利。 索 引 号:110016/ZK-2022-001700 主题分类:房屋管理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有 效 性:--- 印发时间:---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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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时,很多人都会碰到房管局不同意变更的情形,那么,相关文件是如何规定的呢?一、变更承租人的条件由于直管公房的产权在国家政府手中,所以政府对谁能承租直管公房作出了详细规定,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能成为直管公房的新承租人。一般来说,变更承租人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原承租人死亡或者户口迁出北京市;②新承租人与原承租人户口在一个户口本;③新承租人与原
承租人变更需要根据公房管理政策和合同进行,建议具体咨询律师。
公房承租户名变更的条件是: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2、与原承租人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3、原承租人无欠费及其他遗留问题;4、其他同一户籍18岁及以上的家庭成员无异议。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五余年,带领专业房产法律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读者。(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原告诉称赵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我们很多人对于题目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小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一起往下面看看吧。公房承租权变更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根据相关规定,申请变更为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
公房分为自管公房和直管公房,其区别在于产权所有者分别是单位和国家。而承租人作为实际的居住人只享有居住权而不享有产权。当承租人死亡且无其他共同居住人的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收回房屋。
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与推进,自1998年7月起我国停止了公有住房的福利分配。公有住房简称公房,通常是企事业单位或国家机关根据职工的工龄、职务级别、贡献大小、家庭人口、拆迁调换等诸多因素分配给职工一定面积的住房,职工与单位或国家房管部门之间建立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归单位或国家所有,职工享有承租使用权。根据公房产权单位及管理单位的不同,公房通常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因自管公房的相关
公房承租人去世,配偶居住权益应当如何保障?案情介绍多年前,常先生在上海的一家公司工作,常先生的公司分配给了他一套公房,常先生作为公房的承租人就将妻儿接到了自己的身边,与自己的妻子孩子一同居住在这套公房内。后来,常先生不幸去世,同时常先生所属的公司以常先生的妻儿的户籍都不在公租房所在的上海市,再加上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为由,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痛失家庭顶梁柱的
公房的所有权人是国家或集体,因此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公房不能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进行继承分割,但可以依法由同住人或其他亲属继续承租,即公房承租权的继承。 公房承租人死亡,按下列规定确定新的承租人: 1、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 2、不能按第一条协商的,出租人可按下列在共同居住的中确定变更承租人...
一、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