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专业律师解读
通知亮点: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即只有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有表示异议的权利。
索 引 号:110016/ZK-2022-001700
主题分类:房屋管理
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有 效 性:---
印发时间:---
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06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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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发〔2017〕206号
各区房管局、住房城乡建设委:
为改善群众居住环境,让改革发展成果惠及直管公房地区居民,根据我市“疏解整治促提升”专项行动要求,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手续,严禁新的承租人为两人(含两人)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用权交易。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用用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大对直管公房管理力度,扎实做好基础性工作。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行直管公房管理的行政职能,夯实基础性工作,建立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大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行督导检查。对违规办理承租人分户和使用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日
注:北京的市属直管公房由现首开集团负责经营管理,由市国资委监管。需要变更的可向所在小区物业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也可直接向其上级单位提出申请。
房产专业律师解读通知亮点: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即只有符合承租条件的家庭成员才有表示异议的权利。索 引 号:110016/ZK-2022-001700主题分类:房屋管理发文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有 效 性:---印发时间:---发布时间:2017年06月12日发文字号:京建发〔2017〕206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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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6、另外,满足条件的当事人还须写出书面申请,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成为合法的公房承租人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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