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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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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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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房承租权可不可以继承  公房承租权不可以继承。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享有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一切权利,对公有住房拥有实际控制与支配的权利,可以转租、转让并获得差价。

对公有住房进行拆迁,承租人可以直接获得拆迁安置。因此公有住房承租权是一种可以直接获得独立财产补偿的权利形式。

  公租房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是国家或集体,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的承租权是当承租人符合租赁条件才享有的,并不是个人财产权利,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二、哪些公租房承租权不可转让  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居住房屋,不得进行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1.整幢独用的花园住宅;

  2.属部队、宗教团体所有或者在学校校园内的;

  3.产权不明晰的;

  4.承租人拖欠租金尚未结清的:

  5.依法代管或需要落实政策的;

  6.已列入户籍冻结范围的;

  7.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擅自搭建的;

  8.列入本市危棚简屋改造或者住房成套改造计划的;

  9.其他依法应当由出租人收回的。

  除上述情形外,出租人应当同意承租人进行房屋承租权的转让和交换。  三、公房承租人有哪些权利  1.转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2.转租金的确定权

  房屋转租的租金,由转租当事人协商确定。

  3.转让对房屋的承租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4.与有承租公房居住权人的互换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5.承租人户名的变更请求权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6.对出租人终止租赁关系的对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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