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继承。
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
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申请变更为承租人。
在本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才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确定承租人。当事人对出租人确定的承租人资格有异议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根据该规定,同等条件下承租资格取得有先后顺序,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承租权不可能一分为几,司法实践中也从未有确定继承人各占多少比例承租权的先例。
不能继承。首先,我国的公房制度,是国家在特定历史时期为解决职工生活居住的一项福利性住房政策,是国家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租房产权属于政府或公共机构,承租人仅有使用权,故而公房不属于遗产不可继承。其次,公房承租权的变更并非通常意义上的继承。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和《关于公有居住房屋变更、分列租赁户名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原承租人死亡,在本处有本市常住
案情简介陈某和汤某夫妻共生育两子四女六名子女,承租公房的租赁证上承租人为陈某,陈某去世后,租赁证未进行更名,小儿子陈乙一家仍与母亲同住。2013年案涉房产被征收,同住一户的家庭成员共同推举母亲汤某为房屋承租人,由其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取得房屋补偿款数百万元,汤某生前对该款项做出分配处理完毕。2020年汤某去世后,四位女儿起诉两位儿子,要求继承父母遗产,其中父亲遗产即拆迁补偿款。两被告委托我们代
综合当前裁判口径,知青、知青子女回沪无论是否实际居住,只要未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均能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区别在于,如果回沪后长期稳定居住,则能拿齐人均数(比如该房有1个承租人及3个同住人,原则上该4人各分得征收款的1/4),但如长期未居住,则只能拿到人均数的70%左右。而对于知青配偶,如果也是上海下乡的,则一般认定为同住人;但如是从外地下乡的,各院裁判口径不一,多数认为,如该配偶回沪后未实际居住,
所谓增配,是指因原公房面积狭小居住困难,原公房受配人单位综合考虑在户人口及原住房与增配后房屋面积的基础上,增加分配,其是原住房分配的延续,增配与原始分配有本质区别。司法实践中,原住房在户人员与增配房屋在户人员对于两边房屋居住权共享已成共识。但如家庭内部已就分别居住达成约定,法院不再另外调整。根据上海市高院相关研讨会综述“在涉及公房拆迁中的共同居住人认定时,对他处有房的解释,限定为福利性分房(增配除
编者说:顾荣华、吕美云系顾伟棠、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的父母。2006年9月4日,顾荣华、吕美云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二老过世后住房和车棚给儿子顾伟棠。2014年2月17日,顾荣华死亡。后该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因顾伟棠和姐妹协商不成无法公证,遂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顾荣华的遗产即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顾伟棠三姐妹辩称该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即使是真实意思,父亲在遗嘱上表示在父母均过世后房产才给儿
可以,1、房产被法院查封后,当事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26、审判机构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发现已经被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中止审理;当事人诉请确权的财产被执行局处置的,应当撤销确权案件;在执行局查封、扣押、冻结后确权的,应当撤销确权判决或者调解书。2、出卖人拒绝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买受人不能提起确权之诉
参考案例:(2017)沪0106民初46429号该案中法院认为,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该符合政策与法律规定。原告称征收房屋增配单载明家庭主要成员系原告和被告王兰芳两人,故所有征收利益应当在两者之间平均分配,但本院认为原告的该项分配方案不应简单予以确认,理由如下:首先,本案所涉征收房屋系由王兰芳单位在王兰芳原先获得房屋(中山西路房屋)的基础上增配获得,虽然增配的家庭成员仅原告和被告王兰芳两人,但增
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
如上个问答所述,在该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况下,新承租人在同住人中公推。但是在公房无同住人的情况下,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协商一致,要求变更租赁户名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1)原承租人的配偶;(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3)原承租人的父母;(4)原承租人的其
第一,租用公房凭证(俗称“租房卡”)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征收面积,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第二,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
知青是特殊时期的政治产物,知青回沪落户如满足以下条件,即便未在被拆公房实际居住,也可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享受动迁利益:第一,知青下乡前户口在该公房;第二,依据知青回沪政策回沪;第三,知青回沪后户口直接回来该公房;第四,在上海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
您好,原则上遗嘱需基于立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般可通过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等方式订立,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留给孙子
⒈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是不能继承公房的承租权的,因为该房产并不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⒉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处分权,其中承租权也是不能够继承的。
公房拆迁中的承租人和同住人,补偿款,安置房如何分配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有下列情况除外: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人,可以酌情多分:1.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2.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
户口迁出还有补偿款。当事人拥有原户籍地的原宅基地上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享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户口迁出不影响享有补偿款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
因为棚改的持续性发酵,导致现在房源越来越紧张。故而政府鼓励我们选择货币安置,甚至货币安置的还有额外一大笔均衡实物安置补贴。但是长线来看,大部分居民还是会选择拿房。第一,动迁安置房不受限购政策约束,也就是说,无论你名下几套房子,该给你的动迁安置房都可以登记在你名下。无需代持,无需腾名额。第二,上海作为一线城市,其对人才的吸引力不断提升,在人流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无论政策怎么限制,上海房价下跌概率极小
私房已办产证的,按产证记载面积;私房中的阁楼(包括房地产权证“附记”部分的阁楼),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房地产权证记载以外的搭建面积,不予认定建筑面积。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但有政府批文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以实际建筑面积为准。未经登记的私有居住房屋但有房屋建造批准文件但未记载建筑面积的,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房屋调查机构实地丈量建筑面积
如果有确切证据,可以报警处理,警方会依法对划车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保存修车时的发票和单据,应赔偿车主的损失。如果没有证据,可以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如果你的车有车损险,保险公司也是可以赔付的,因为找不到责任方,保险公司一般按照实际损失,赔偿70%。车划伤后的注意事项如下:划痕险是一种附加险,车主只有在投保了车损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划痕险。划痕险的保险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如
如上一问答所述,上海高院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分割民事纠纷的最新意见中,高院对于公房征收补偿分割,在沿袭公房动迁利益归承租人及同住人的前提下,对同住人认定、未成年时受配公房性质、同住人居住困难认定标准、空挂户人员的补偿利益等常见争议作出明确指导意见。而对于私房征收补偿利益分割,高院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相较此前,改变甚大。
首先,同住人是公房才有的概念。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1)在被拆迁房屋处有户口;(2)实际居住满1年;(3)在本市没有其他住房,或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其他住房”指福利性分房,包括承租的公房;公房动迁后的安置房;单位分配,自己部分出资的福利房等。处分了其他承租公房,或已在本市其他公房动迁中获得货币补偿,亦属于有其他住房)其他也视为同住人的情况:(1)有本市户口,因婚姻迁入被拆迁房屋处居住不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