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顾荣华、吕美云系顾伟棠、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的父母。2006年9月4日,顾荣华、吕美云立下遗嘱,遗嘱载明:二老过世后住房和车棚给儿子顾伟棠。
2014年2月17日,顾荣华死亡。后该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因顾伟棠和姐妹协商不成无法公证,遂起诉要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顾荣华的遗产即继承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顾伟棠三姐妹辩称该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即使是真实意思,父亲在遗嘱上表示在父母均过世后房产才给儿子,现母亲还在世,父亲这部分房产份额不能给顾伟棠。
本案中,夫妻共同遗嘱指定了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人是否可对共同遗嘱中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进行继承?作者:胡馨法官,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来源:宁波法院网
顾伟棠诉吕美云、顾慧莉等继承纠纷案裁判要旨夫妻共同遗嘱指定了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可对共同遗嘱中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进行继承。
案号一审 :(2016)浙0205民初3605号
关键词民事案例,继承纠纷,共同遗嘱
基本案情原告:顾伟棠。
被告:吕美云、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
顾伟棠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顾荣华的遗产即继承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家巷27号303室房屋二分之一的份额。
事实和理由:顾荣华、吕美云系顾伟棠、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的父母。2006年9月4日,父母立下遗嘱,指定顾伟棠为涉案房屋的继承人。
顾惠珍和顾慧莉均在遗嘱下方表示同意父母遗愿。2014年2月17日,父亲死亡。现该房产列入拆迁范围,因顾伟棠和姐妹协商不成无法公证,故本案成讼。
吕美云辩称,遗嘱属实,表示涉案房产全部给儿子顾伟棠。后吕美云表示顾荣华享有的房产份额现在就给儿子,剩余50%份额归吕美云。
顾惠莉辩称,遗嘱记载的日期存在问题,表明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故遗嘱无效。父亲遗产应由兄弟姐妹四人继承,剩余50%归母亲所有。
顾惠珍辩称,遗嘱并非父亲真实意思表示,即使是真实意思,父亲在遗嘱上表示在父母均过世后房产才给儿子,现母亲还在世,父亲这部分房产份额不能给顾伟棠。
顾慧芳辩称,付清在书写遗嘱时属于无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且遗嘱内容也并非父亲真实意思。顾伟棠提供的遗嘱是偷来的,顾伟棠在父亲二周年时打顾惠珍就是因为顾惠珍当时指出顾伟棠的遗嘱是偷来的。
母亲现在表示将全部房产给顾伟棠,是被顾伟棠打怕了才进行的意思表示。该房产如果拆迁,应全部归母亲所有。后顾慧芳改称父亲遗产应该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顾荣华、吕美云系顾伟棠、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的父母。宁波市江北区杨家巷27号303室房屋系顾荣华、吕美云共有财产,登记在吕美云名下。
2006年9月4日,顾荣华、吕美云立下遗嘱,遗嘱载明:“我二年老过世后遗产,有杨家巷27号303室住房和车棚,给我儿子顾伟棠,我二已商议决定。
请(街道)党支部和居委会领导作证。特此报告。”遗嘱由顾荣华书写。遗嘱左下方加盖了中国共产党江北区中马街道槐树社区委员会、宁波市江北区中马街道槐树社区居民委员会印章,且有中国共产党江北区中马街道槐树社区委员会工作人员书写:“经社区与二老当面了解,尊重其俩老的意愿。”
有张姓工作人员和陈姓工作人员分别于2006年9月5日、2010年3月1日签字。另外,顾惠珍于2006年11月11日在遗嘱下方书写“同意父母遗愿”,顾慧莉于2007年1月2日在遗嘱右下方书写“同意我父母遗愿”。
2014年2月17日,顾荣华死亡。诉讼前,前述房产被列入拆迁范围。裁判结果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8日作出(2016)浙020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被继承人顾荣华死亡时遗留的坐落于宁波市江北区杨家巷27号303室的房屋50%的所有权份额(登记于被告吕美云名下),由顾伟棠继承。
宣判后,顾伟棠、吕美云、顾慧莉、顾惠珍、顾慧芳在收到2016)浙0205民初3605号民事判决书后均未提起上诉,判决书已经生效。
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顾荣华、吕美云所立遗嘱由顾荣华书写,属于自书遗嘱。遗嘱处分的财产属于顾荣华生前与吕美云享有的共同财产,两人有处分的权利。
据此,顾荣华、吕美云遗嘱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显示,顾荣华和吕美云将其杨家巷27号303室的房屋和车棚在其过世后给顾伟棠。该房产系顾荣华和吕美云共有财产,顾荣华去世后,其在上述房产中所有的50%份额按遗嘱应由顾伟棠继承,且吕美云对此无异议,故对顾伟棠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对顾慧芳关于只有父母均过世后房产才能给顾伟棠的意见不予支持。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遗嘱中一方死亡的,已死亡一方的遗产何时可以继承问题,笔者认为,
1.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应该按该规定执行。
2.一方死亡后,继承人立即继承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财产产权清晰,不易留下无人管理或权利人不明导致的权利真空。如共同遗嘱自两人共同死亡才生效,另一方死亡之前,财产由谁使用管理?收益由谁享有?如由存活一方使用,使用有无界限,能否对遗产进行变卖从而改善自身的生活?因使用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或由谁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3.本案中,共同遗嘱指向的被继承房产在被继承人一方死亡后,已经被列入拆迁规划,如共同遗嘱尚未生效,一旦拆迁,被继承房产已经不存在。遗嘱继承人对拆迁的货币补偿或实物补偿是否享有权利?在遗嘱未生效前,实物补偿登记在何人名下?而继承人继承已死亡一方的财产则不存在上述问题。综上,夫妻共同遗嘱指定了继承人,夫妻一方死亡后,继承开始,继承人可对共同遗嘱中属于死亡一方的财产进行继承。
法律分析: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死者死亡,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的部分可以办理继承。先看死者有无遗嘱指定继承人,有遗嘱,就需要按照遗嘱指定执行继承。无遗嘱,按照死者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父母,三方平分继承。所以,无遗嘱指定他人专门继承前提,死者和前妻生育的子女有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死者死亡,属于死者个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和婚后取得共有财产的部分可以办理继承。法律依据:
离婚时房贷不一定要共同偿还,一般由获得房子所有权的一方偿还,如果是房子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在离婚时房产与房贷一并分割;属于一方个人的房贷由个人承担;离婚后房子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
1、有效。2、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着的一方是没有权利代替死者立遗嘱的。
有效。首先,夫妻共同遗嘱在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其仍然是夫妻双方对于共同及(或)其个人财产的自由处分行为,应受法律保护。其次,夫妻共同遗嘱的订立除应遵循《民法典》关于遗嘱订立的相关要件外,还应具备:1、双方存在合法的夫妻关系。无效婚姻下的“夫妻”设立的共同遗嘱因不具备共同基础,所以不能设立共同遗嘱。2、夫妻双方都具备立遗嘱的能力,任何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共同遗嘱无效。3、夫妻双
你好,如果属于夫妻婚姻个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可以追究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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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效。2、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3、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相关法律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着的一方是没有权利代替死者立遗嘱的。
夫妻共同遗嘱一方书写另一方签字遗嘱是否有效有效。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之间经过商量,对共同财产采取一致意见,用同一个遗嘱的方式处理死后的财产。夫妻共同遗嘱的设立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对象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遗嘱,我国《民法典》没有明文规定,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依“法无禁止便可行”的法律原则,夫妻双方可以用共同遗嘱形式来处分其共同财产。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一方死后,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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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组成社会的最小身份关系是夫妻,夫妻双方又分别从事着各行各业,因各种原因对外产生债务,有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有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一类债务虽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但其所获的利益又归于夫妻双方,其所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民法典》要求债权人举证证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产经营,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对共同经营的情形进行规定,这给债权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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