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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动迁安置,公房征收认定面积为何少于租赁卡上记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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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1.动迁安置,公房征收认定面积为何少于租赁卡上记载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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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租用公房凭证(俗称“租房卡”)记载的独用的厨房(灶间)、备餐室、厕浴室、壁橱、箱子间、走道、晒台、阳台、天井、楼梯间等部位的面积不作为征收面积,但单独调配作为居住部位使用的除外。

    第二,2001年11月1日前租用公房凭证中已有记载、用于居住并已计算收取租金的阁楼,高度在1.2米至1.7米(含1.7米)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的1/2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1.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实际居住面积及上款规定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其他情形的阁楼,不计算建筑面积。

在上述面积被剔除或折算后,作为征收认定的面积自然小于租赁卡上记载面积。

律师认为,此种剔除及折算对于居民并不公平,毕竟当时承租公房的租金是按照租房卡上记载面积缴纳,并无剔除或折扣,征收时的“另眼相待”与政府改善民生需求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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