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日19时许,西安城南一小区男子坠楼,砸中一6岁男童。警方通报称,该男子叶某从29楼坠落,当场死亡;男童杜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男子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警方仅通报称男子是坠亡,是不是自杀,还是不小心坠落、亦或是被人推下,还在进一步调查。因而在看待此事时需要分情况看待。
如果是自杀,男子根据主观故意的不同,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故意杀人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不小心坠落系意外,男子主观上并无犯罪的故意,则不构成犯罪。
而如果是被人推下,那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男子及男童死亡,一般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
但是,男子如今已经死亡,男子构不构成犯罪,都没有追究男子刑事责任的可能。目前叶某已经死亡,将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但是杜某是无辜的,杜某的监护人有权要求叶某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也就是说,叶某死亡后其名下所有财产视为遗产,其对杜某的民事侵权责任应当在遗产范围内承担。
叶某的法定第一继承人在继承叶某遗产之前要先支付对杜某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放弃继承除外。
且《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叶某因侵权行为致使孩童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支付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
小孩的父母及近亲属可以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该案发生在小区内,小区物业对小区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相应的保护义务,如果说有证据证明小区物业存在相应的过错,比如说窗户高度不达标,没有按照要求安装防护措施等等,小区物业依法也应当向死者家属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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