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承包经营模式下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该担责?

问题描述

承包经营模式下的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谁该担责?
1个回答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7日凌晨,李某驾驶小型轿车与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冯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死亡、冯某受伤。李某系醉驾,其所驾车辆所有人为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出租公司),车上挂有某出租公司营运牌(出租车)。

车辆由某出租公司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就醉驾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死者刘某的亲属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李某、某出租赔偿损失100余万元。

  另查明,2020年5月1日,某出租(甲方)与李某(乙方)签订《车辆租赁承包合同》约定:甲方将案涉车辆租赁给乙方承包经营,租赁承包期间内所有权不变,仍属甲方所有,乙方自主营运,自负盈亏;

乙方在租赁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所有费用全部自理。同日,双方签订《车辆租赁承包合同补充一、二》约定:承包方同意按出租方的管理要求,开展营运工作,并享受出租方的一切待遇,对在营运活动中,违反交通、公安有关对出租车管理的规定,愿受一切处罚。

具体包括,“一、每年安全活动参加次数不低于10次,每低于一次罚款50元,低于10次以下作合同违约处理;二、每发生一次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承包方将被罚款200元,经济损失在5000元至8000元,罚款300元,经济损失在8000元至10000元,罚款400元,经济损失超过10000元,罚款600元;

三、每发生同等以及以上责任死亡事故,承包方将被处罚5000元至10000元,同时解除合同,并扣除承包合同保证金;

四、每被有效投诉一次,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罚款;五、凡被交通违法记分一次,可根据不同的情节,分别罚款。”

 

  【法律问题】

  本案中,由于李某系醉酒驾驶,故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李某和某出租应承担何种责任?

   

【律师观点】

郝律师认为,虽然李某与某出租签订了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但案涉车辆为某出租所有,外观上以该公司名义招揽顾客,实质上接受公司日常管理,故某出租与李某系雇佣法律关系,应由某出租承担责任,李某醉驾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