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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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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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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赔不赔?★

“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车辆行驶路线、行驶范围,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是否搭载乘客并不会导致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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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7日,陈某驾驶小型汽车因操作不当在开化县新安路车管所路段发生造成车辆损坏的单方交通事故。陈某的车辆在长安保险处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险。

事故发生后,经定损,确定车辆损失为150600元,此后车辆在奥迪4S店维修。

陈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陈某的车辆是在用于营运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而陈某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车辆的保险,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事故损失不符赔偿责任,故拒绝支付维修费用。

陈某多次催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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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保险公司处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属商业保险,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被保险机动车使用中造成的损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在提供顺风车服务,但是顺风车是指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车辆行驶路线、行驶范围,出行路线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并分摊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是否搭载乘客并不会导致被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本案的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另,根据《衢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本案陈某在网约车服务平台注册为车主,在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提供顺风车服务,根据平台计算标准收取分摊成本的费用,无法就此认定原告陈某改变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

故本院对被告保险公司的主张不予认定。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车辆损失150600元。

保险公司后续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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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顺风车本质上是一种顺便行为,是“为己所用、兼顾他人”,因此一般的网约顺风车搭乘行为并未明显增加私家车行驶过程中的事故风险,发生事故保险应当要赔偿。

材料来源:(2021)浙08民终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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