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问题描述

谣言、言论自由与法律规制
1个回答

一、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

“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至社会所知悉、了解。”[9]我国《宪法》第35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同时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便利的交通与通讯设施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廉价的传播手段。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果政府和权威媒体没有承担起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时,那么民间以及非正式的传播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来占据主导地位。

一方面是民众对于信息的渴求,通过掌握信息为下一步的反应作出判断。网络和手机短息等新媒体以其便利的优势乘虚而入,再加上民间媒体易介入性,以及对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新媒体审查机制的欠缺,使得新媒体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

同时,灵活无序的网络传播,短息的群发转发使得谣言传播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强,当然社会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多。听到谣言的人再在周围的人群中进行传播、转移,再加上一些人的渲染,于是这种不确切的消息就会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到处蔓延。

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需要保护虚假说法”,“为诚恳而犯下的错误辩护是十分必要的。”

[10]鲍威尔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不存在类似于虚假思想这样的东西。无论一个观点看起来多么有害,要纠正它并不依赖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良心而是依靠其他观念与它竞争。

但是,关于事实的虚假陈述却毫无宪法价值。无论是故意撒谎还是疏忽过失都无法促进社会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地辩论公共问题。”

[11]

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12]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也应该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甚至错误的意见。

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人们说错话,真实与虚假往往是一线之隔、一念之差,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根据“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要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允许在表达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言论。

[13]

如果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讨论的每个问题以至于每个细节都必须有了完全了解之后才能发言,那么这个社会也只能是无话可说、无人敢言。

只要民众在发表言论时不是故意或恶意利用言论伤害他人、危及社会安全或有重大过失并从中获利,即使他们的言论损害了他人的某些利益,都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

[14]对谣言的过分限制,必然会压制对公共事件与任务的讨论,并因此会严重影响到言论自由与民主氛围的形成。

二、谣言:知情权的另类实现

谣言的背后还涉及到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法律概念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佩(Kent Cooper)在1945年由提出的。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的权利,它是先于法定权利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是“人皆有之”和“人该有之”的权利。

政治学家施密特(Schmidt)等人所说,“准备实现自我管理的人民必须获取关于权力的信息,一个民众支持的政府必须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人民,否则它将只是一个玩偶或一个陷阱”[15]

信息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会并同时决定下一步行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国家对于信息发布处于垄断地位,公民对于信息的接受处于被动地位。

国家权力运作的不透明,导致政治生活具有了封闭性,民众对此无从得知或知之甚少,由于匮乏其他信息来源途径,因而也无法判断自己所接触信息的对错与否。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表明,保守信息秘密比信息公开对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有更强的激励性。

 

在民众的信息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我们至今尚未完全意识到其全部重要性的有关信息权的矛盾意识:一方面,民众习惯于对强势传媒保持着传统信息路径的依赖;

另一方面,当正常的信息传播权被传媒放弃时,信息生活领域便会出现权力真空,而对以往传媒权力的反抗亦会应运而生。[16]在社会群体对于信息的需求如果远远大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信息量,政府或官方的权威信息尚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诉求时,受个人好奇心的驱动,民众一般会寻求信息提供者的替代者。

谣言就会因运而生。“有需求就有市场”,谣言便成为了“信息”的补充来源或唯一来源,如幽灵般地出现在渴求信息之时。至于谣言所具有的信息是否“真实”,能否得到验证,这无关紧要,也没有人去关注谣言的来源、形式、真实程度。

谣言就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出现了,恰当地满足和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心理、期望甚至想象。

单纯从功能角度来看,谣言在传播的同时,也满足了群体对信息的求知欲望,甚至提出了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截然对立的信息,而这恰恰会降低正式渠道宣传的信任度和可接受程度。

谣言是对话语权的一种争夺或者自我反抗,是对国家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质疑,也是对主流媒体垄断信息的巨大冲击,基于此,卡普费雷得出“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

……谣言是一种反权力”[17] 这样一个结论。

谣言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反应,尽管具有种种的“恶”,但其对于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的权利、利益诉求,以及既有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反馈,客观上都能起到一个信息传播的效用。

能够揭露秘密,提出假设,引起民众的热情或恐慌,犹如一个引起强大爆炸的导火索,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口澄清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提供了一个途径。

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在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上,谣言扮演着一个另类的信息提供者的角色。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