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
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
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识到这一点的人们不会放弃任何一个可以为其创造利润的机会,站在开发和利用信息最前沿的网站经营者们已经把他们的目光转向了在线个人信息,这里可以将此信息称为个人数据。
英国1998年《数据保护法》对此作了一个较全面的界定:“个人数据是指有关一个活着的自然人的数据组合,通过这些数据或者这些数据和使用者已经或将要占有的其它信息的结合可以辨识该人,个人数据还包括有关该人的任何观点的表述以及在涉及到该人时数据使用者或任何他人的意图。”
个人数据作为自然人所拥有的可以构成对主体识别的一组信息,一旦进入互联网,其利用价值将迅速膨胀。因为就信息的获取、传播、利用而言,网络比任何一种媒介更简便、有效。
事实也的确如此,近日从一份外文杂志上看到这样一则事例:美国的一位著名医生**辛克在给一位著名人物婚检过程中,发现其患有梅毒,建议他治愈后再结婚。
女方得知此情况后愤然与其分手。此后,该名人向医院投诉说性病属个人隐私,医院不应将其向外人公布。**辛克在与好友李*顿的一次闲聊中讲述了这件事,并说出了该名人的姓名。
恰好李*顿经营着一家不小的网站,拥有自己的个人主页,并经常在上面发表一些令公众感兴趣的信息,他认为这是一份好素材,便将此事在网站的娱乐版发布,引起该地区公众哗然。
笔者认为,这虽是一则互联网上的娱乐新闻,却道出了一个极为严肃的法学命题-隐私权保护与网络言论自由的冲突与平衡问题。
一、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条被视为公民言论自由的宪法来源,也可以说是新闻自由的宪法基础。所谓“新闻自由”实则是言论自由的必然延伸,言论自由需要依赖新闻自由实现。
这种依赖性表现在传统的大众媒体传播中:(1)言论的形成需要依赖:公民获取某种信息、了解作出判断所依据的必要资料,都来自于**媒介,媒体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和可靠的,才能够保证公民对社会问题和政府行为作出可信的有依据的判断,保证公民对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管理的基本权利。
(2)言论自由的实现需要依赖:公民的思想、意见及对社会的看法都必须依靠**媒介才能表达出去,并且通过**媒介对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产生影响,以使公众参与决策和监督权利得以实现。
而万维网不同于传统大众传播媒介,在INTERNERT上每个人都成了互动的个体,公民享有的言论自由权可以由自身亲自实现,从而摆脱了对大众媒体的强烈依赖性,也使信息的传播很大程度上摆脱了必要的限制。
概言之,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的特点有:(1)非群体化传播较多。如公民个体自觉的传播,这种传播使得言论自由获得极大的空间,但正由于这种没有限制的自由,使得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被打破。
(2)网上言论侵权发生率高。公民若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传播的内容又事先没有经过严格的审查,个人和商家的名誉很容易受到威胁。
[1]而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控制和管理。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曾说:“言论自由是有条件的,它的性质是在言论自由权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
言论自由以人对他的思想负有义务为基础。”但在网络中,这种义务很难得到贯彻。因此各种各样的矛盾也特别尖锐。这主要是因为:(1)从主体来说,网络个体传播大多缺乏相应知识,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2)从客体上看,网络的立法滞后与空白,客观上放任了有意或无意的侵权者,致使大量法律投机现象不断出现。(3)从传播特点看,互联网传播具有迅速、广泛的特点,且费用低廉,传播代价少,约束机制又不健全。
(4)从人性上看,网络环境是一个独立于现实世界的虚拟空间,很容易让人陷入一种非理性的状态,因为人类理性和道德情感并不是那么确信无疑,而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人们更容易忘记在现实世界中形成的法律意识和观念。
所以在网络法治秩序、网络道德规范还未建立前,言论自由的滥用难以规制,权利人的利益难以保护。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有何不同分为以下几点:1.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应注重预防,而隐私的保护则应注重事后救济。因为个人信息不仅仅关系到个人利益,还有可能涉及到公共利益、公共安全,而隐私则更多地是涉及个人,并不涉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正是因为这一原因,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可能超越私权的保护而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我国的网络信息安全法应重点规定个人信息而不是隐私。2.在侵害隐私权的情况下,主要采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
二者有区别的,肖像权是保护公民在肖像上的人格利益,而隐私权则保护公民私人信 息秘密和私人生活免受干扰的人格利益。但二者有时也会交叉,引起混淆。因为肖像是以人的面部为中心的外貌 形象通过某种形式在固定载体上的客观再现,肖像权做为标识性人格权,主 要通过人面部形态的差异标识公民人格。而隐私权保护的人格利益之一就是 私人信息秘密,公民的肌肤形态(尤其是性器官)都属于个人隐私信息,受 隐私权的保护。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老师的做法侵犯学生隐私权,你们擅自利用老师照片也侵犯了老师的肖像权。联系找学校协商处理,老师应该没有权利让学生退学和停课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民
夫妻因为特殊的关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彼此的隐私也暴露于对方的眼里。但是随着人权意识的增强,即使是夫妻之间,也希望有自己的空间。如何把握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与“隐私权”的界限呢?希望此文能为您解答疑惑。知情权《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忠实义务其实就赋予了配偶了解对方的职业、收入等信息的权利。当然,笔者认为即使是夫妻之间,知情权也是有限制的,如配偶的恋爱史、通讯记录等,配偶为
你好,具体什么案情呢
《宪法》第三十四条就宪法规定公民自由做出以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业主委员的电话侵犯了业主的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因此,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隐私受法律保护,若被侵犯,可以寻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
律师解答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非法搜身是侵犯的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非法搜身侵犯的是人身自由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4、非法刺探他
【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总第141期)【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
一、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至社会所知悉、了解。”[9]我国《宪法》第35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同时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便利的交通与通讯设施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也为谣言的传播
一.个人征信中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1.个人征信的概念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征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重要方面。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征信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征信还有“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之意,例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评价等。按征信对象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你有资料吗?发给本律师帮你审查处理具体咨询详细沟通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详细咨询本律师及时与本律师沟通!可电联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 ,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 关于您提问的回答如下:网上购买资料进而售卖,是否构成侵权,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将网上购买资料,因个人原因(不想要了)而转卖给其他人,因为资料是您合法取得的,所以不涉及侵权; 【2】将网上
名誉权与隐私权属于人格权范畴,两者均以尊严性精神利益为客体,从定义上看,名誉权是自然人与法人、非法人组织维护其名誉安全而不受侵害的权利,而隐私权是自然人个人生活自由与保密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二者之间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二者客体不同。从民法角度而言,名誉权的课题是社会公众的一般评价;而隐私权则是权利人不愿公开的隐私信息。其次,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的主要行为方式为故意以侮辱与诽谤来减损
1、公开聊天记录不一定是隐私权范畴,未经他人允许公开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公开不一定侵犯隐私权。2、未经他人允许公开社交软件聊天记录,如果未公开当事人的个人信息,则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3、若未经允许,曝光的他人聊天记录中涉及个人私密信息等,则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可能会承担民事责任。4、若以此为由索要财物,则涉嫌敲诈勒索,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两项不同的人格权益,它们都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的人格权益。二者的密切联系表现在:私密信息既属于隐私,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又属于个人信息,可以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规定。故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是,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也有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权
我国法律涉及隐私权内容主要有如下条款: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
小孩有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则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
。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我国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责任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停止侵害 (2)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 隐私权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受害人受到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二是对受害人因隐私权受到侵害而产生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指财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