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总第141期)【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
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
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公示;隐私权【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备受关注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实早在16年前就已着手建设。
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但是,在这些规定中财产公示制度始终缺位。2009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浙江省慈溪市两地率先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进行公示试点,这些实践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
[1]随后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中指出: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
[2]然而,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公示并未如期而至。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
《2010年规定》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但仍然缺少具有关键意义的公示环节。财产公示之所以迟迟不能兑现,很大程度上与公职人员的强烈反对有关。
有调查显示,在阿勒泰地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一些地、州、市公务员中,反对者占七成,无所谓者占二成,坚决支持者仅占一成。
[3]另据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高达97%。[4]公职人员的反对固然并不完全合理,但也不容轻视。
制度不仅要建设,更在于落实。如果忽视公职人员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缺少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公示的理解与认同,即使规定了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难以顺利推行。
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能否顺利迈向财产公示,必须认真对待申报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隐私权保护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冲突隐私权是权利谱系中的新生权利,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
[5]最初,隐私权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由于握有庞大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国家日益构成对公民私生活权利的重大威胁,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相继得到确认。
[6]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其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推导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已逐渐成为国人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诉求。
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自身的私人信息、私生活以及私人事务不受恣意侵扰的权利。而财产申报制度强制性地要求申报人申报其个人财产信息并进行公示,不可避免地与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
因此,如何平衡财产申报与隐私权的关系也成为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
一.个人征信中保护隐私权的必要性1.个人征信的概念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在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征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是重要方面。征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征信指调查或验证他人信用;--征信还有“求取他人对自己的信用”之意,例如求取公众的信任,提高自身道德评价等。按征信对象的不同,征信可以分为企业征信和个人征信。《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
1、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
律师解答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开拆或查看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个人信息,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
一、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在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同时,发出财产申报通知。二、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与其债务相适应财产的准确情况。 被执行人在前款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或者与权利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不作财产申报。三、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的,所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该案债务的,申报义务人应同时申报其个人财产及与他人共
为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08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执行实践中该制度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关于法院执行财产申报制度 ,笔者试就此项制度作简单论述。一、财产申报的主体财产申报义务的主体一般为被执行人本人,若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则应其法定代理人为申报主体;若被执行人为法人企业或其它法人组织,则该企业或组织为申报主体;若被执
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
小孩有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
1、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在公共场所偷拍他人,则不构成偷拍他人隐私,公共场所属于公开的环境,在该环境内,不存在隐私的概念。如果同时并未以盈利为目的的使用对方肖像,则既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也不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但是,如果当事人是偷拍他人住所内的情况,甚至偷拍他人换衣服,上卫生间等类似情形的,则构成侵犯他人隐私,如果对方报警后,警方会追究偷拍他人隐私违法行
摄像头对着别人家违法,是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摄像头对着别人家导致人家私人生活不安宁就已侵犯隐私,并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诉讼解决
一、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不动产权利人因通行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也就是说,不动产权利人原则上有权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
一、网络中,关于个人信息依法获得保护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
在破产案件中,由于破产债务人占有、使用他人财产以及与他人发生的经济交往的情况的复杂性,破产债务人破产时在其名义下管理的财产的权属也多种多样。因此,债权人对破产债务人管理的财产享有不同的权利。取回权就是其中的一种。对相对的权利人来说,是按取回权还是按一般债权实现其权利,权利人所得到的利益差距非常大。因此,需对取回权问题加以认真研究和明确,以利于指导司法实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取回权的概念。取
隐私权包括的权利:(一)个人生活安宁权。(二)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三)个人通讯秘密权。(四)个人隐私使用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
基本案情:黄女士和邵先生为同一小区的业主,所在楼栋为南北向的前后幢,黄女士楼栋在北向,邵先生楼栋在南向,楼间隔了一条消防通道,距离仅20米。邵先生的入户大门正对黄女士楼栋的南面及卧室、客厅。2021年1月,黄女士发现邵先生在其入户门正中央安装了360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系广角镜头、可以长时间实施远程实时监控,黄女士所住楼栋均在监控范围内。黄女士认为其家庭活动、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邵先生的监控之下,严
您好,您可以起 诉,要求侵 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如因此 给您造 成经 济或其他损失,可以主 张进行赔偿。建议电询,为您进一步分析。
一、民法典中的肖像权具体规定是怎样的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肖像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肖像权包括公民有权拥有自己的肖像,拥有对肖像的制作专有权和使用专有权,公民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权或对肖像权进行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实,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正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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