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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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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门口安装可视门铃,是否侵犯邻居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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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黄女士和邵先生为同一小区的业主,所在楼栋为南北向的前后幢,黄女士楼栋在北向,邵先生楼栋在南向,楼间隔了一条消防通道,距离仅20米。

邵先生的入户大门正对黄女士楼栋的南面及卧室、客厅。2021年1月,黄女士发现邵先生在其入户门正中央安装了360可视门铃,该可视门铃系广角镜头、可以长时间实施远程实时监控,黄女士所住楼栋均在监控范围内。

黄女士认为其家庭活动、个人隐私完全暴露在邵先生的监控之下,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而邵先生认为其安装的门铃并非监控设备,是为记录自家家门口的人员活动情况所设,不存在刺探、侵扰黄女士隐私权的侵权行为。

自2021年3月起,黄女士多次通过物业沟通协调无果,邵先生拒不拆除可视门铃,故黄女士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邵先生拆除可视门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律师评析:

隐私权系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本案中,邵先生安装可视门铃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安全,避免不法侵害,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邵先生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可视门铃具有自动摄录、存储信息的功能,因黄女士房屋南面正对该门铃,室内的部分场景不可避免的被摄录在内,而该设备的自动录制及存储功能,又为通过视频获取包括黄女士家中人员活动等信息提供了可能。

虽该设备之于邵先生的用途并不在此,邵先生主观上无窥视黄女士方活动的故意,但综合考虑门铃的性能、安装位置,该门铃对黄女士的个人隐私确实构成现实威胁,黄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受到侵犯,且该小区已经为保障业主安全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亦有能兼顾黄女士隐私的改良方案,邵先生在入户门上安装案涉门铃并非必要。

因此,要求邵先生拆除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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