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开采类
(一)无证采矿
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
(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9)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越界采矿
越界开采是指采矿权人擅自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含平面范围和开采深度)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区范围,是指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划定的可供开采矿产资源的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条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以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
(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领取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三)破坏性采矿
指采矿权人违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采取不合理的开采方法、开采顺序等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二十九条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采取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矿山企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应当达到设计要求。
第三十条 在开采主要矿产的同时,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应当统一规划,综合开采,综合利用,防止浪费;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而暂时还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以及含有有用组分的尾矿,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第五条 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2.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以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六)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以相当于矿产资源损失价值50%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开采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
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五条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
第六条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者严重破坏的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确认。
第七条 多次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采矿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非法开采或者破坏性采矿未经处理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数额累积计算。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八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第六十九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在三十万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是指行为人违反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矿产资源,并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行为。
破坏性的开采方法以及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五)查处注意事项
1.擅自改变开采矿种(共生、伴生除外)或者探矿权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按照无证开采予以处罚。
2.对破坏性采矿的处罚,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决定。
3.对开采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关于印发<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执行。
第七条 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规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的下列违法开采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4.对越界开采但未采出矿产品的处罚是责令退回其合法矿区范围。
5.对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未实施开采的,不属于越界开采。
6.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的,或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认定为无证采矿。
7. 对开采类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对情节严重需要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机关在作出除吊销采矿许可证以外的其他处罚决定的同时,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建议,由原发证机关决定。
违法违规供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准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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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其中行为还包括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件和行为的根本区别是当事人有没有意志、意思表示的内容) 1、法律事件:简单的说,就是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一种事实,跟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关(注意:是当事人的意志).事件包括自然事件和认为事件. (1)自然事件:与人的意志完全无关.如打雷刮风下雨、地震海啸, 人的死亡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产生和婚姻关系的消灭。 (2)人为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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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江苏省常熟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起网店盗图案,盗图者不仅盗用了产品模特图,甚至连产品质检报告、商品详情页(装潢)、包装图均被 “一键搬店”盗用。盗图网店销售量显示,其月销量达9000多单,价值200多万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盗图网店在销售产品页面中,多次使用原图网店的原创产品图片,部分产品网页相似度高达90%以上。部分产品图片直接抄袭,连商标
普通合伙,即狭义的合伙(也是我国有关法律中的“合伙”概念),英文名称为GeneralPartnerships(简称GP),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组成,各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并具有同等地位,都是合伙组织的业主;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对于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有明确规定。对违法开采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2、发现违法开采行为,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3、对无证采矿的,《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之规定,对五年内被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具体规定如下:一、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
违章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这一般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违章行为一般指超出规定范围内行为,具有会影响或潜在存在影响正常秩序的行为。这一般是指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符合犯罪四个构成要件的行为。而其中作为罪体客观方面构成要素的“行为”,是指行为主体基于其意志自由而实施的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身体举止。这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
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需要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请取消动态管控,逐级上报到国家禁毒委才能取消动态管控。1.根据《戒毒条例》第七条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对戒毒人员戒毒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对戒断3年未复吸的人员,不再实行动态管控。2.依据《戒毒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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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个人购买精神药品的情形是可能犯法的,是可能构成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是需要给予其相应的刑事处罚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所谓从旧兼从轻指的是在适用法律时,原则上适用旧法,也就是说尽管自违法行为发生后出现了新的法律规定,但是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旧的法律规定。刑法对于其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与行为时的法律(旧法)比较,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仍然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现行刑法对于它生效以前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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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账的定性是诈骗。银行正规业务中没有背账业务。背账业务一般的目的就是骗贷,诈骗人通过以被骗人的名义办理贷款。取得贷款后,形式上被骗人可以得到一定的金钱,但是贷款的大头被诈骗人使用,全部贷款需要被骗人承担
足浴店涉及情趣按摩手淫等项目属于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要行政处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2001年,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被公安部认定为卖淫行为。根据公安部1995年颁布的《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公复字[1995]6号):“卖淫嫖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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