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
“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至社会所知悉、了解。”[9]我国《宪法》第35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同时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
便利的交通与通讯设施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也为谣言的传播提供了廉价的传播手段。当公共危机来临时,如果政府和权威媒体没有承担起传播真实信息的责任时,那么民间以及非正式的传播手段就会粉墨登场,来占据主导地位。
一方面是民众对于信息的渴求,通过掌握信息为下一步的反应作出判断。网络和手机短息等新媒体以其便利的优势乘虚而入,再加上民间媒体易介入性,以及对网络、手机短信等现代新媒体审查机制的欠缺,使得新媒体成为滋生谣言的温床。
同时,灵活无序的网络传播,短息的群发转发使得谣言传播的速度更快、作用力更强,当然社会负面影响也越来越多。听到谣言的人再在周围的人群中进行传播、转移,再加上一些人的渲染,于是这种不确切的消息就会以几何级数的速度到处蔓延。
1974年的格茨诉韦尔奇公司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表示,“为了保护言论自由,我们需要保护虚假说法”,“为诚恳而犯下的错误辩护是十分必要的。”
[10]鲍威尔大法官在判决意见中提出:“依照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原则,不存在类似于虚假思想这样的东西。无论一个观点看起来多么有害,要纠正它并不依赖法官或者陪审团的良心而是依靠其他观念与它竞争。
但是,关于事实的虚假陈述却毫无宪法价值。无论是故意撒谎还是疏忽过失都无法促进社会无拘无束、健康和完全公开地辩论公共问题。”
[11]
言论自由是一种公共选择或社会选择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和前提条件,具有一种逻辑上的先在。[12]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也应该保护少数的、边缘的和非正统,甚至错误的意见。
言论自由意味着应当允许人们说错话,真实与虚假往往是一线之隔、一念之差,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并不根据“人们发表的观念和信仰是否是真理、流行或者具有社会效用。
……在自由辩论中,错误的陈述是不可避免的,如果要表达自由获得所需的呼吸空间。我们必须允许在表达过程中出现错误的言论。
[13]
如果每个人都必须对自己所讨论的每个问题以至于每个细节都必须有了完全了解之后才能发言,那么这个社会也只能是无话可说、无人敢言。
只要民众在发表言论时不是故意或恶意利用言论伤害他人、危及社会安全或有重大过失并从中获利,即使他们的言论损害了他人的某些利益,都应当受到宪法的保障。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
[14]对谣言的过分限制,必然会压制对公共事件与任务的讨论,并因此会严重影响到言论自由与民主氛围的形成。
二、谣言:知情权的另类实现
谣言的背后还涉及到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即知情权。从法律的角度来讲,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于国家的重要决策、政府的重要事务以及社会上发生的与普通公民密切相关的重大事件,有了解和知悉的权利。
知情权作为法律概念是美联社编辑肯特·库佩(Kent Cooper)在1945年由提出的。1946年第一次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59号决议宣布:“信息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追求的所有自由的基石。”
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知情权是基于人的自然和社会本性的需要的权利,它是先于法定权利存在的社会道德与习惯权利,是“人皆有之”和“人该有之”的权利。
政治学家施密特(Schmidt)等人所说,“准备实现自我管理的人民必须获取关于权力的信息,一个民众支持的政府必须将所有信息透露给人民,否则它将只是一个玩偶或一个陷阱”[15]
信息在现今社会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社会并同时决定下一步行动的重要依据和手段。国家对于信息发布处于垄断地位,公民对于信息的接受处于被动地位。
国家权力运作的不透明,导致政治生活具有了封闭性,民众对此无从得知或知之甚少,由于匮乏其他信息来源途径,因而也无法判断自己所接触信息的对错与否。
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但是,公共选择理论表明,保守信息秘密比信息公开对满足政府官员以及特定利益集团的隐秘目的和诉求有更强的激励性。
在民众的信息生活中,存在着某种我们至今尚未完全意识到其全部重要性的有关信息权的矛盾意识:一方面,民众习惯于对强势传媒保持着传统信息路径的依赖;
另一方面,当正常的信息传播权被传媒放弃时,信息生活领域便会出现权力真空,而对以往传媒权力的反抗亦会应运而生。[16]在社会群体对于信息的需求如果远远大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信息量,政府或官方的权威信息尚不能满足公众的信息诉求时,受个人好奇心的驱动,民众一般会寻求信息提供者的替代者。
谣言就会因运而生。“有需求就有市场”,谣言便成为了“信息”的补充来源或唯一来源,如幽灵般地出现在渴求信息之时。至于谣言所具有的信息是否“真实”,能否得到验证,这无关紧要,也没有人去关注谣言的来源、形式、真实程度。
谣言就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时间出现了,恰当地满足和反映了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的群体心理、期望甚至想象。
单纯从功能角度来看,谣言在传播的同时,也满足了群体对信息的求知欲望,甚至提出了与主流媒体所提供的截然对立的信息,而这恰恰会降低正式渠道宣传的信任度和可接受程度。
谣言是对话语权的一种争夺或者自我反抗,是对国家作为唯一权威性消息来源的质疑,也是对主流媒体垄断信息的巨大冲击,基于此,卡普费雷得出“谣言是对权威的一种返还。
……谣言是一种反权力”[17] 这样一个结论。
谣言是社会生活的一种应激反应,尽管具有种种的“恶”,但其对于社会变迁中产生的新的权利、利益诉求,以及既有制度设计的实施效果反馈,客观上都能起到一个信息传播的效用。
能够揭露秘密,提出假设,引起民众的热情或恐慌,犹如一个引起强大爆炸的导火索,使得政府不得不开口澄清或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也为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提供了一个途径。
从功能主义角度来看,在对民众知情权的满足上,谣言扮演着一个另类的信息提供者的角色。
文章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一、谣言与言论自由的合理界限“表达,究其本义,是将人们内心的思想、观点等表现、显示、公开出来,为他人甚至社会所知悉、了解。”[9]我国《宪法》第35条 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保障通常意义上的言论自由,国家除负有消极义务不得随意干涉之外,同时还要保护言论自由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非法干预。便利的交通与通讯设施既为信息共享提供了平台,也为谣言的传播
2021年4月,江苏省常熟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一起网店盗图案,盗图者不仅盗用了产品模特图,甚至连产品质检报告、商品详情页(装潢)、包装图均被 “一键搬店”盗用。盗图网店销售量显示,其月销量达9000多单,价值200多万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盗图网店在销售产品页面中,多次使用原图网店的原创产品图片,部分产品网页相似度高达90%以上。部分产品图片直接抄袭,连商标
关于言论自由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言论自由是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中国,公民可以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见解和意愿,发表研究、创作成果。
首先是行政规制。《暂行办法》为行政机关处理职业打假人“非生活消费”的牟利性投诉提供了指引。在判断投诉人是否“为生活消费需要”时,市场监管部门可从投诉人是否“超出合理消费购买商品”以及“以索取赔偿、奖励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标准进行推定。为便于执法机关认定,可运用大数据平台,建立举报投诉管理数据库,对采集到的投诉人身份信息、投诉数量、解决记录等进行汇总并综合分析。对确认属于职业打假人的,归入到举报投诉
近年来,共享厨房迅速发展,成为餐饮服务领域共享经济的重要新兴热点,也成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新业态监管重点和难点之一。现笔者对共享厨房的食品安全法律监管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一、共享厨房的基本概况(一)共享厨房的含义共享厨房,亦称“共享餐厅”,是“互联网+”时代背景下餐饮服务领域出现的新兴业态,更是餐饮服务优化升级的重要载体。目前,共享厨房在食品安全法律或规范性文件中尚未有正式、明确、权威的含义或解释。
摘要:目前互联网上言论自由的乱用,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信息时代里个人数据的准确使用不仅关系到竞争胜负,而且急需法律规范。本文论述了隐私权的产生、隐私权的含义及其与言论自由的法律适用关系等方面,着重阐述了互联网条件下应规范网络立法,在加强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基础上保障言论自由,并提出相关建议。网络时代是一个数字时代,在这个时代里取得和运用信息的能力是促进社会进步、保证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已经意
(一)属于规章制度范畴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第2款:“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条解析:薪酬管理制度,应符合企业规章制度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二)企业负有告知义务法律规制:《劳动合同法》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
违法违规供地具体建设项目供地环节上出现的违法违规批准行为。主要包括:违反有偿用地政策规定供应土地,违反招拍挂规定供应土地,违法低价供应土地,违反国家供地政策供应土地等。1.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
违法开采类(一)无证采矿无证采矿主要包括:(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继续采矿;(3)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
《宪法》第三十四条就宪法规定公民自由做出以下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
——广东省航盛建设集团工程法律知识专题讲座魏济民 广东华瑞兴律师事务所 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建筑与招投标委员会 主任 广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既是优质营商环境应有之义,也是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基础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即是构建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近年来,互联网经济迅速发展,“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就业形态增长迅猛,但随着某知名主播直播售卖糖水燕窝被罚等事件的曝光,“直播带货”暴露出侵犯消费者权益、法律主体定位不明确、涉嫌逃税漏税等法律问题,严重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为有效对“直播带货”的法律问题进行规制,
概念的区别 01偷税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02逃税 是指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03漏税 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识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违章行为。04骗税 是指纳税人用假报出口等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经过公开的合法的程序,利用国
被曝光了,能起诉吗?今年初,黄女士认为岳某某在微博转发评论侵权视频,被冠以“教科书式耍赖”的称号,黄女士将岳某某以及新浪微博运营方诉至法院。6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此事一直以来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引发网友热议。转帖人需尽注意义务互联网账号主体享有网络言论自由的权利,即自行发布或转发符合法律规定的图文、视频等。诚然,网络言论自由亦有法律限制。互联网账号主体明知消息不属
依据你们单位的规定处理
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法律依据: 《企业年金办法》第二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一)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两者具有同一属性,能够互相联系和包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产生的时间不同、结构不同、内容不同、保障手段不同,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什么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如下: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两者具有同一属性,能够互相联系和包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在于产生的时间不同、结构不同、内容不同、保障手段不同,没有国家就没
自原始时期开始,以物换物或者用贝壳充当货币的情况就已经存在了,进行交易的时候,双方是需要支付自己约定的事物的,那么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与占有改定的区别 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一)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
行为人拒绝、抗拒、阻碍检查的,将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不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拒绝、阻碍调查措施实施等拒不配合监察机关调查,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的,应由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危险驾驶罪(酒驾、醉驾)立案标准、罪名认定与缓刑的适用】(刑法第133条之一)(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应予立案追诉,处拘役,并处罚金。1.酒后、吸食毒品后追逐竞驶的;2.无驾驶资格而追逐竞驶的;3.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辆追逐竞驶的;4.以超过限速50%的速度追逐竞驶的;5.在车流量大、行人多的道路上追逐竞驶的;6.多人或者多次追逐竞驶的;7.追逐竞驶引起交通严重堵塞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