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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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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清偿后,被追索人如何行使再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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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中,被追索人在偿付相关款项后就可以成为票据权利人,可以再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那么应当如何行使这项权利呢?

需要提供哪些材料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再追索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71条规定:“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行使再追索权的被追索人获得清偿时,应当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并出具所收到利息和费用的收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7条规定:“票据权利再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因此,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票据再追索权的行使,要特别注意以下三点:“(一)被追索权已经履行了清偿义务,已成为该票据的合法持有人。

一般需要提交转账凭证或其他证明已经支付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二)行使再追索权的诉讼时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期限较短。”

(三)行使再追索权的范围,包括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自清偿之日起至再追索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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