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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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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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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刑事责任

1、法律依据

(1)《刑法》第229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罪名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三款的罪名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取消“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罪名和“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罪名,《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1条(关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第82条(关于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3)《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4)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上海高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鉴定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

2、实务执业中,代理律师如发现违规违法鉴定情况严重的构成刑事责任,可向相关鉴定人员书面提示要求其纠正,经提示鉴定人仍拒绝改正的,其故意或主观恶性已经比较明显,更有利于刑事责任的追究,当然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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