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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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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程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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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鉴定过程中的取样。

    关于取样有相应的国家标准,而具体到个案的取样方案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准确性,鉴定机构可就取样方案在技术上提出建议,取样方案应经双方同意或经法院认可方可实施。

 

二、鉴定过程中现场勘验的流程。

1、《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6.2条:

“鉴定人认为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时,鉴定机构应提请委托人同意并由委托人组织现场勘验。

2、现场勘察的必要性

  (1)鉴定单位原则上只提出勘察建议,是否采取这一鉴定措施应经法院决定。

(2)需要现场勘探的情况

如施工承包合同解除或施工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符合质量的在建工程的结算,如可能存在界面分割争议,以及当事人对证据有异议而需要现场勘验的。

3、参照重庆高院意见,现场勘验的流程为:鉴定人认为需要对工程是否实际施工、实际施工方式、数量、施工现场状况等现场勘验→法院准许→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勘验→形成现场勘验笔录各方签字后作为鉴定依据。

 

    三、司法鉴定初稿必要性问题。

1、肯定说:中价协规程中要求应出具初稿,这样做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双方对抗性。

2、否定说:法律规定并无此要求,且《民事诉讼法》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异议的救济程序,即鉴定人出庭接受双方质证及询问。

3、实际意义,由于工程鉴定难免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限制,导致部分时候只能根据经验、传统工艺、甚至主观估算来得到鉴定结论,在这种背景下,赋予双方对鉴定结论发表意见的机会,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以双方陈述补正部分鉴定结论,使鉴定结论更有依据。

 

四、鉴定文书格式。

1、具体包括司法鉴定委托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延长鉴定时限告知书、终止鉴定告知书、司法鉴定复核意见、司法鉴定意见补正书、司法鉴定告知书。

2、具体可参照司法部《司法鉴定委托书》的7种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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