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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手合同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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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手合同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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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转分包中经常有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承包人与发包人的合同结算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此类条款在双方之间不仅具有价款确定方式的效果,即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价款结算结果应以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为依据,并且一定程度上对付款时间也有影响,因为只有承包人与发包人结算结果形成之后,承包人才有向实际施工人付款的可能。

因该条款对于实际施工人限制较大,实践中对该条款的效力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此类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可在结算时参照适用。

但是实际施工人能够举证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结果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根据实际施工人的申请,依据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合同及相关签证确定实际施工人应得的工程价款。

另承包人与发包人尚未结算或正在结算的,一般应驳回实际施工人的诉讼请求或者中止审理,但是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应视为条件成就,可以参照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确定相应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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