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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职务侵占300余万元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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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职务侵占300余万元获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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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2018年8月,被告人李某伙同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被害单位中国石化公司上海石油分公司物流中心闵行账务员的职务便利,多次人为修改ERP数据,帮助运输石油的公司减少运输途中的损耗,运输石油公司给予一定的好处费给被告人李某、吴某,后来闵行油库在例行检查中发现ERP数据有被人为改动过的迹象,于是就找到李某、吴某谈话,李某、吴某主动承认了自己修改ERP数据的情况。

后来石油公司纪监委介入调查,两人不但承认B 帮助水路运油企业修改ERP数据获取好处的行为,同时还主动承认其利用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将公司的汽油通过陆路运输销售给外部人员的情况,后来公司纪委将两人移交公安处理。

当时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的金额为371万元,量刑建议是在7--9年。

    本律师接受被告人吴某父母的委托后,立即启动各项辩护工作。因吴某家庭比较困难,非法得所钱全部用于治疗疾病,其余的8万元钱已退还给被害单位,所以没有能力赔偿单位损失。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提出对于水路部分帮助石油运输企业修改ERP数据获得好处费不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论,因为石油运输企业给的好处费并不是石油公司的财产,不能计算到职务侵占罪的金额内。

被告人吴某有自首、从犯、因治疗疾病需要才答应同另一被告一起共同侵占单位汽油的行为,希望能够减轻处罚。

       检察院最终向法院起诉仅仅以陆路部分两人共同侵占的汽油金额提起公诉的,没有将水路部分的金额计算在内,但很遗憾,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员没有采纳我提出的自首、从犯的辩护意见。

      在法院审判阶段,我向法院提出吴某、李某两人均在公司纪委调查的时候已经主动交待了陆路部分侵占公司汽油的情节,公司纪委仅仅知道他们两人水路部分收受船方好处费的情况,对于陆路部分并不知道,所以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陆路部分的犯罪,应当认定为自首。

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两人均被认定为自首,最终法院对吴某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年,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本辩护人没有能够帮助吴某争取到缓刑有一些遗憾,如果被告人能够多退一些钱给被害单位,能够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本案应该可以争取缓刑!但是当事人及其家属对此非常的满意,为此还送我锦旗以表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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