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和冻结哪个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担保的方式,而冻结是财产保全的措施,所以对质押的财产执行时,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二、质押担保中担保的范围规定
质押担保的范围,是指出质人所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的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主债权:是指主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债权产生的附随债权。
利息:是指在实现质权时主债权的已届清偿期的一切利息,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法律不予保护。
违约金:是指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未履行合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务人应当赔偿的金额。
质物保管费用:是指质权人占有质物,在保管质物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例如,对质物进行必要维护所需费用,动物作为动产出质时,对动物进行饲养所支出的饲料费等。
实现质权的费用:是指实现质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例如,质物估价的费用、质物拍卖的费用等。
质押担保的范围,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应当适用担保法关于法定质押担保的范围。
当事人约定质押担保的范围的,可以小于法定担保范围,也可以不限于法定担保范围,只要约定的质押担保范围不超过主债务范围,而又不违反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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