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通常会在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废标条件,用以约束投标人的投标行为。符合废标条件的投标文件,会被评标委员会否决,不能进入评审(或下一阶段的评审)。
这对于投标人来说,标志着此前的所有投标工作将会归于无用,人力和财力的投入付之东流,所以,对于废标条件,投标人不可不慎之又慎,在编制投标文件的过程中,应当反复研读,深刻理解。
废标条件分为招标人自定的和法定的两类,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实践中,招标人拟定的废标条件通常以法定为依据,自定的标准较少,这一方面是因为法定废标条件已较为完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避免不经意间违背招投标管理法律法规中某些限制歧视性条款。
所以,我们仅对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中的废标条件进行了归纳。
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2001】第12号令)中规定的废标条件
第二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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