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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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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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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分析?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欠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人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是建设工程领域的常见诉讼案由。

只要施工方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往往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施工单位作为建设工程领域的弱势群体。属于利润率低的劳动密集型行业。

欠付工程款是属于正常现象,这已经成为了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遍认知。       

但施工单位超付分包单位工程款要求返还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法院多少的支持呢?在最近的一次建设工程讲座中,一位在最高院工作20年的法官明确表示:“多付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给多了一般不会出现。”这短短一句法官的自由心证,给想要起诉要求返还多付工程款的当事人泼了一盆冷水。其实法官说这句话的缘由也不难理解。

最朴素的理解是:发包方是强势方,给钱的都是大爷,怎么可能多给钱。给谁说谁也不相信啊。另外,对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多付工程款涉嫌玩忽职守罪,责任人按规定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但超付工程款真的就没有办法返还了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在法蝉法律大数据检索“返还超付工程款”、“判决书”,可以检索到2561篇案例,其中最高院案例39篇。

笔者,将根据研读案例的情况,分析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问题和裁判思路。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造成超付的原因:

1、因农民工工资问题超付,劳动部门或住建部门以维稳为要挟要求总包方对分包方拖欠的工人工资要进行垫付、清偿;也有因分包单位和实际施工人跑路,总包单位不愿因诉讼影响声誉提前垫付的情形。

2、因分包单位不诚信而超付,建筑市场往往都是低价中标。分包单位认为其工程款的计价方式过低或者自身管理出现问题导致亏损时,大多数分包都不会认亏,分包单位的索赔原因一是认为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工作面、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等因施工单位违约的索赔;

二是分包合同本身价格过低,分包单位拒绝承担亏损而产生的恶意索赔,如利用农民工停工要求支付农民工工资索赔等;三是因第三方原因导致分包单位损失,分包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承担的索赔,若政府要求项目停工导致分包单位损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争议导致分包单位停工损失等等。

而是采用各种办法拖延施工、拒不施工,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的目的,承包商迫于业主的工期压力,有时候不得不暂时满足分包单位的现金流需求,以期正常施工或分包退场,这样会造成超付。

(笔者最近办理的几个装饰装修的超付案件就属于此类情形,这类现象呈增长趋势) 

3、因施工管理能力不足超付,过程签证审核不严。针对分包合同承包范围内已经包含的工作量,施工过程中给予签证,或对同一事项的重复签证,导致重复计量重复计价。

过程计量审核不严。分包单位虚报、多报工作量,施工单位工作人员未严格审查予以批复,或者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与分包单位相互串通,签批不实文件。

分包单位现金流差。分包单位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施工单位为保证施工进度,在不满足付款条件的情况下,提前支付分包工程款。

4、其他事件导致的超付, 施工过程中其他特殊事件也会造成超付工程款,例如分包单位工作人员发生安全事故,承包商支付各种赔偿金;

再如承包商以借款的方式融资给分包单位等等。

其次,我们分析一个超付工程款的最高院案例

   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59号。最高院观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返还超付工程款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法》58条,即对应的《民法典》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超付工程款的计算方式为:超付工程款=已付工程款-工程造价(对实际施工范围进行鉴定),超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之日是确定存在超付事实存在之日,本案是依据鉴定机构最终的鉴定结论出具之日。

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因本案存在发包方超付工程款,鉴定费用应由施工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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