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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醉驾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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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醉驾案件的证据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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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醉驾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比较简单,而且量刑较轻,最高刑才拘役六个月。大多数案件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且行为人多为普通老百姓,也不会太在意醉驾案件要不要请律师。

因此,行为人在接到血液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的鉴定意见后,大多数行为人会选择认罪认罚,认为没有辩护空间。这种观点很多辩护人也有。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醉驾案件中,关于行为人有无喝酒是否开车上路往往不存在争议,有辩护空间及争议较大的就在于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是否科学、合法。

如果能够打掉鉴定意见,指控醉驾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这正是醉驾案件辩护的核心所在。

 

      关于审查鉴定意见应重点从“取样、保存、送检、检验”四个环节来把握,审查有无违反规定之处。

 

      1、取样环节。一是取样的警察人数不得少于2人;二是有无见证人(抽血的医务人员能否作为证人实践中存争议);

三是取样过程不得采用复方清洁灵、碘酒等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四是有无同步录音录像;五是《血样提取登记表》内容有无违反法律规定之处。

 

      2、保存环节。一是血样须用5ml血常规专用抗凝管存放,共两管,每管血量不少于3ml;二是不得使用促凝管或真空管存放血样;

三是血液提取后要及时冷藏并密封(一般低于5度);四是密封后的试管应注明被检验人姓名和取样时间(精确到具体时间),须在密封袋封口处由不少于2名警察以及被检验人、证人、抽血的医务人员签名,写明密封日期;

五是封口处有无照片或录像,表明送检前封口处完好。

 

      3、送检环节。一是必须由警察送检;二是血液取样后是否立即送检,特殊情况的,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三是送检过程中,是否按规定条件全程低温保存血样。

 

      4、检验环节。一是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有无资质;二是受理人员有无在物证密封袋拆封前拍照固定,密封袋在检验前是否完整;

三是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公安部《血液酒精含量的检验方法》(GA/T842—2009)的规定;四是检验过程有无实时记录,检验报告上签名的鉴定人员是否亲自参与了检验;

五是检验机构是否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

 

      以上环节如出现有违反相关规定之处,便有可能导致血液乙醇含量的鉴定意见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由此导致醉驾案件作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例并不少见,但需要说明的是,有的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并不必然导致鉴定意见无证明效力,还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评判。

 

      此外,行为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的问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行为人提出对血液乙醇含量重新鉴定一般不被允许,主要理由是:由于血液是种特殊检材,无论如何按要求存放,长时间后仍可能存在乙醇挥发或血液变质问题。

当然,有证据表明,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机构、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血样错误等情况,应当允许重新鉴定。但由于血液检材特殊,重新鉴定的时间应有限制,一般来说,超过抽血30天的的血液检材送检的,鉴定意见作为定案证据的应审慎。

对两次鉴定的数据误差大于15%时,应要求查找并排除不合理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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