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跨区域犯罪的证据审查2015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跨省非法集资案件明确了“三统两分”的工作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
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提出由案件主办地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非法集资全部犯罪事实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并就全案处理政策等相关工作要求向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进行通报,其他涉案地的办案机关应积极协助。
关于案件主办地与协办地之间的证据共享问题,实践中障碍较大,往往因信息不畅等因素未能及时实现跨省证据交换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进一步健全证据交换共享机制,协调推进跨区域案件办理。
对涉及主案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般由主案侦办地的办案机关负责收集,其他地区提供协助他地区的办案机关需要主案侦办地提供证据材料的,应当向主案侦办地的办案机关提出证据需求由主案侦办地办案机关收集并依法移送。
审查批捕前已提前介入的案件,可以由各省检察机关相互协作督促本地公安机关与其他地区公安机关做好证据交换。在审查速捕环节检察机关以督促公安机关交换证据为主,必要时也可以自行调取。
(二)关于犯罪故意的证据审查《意见》指出,对于犯罪故意的审查,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情况以及吸收资金的方式、宣传推广合同资料、业务流程等证据,结合其供述进行综合析判断。
实践中往往是涉案公司的非核心人员(如员工、行政管理人员等)辩解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明知。结合上述规定,对于此类人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确定其主观上是否明知:一是其主要职权是否涉及接触集资参与人、控制资金流向等关键环节。
二是其主观上是否明知公司的运营模式,根据该运营模式是否可以推定其具有违法性认识。对于不属于非法募集资金链条中关键岗位,且级别较低,只领取固定工资,接受上级指示开展工作的,应慎重认定其主观明知状态。
三是在单位犯罪中,对于纯属执行单位领导指派参与实施犯罪,且从业时间短,在单位犯罪中层级较低,无相关职业经历、专业背景的,其提出不明知的辩解,如确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可以认定其不具有主观故意。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还需要通过审查行为人在涉案公司负责管理职务的时间节点、自有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等内容来区分行为人主观明知的时间节点。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及相关业务人员的证言,核实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审查公司账户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结合供述查明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时间和参与程度;三是审查集资参与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核实其是否与犯罪嫌疑人有过接触,包括线上线下联系、合同签署、资金往来等;四是审查各类会议记录、纪要、视听资料、相关工作制度、业务培训文件以及各类合同、协议宣传资料等,并结合证人证言、同案犯供述,核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参与组织、策划,是否参与合同签订、公开宣传游说集资参与人等活动。
(三)关于对“非法性”的证据审查“非法性”涉及犯罪主体资质,主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移送的案件材料往往仅有工商营业执照而缺少相关行政监管机关是否批准的证据,此时应综合审查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必要时补充调取相关证据。
二是对于借用合法经营形式进行非法集资的,容易误将金融监管机关的登记备案等同于具备特定金融业务从业资格。对于此类案件,应重点审查其行为本质,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防止打着合法私募的旗号非法集资。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一是审查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及相关批准文件,了解其成立时间、股东构成、经营范围、资产状况、组织机构、人员结构,核实是否合法经营、是否超出经营范围、是否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来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审查相关行政监管单位的证明材料核实涉案公司是否获得银行业等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因犯罪嫌疑人对涉案公司是否具备资质最为了解,由其承担提供线索的义务更为合理;三是审查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账户、公司账户,结合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和员工证言,核实账户是否混同、是否形成资金池;四是对于犯罪嫌疑人主张其行为系合法金融从业行为的,重点审查其是否符合相关行政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要求以及经营方式是否合法。
对其中几类特殊情形尤其应引起重视,其一是以私募基金的形式募集资金,应当核实其是否按照规定登记备案、是否对集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是否履行了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审查义务、是否设置100万元的最低投资数额、是否对投资者作出投资风险提示、是否承诺还本付息等。
其二是以股权众筹为形式的非法集资,应当重点核实其是否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备案,是否从事自融业务或为关联方融资,是否对募集的资金设置专门账户,是否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必要的审核,是否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是否通过公开或者变相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债券,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是否在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是否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等。
其三是以P2P为名义的非法集资,应重点核实其是否从事自融业务;是否参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交易,并归集资金形成资金池;是否将债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分配给出借人,或者将债权转让获得的资金出借形成新的债权;是否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是否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是否将借贷资金存于个人账户;是否履行审查义务、禁止借款人实施非法集资活动等。
(四)关于对“公开性”的证据审查公开性”即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应重点审查宣传途径、宣传对象、宣传场所、宣传范围等。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只在公司内部对员工进行宣传,或者只是在家庭内部对家庭成员进行宣传,则不符合“公开性”的特征。“公开性”与“社会性”的审查紧密相关需要综合二者作出准确判断。
关于证据审查和引导侦查的要点,建议如下是审查犯罪嫌疑人、同案犯供述、员工证言,核实公司扩散消息的范围、宣传渠道;二是审查集资参与人的证言,核实获取投资信息的方式;三是审查其他客观性证据,核实涉案公司或犯罪嫌疑人是否利用微信平台、公司宣传传单、公司网页等公开渠道宣传信息,其相关电子聊天记录是否反映面向社会进行宣传等。
(一)关于跨区域犯罪的证据审查2015年10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对跨省非法集资案件明确了“三统两分”的工作原则,即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分别侦查诉讼、分别落实维稳。2019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提出由案件主办地统一负责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
证明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需要哪些证据证据是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客观依据。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往往作案周期长、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因此更需要重视对非法集资类犯罪各类证据的全面收集。既要重视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又要重视对虚假宣传材料、股权证、协议书等书证及电子数据的收集取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提取,应紧紧围绕非法集资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进行,并将非法集资资金的
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管辖的78种经济犯罪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4月29日联合发布修订后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修订后《立案追诉标准(二)》”),依法惩治经济犯罪,切实维护金融安全,以更实举措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经济犯罪呈现出新情况新特点,特别是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完善以及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公安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调取、固定、审查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以及与涉案财物有关的各种证据,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 严禁调取与经济犯罪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侦查犯罪为由滥用侦查措施为他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
交通事故和解(一) 所谓的交通事故和解就是受害者一方和肇事者一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按照和解协议赔偿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和解的主体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到受害者和肇事者,最简单的和解就是受害者和肇事者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那此时的和解主体就是受害者和肇事者,一般是受害者和对方车辆驾驶人或者车主,这也是最常
醉驾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比较简单,而且量刑较轻,最高刑才拘役六个月。大多数案件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且行为人多为普通老百姓,也不会太在意醉驾案件要不要请律师。因此,行为人在接到血液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的鉴定意见后,大多数行为人会选择认罪认罚,认为没有辩护空间。这种观点很多辩护人也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醉驾案件中,关于行为人有无喝酒是否开车上路往往不存在争议,有辩护
一、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根据《监察法》第3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中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范围,分别对监察机关调查违法和犯罪职责作出规定,列出了职务违法的客观行为类型,列举了监察机关有权管辖的101个职务犯罪罪名。一般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
一、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1.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实务中,当自然人
关于网络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与审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异地证人、被害人的,应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 B.收集、提取电子数据,能够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应封存原始存储介质,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C.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说明原因,并对相关活动录像 D.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可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正确答案】D
(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0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审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
(法 [2001] 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供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大连会议纪要) 2008年9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印发《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纪要全文】 近年来,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禁毒法律和政策,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
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日期:2011-01-04 颁布日期:2010-12-13 文号:法释〔2010〕18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一、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 刑事诉讼收集和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积极倡导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以及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等案件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确有错误,必
辩点三——未能查清行为人的帮助行为是否被利用于犯罪 案例1 邓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案渝九检刑不诉〔2021〕Z113号 案情:2020年6月至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另案处理)在其位于九龙坡区**路**号**栋**单元**室等处,通过网络多次低价收购微信、陌陌、灵魂SOUL等网络聊天软件账号,后高价出售给他人。2020年9月底,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伙同温某某、冯某某(均另
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应该怎么处理 处理方法: 1.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或者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2.对于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犯罪,法院应当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但民间借贷案件仍然继续审理;有人非法集资,把非法集资来的钱又转贷给他人,后者转贷会形成民间借贷的案件,对这类案件怎么办涉及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犯罪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两个罪名。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百九十二条分别规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近年先后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或法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国家法定金融机构对于申请融资的这部分公司的要求比较严格,而且在办理起来,程序、材料等方面的审核可能周期会长一些。所以有些民间的金融机构主要也是经营企业融资的这种业务的,民间融资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就是很容易被一些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所利用。而且有很多人根本就区分不清楚在我国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 在我国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定义 民间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