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和解(一)
所谓的交通事故和解就是受害者一方和肇事者一方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双方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并按照和解协议赔偿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
一、和解的主体
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肯定会涉及到受害者和肇事者,最简单的和解就是受害者和肇事者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那此时的和解主体就是受害者和肇事者,一般是受害者和对方车辆驾驶人或者车主,这也是最常见的和解主体。
第二种和解方式是受害者、对方司机/车主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三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保险公司直接将赔偿款支付给受害者或者由保险公司将赔偿款支付给投保人再由投保人支付给受害者,这时的和解主体就涉及到受害者和肇事者之外的第三方--保险公司。
此种和解方式因为保险公司处于专业主体,所以一般建议受害者委托专业的律师进行和解以争取到应得的损失。除了以上两种简单的和解方式之外,还有一种是在交警队的交警主持下两方或者三方达成和解,此时的和解主体就涉及到了国家工作人员。
不同的和解方式会涉及到不同的和解主体,但总归离不开受害者和第一侵权人。
二、和解的时机
事故发生时,很多受害者包括受害者的家属都想要第一时间得到医药费的垫付,甚至想要拿到所有赔偿款,所以事故一旦发生受害者及家属就会盲目的去找肇事者一方或者保险公司和解,此时和解的结果基本都是:和解不成、浪费时间、少拿钱。
什么时候和解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下达之前基本上很难和个人被告达成和解,更没有和保险公司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原因很简单,双方的责任都不明确,赔偿款则很难确定,而且往往在认定书下达之前受害者的伤情也很难确定 这些不确定的因素是没有办法确定最终的赔偿款的,所以事故认定书下达之前基本和个人被告和解不成。
至于说保险公司,在认定书没有下达之前,他们也不会接受受害者的和解,因为和保险公司和解的第一个材料就是需要事故认定书,只有事故认定书上认定的车牌和事实确实属于投保车辆和理赔范围,他们才会主动联系伤者和解或者等待伤者去找他们和解。
综上,在事故认定书下达之前对于和解不要抱太大希望。
和解信号:交通事故达成最终的和解协议肯定是要双方合意,那就代表着有一方主动,一方被动,我们建议伤者处于和解的主动地位。
主动和被动不是和解的主动与否,而是在此次和解过程中是否拥有主动权。换句话说就是我们不找对方和解,而是等对方找我们和解。
我们上赶着和解肯定会被对方吊着,直至一直降低我们的心里期望值;如果是等对方来找我们和解,我们就可以享有抬高和解金额的主动权。
伤情稳定:和解代表着一次性结案,所以在和解协议签订之前我们务必保证伤者的伤情已经稳定,之后没有手术或者大额的医药费产生。
如果我们一味的追求和解的速度和现有金额,那很容易忽略之后的风险,如果和解一旦签字,则代表着后期费用自担,所以我们要详细问好伤者主治大夫,确实没有大额医药费产生,我们才能避免后期更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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