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或法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三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工作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适度审查的原则;
(二)坚持合议制的原则;
(三)坚持以生效的有执行内容的行政法律文书为依据的原则;
(四)坚持说服教育促使行政相对人自动履行与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工作实行监督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有错误或者不当的法律文书及执行活动的,应当依法及时予以纠正。
第六条 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申请,应当由立案庭统一登记编案号后,交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立案。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送立案庭登记立案,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七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 依照法律规定具体行政行为须经复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复议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未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在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九条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继承人、权利人尚未确定的,在确定之日起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十条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并写明具体的委托事项及权限。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三)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
(四)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
(五)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
(六)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
(七)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据以执行的生效的行政法律文书;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法律规范依据;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调取有关材料。
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交中文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不齐全,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补正;行政机关在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30日,经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5日。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生效、是否存在明显违法以及是否存在不宜执行的情形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第十六条 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可由分管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听证:
(一)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二)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
(三)案外人提出异议且人民法院(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
(四)被申请人提出申请,且人民法院(或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进行听证的其他情形。与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参与听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人民法院应在案件受理或被执行人提出异议后10日内研究决定是否进行听证;(二)听证前2日,向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发出听证通知书,通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会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成员参加;
(四)举行听证时,应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与执行事项有关问题就双方争执的焦点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合议庭应在听证后的3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
第十九条 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具体行政行为无效的:
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的;
2、以书面形式作出,但没有写明行政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的;
3、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实施违背法律规范的行为的;
4、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实施事实上不可能实现的行为的;
5、没有依法送达的;
6、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未向当事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7、行政机关受欺骗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8、其他构成无效情形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的:
1、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依法限定的合理期限内不提供认定事实主要依据的;
2、行政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基本事实的;
3、对违法行为定性明显错误的;
4、其他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并可能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实体权益的;
2、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实体权利的。
3、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四)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
1、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引用法律规范,行政机关又不能提供法律规范依据的;
2、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明显不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事实的;
3、其他适用法律规范不正确的。
(五)其他不宜执行情形的:
1、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规范修改、政策调整,不宜执行的;
2、执行标的为生效裁判的效力所羁束的;
3、具体行政行为意思表示不明确、不确定或者欠缺,导致无法执行的;
4、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不予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经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送达申请人和被执行人。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应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机关与被申请执行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行政机关提出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准予撤回申请;行政机关不撤回申请的,被申请执行人提交有效的执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十三条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结案的方式为:
(一)裁定不予受理;
(二)裁定不予执行;
(三)裁定准予执行;
(四)裁定终结执行;
(五)裁定准予撤回申请;
第二十四条 裁定准予执行的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由人民法院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有新规定时,从其规定。
附:行政裁定书样式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用于申请人为行政机关的案件)
(××××)×行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所)
申请人×××(行政机关名称)于××年××月××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于××年××月××日以被执行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为由,依据……(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项)之规定,作出了××××(行政执法文书的定号)行政××××(行政行为种类)。
该决定的内容是……(写明决定书涉及的被执行人的义务)。
本院于××年××月××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被执行人×××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未举行听证会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人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字号)××××(行政行为种类),于××年××月××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 ×××于××年××月××日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执行复议,×××(复议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了××××(复议决定字号)复议决定。
该复议决定……(写明复议决定的内容)于××年××月××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未复议的不写)。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局裁决的不写)。
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字号)××××(行政种类)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或基本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于××年××月××日前……(写明被执行人如何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钭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行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用于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案件)
(××××)×行执字第××号
申请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申请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所)
被执行人……(写明单位名称、地址;被执行人是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单位、住所)
申请人×××(申请人名称)于××年××月××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写明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以被执行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为由,依据……(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条、款、项)之规定,作出了××××(行政决定的字号)行政××××(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行为)。
该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写明决定书涉及的被执行人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定:×××(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作出的××××(行政执法文书字号)决定,于××年××月××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于 ××年××月××日依法向×××(复议机关名称)申请执行复议,×××(复议机关名称)于××年××月××日作出了××××(复议决定字号)复议决定。
该复议决定……(写明复议决定的内容)于××年××月××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未复议的不写)。被执行人×××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终局裁决的不写)。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名称)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的××××(行政执法文书字号)行政××××(行政裁决或行政确认行为),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完全合法或基本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年××月××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必须于××年××月××日前……(写明被执行人如何履行义务);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不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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