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07-01 颁布日期:199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8-04-10 颁布日期:2008-04-10 文号:中组发[2008]11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查处党员违纪案件中收集、鉴别、使用证据的具体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1-07-23 颁布日期:1991-07-23 文号:中纪办发[1991]6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纪律检查工作的暂行规定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0-11-05 颁布日期:1990-1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廉洁自律规定购买、更换小汽车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6-08-26 颁布日期:1996-08-26 文号:中纪发[1996]1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大竹律师转载关于执行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为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确保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准确、全面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及时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结合河北省执行工作实际,河北省高级人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工作,保证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审查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行政机关或法定主体的申请,依法审查申请执行的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监察部办公厅关于查办案件中需查询或者冻结被调查对象存款时应以监察机关名义使用监察文书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2-27 颁布日期:1999-12-27 文号:中纪办发[1999]17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对《军队转业干部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9-11-03 颁布日期:1999-11-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0-08-23 颁布日期:2010-08-23 文号:人社部发[2010]59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调取、固定、审查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以及与涉案财物有关的各种证据,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 严禁调取与经济犯罪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侦查犯罪为由滥用侦查措施为他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
关于对党员、干部参与赌博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
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2012-12-19 执行日期:2012-12-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宣誓规定(试行)》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第一条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增强法官职业使命感、责任感和荣誉
关于执行案件督办工作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