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庭 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为履行辩护职责,辩护人仔细阅读卷宗材料,并参加本案三次庭审活动。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酒后驾车这一事实清楚,但酒精含量是否达到醉驾标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理由如下: 一、作为认定被告人酒精含量达到300mg/100ml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依法不能作为本案定案根据。
1.XX司法鉴定所不具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第5条第三项“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3条第一项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第五条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而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有关鉴定人资质证据,均无上述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故其无酒精含量鉴定资质。
2.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所适用的依据《血液中乙醇的测定一顶空气相色谱法》(SF/Z JD0107001-2010)是已经废止的标准。
尽管鉴定人辩称其实际采用的是SF/Z JD0107001-2016标准,鉴定报告载明的2010标准是笔误。同时,公诉人也辩称,2010标准与2016标准实质上是一致的。
辩护人认为,若2010标准与2016标准无差异,则司法部根本不需要用2016标准来替代2010标准。而且公诉人并非有权对2016标准进行解释的机关,其解释不能没有法律效力。
再者,本案《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系2016年11月4日作出的,直至2018年才在庭审时解释为笔误,该解释属于主观言词证据,证明力显然与2016年11月4日形成的书证不能相比。
二、本案在抽取血样、血样送检、血样检验严重违反程序。 1.没有依法添加抗凝剂,没有依法使用抗凝管。
尽管公诉人事后补充几份笔录,拟证明使用抗凝管及抗凝剂,但根据原始证据,标明的是生化室管,也未表明添加了抗凝剂。 2.没有用封条封存,没有两名民警和被告人在封条上签名。
无论是血样登记表还是出庭鉴定人陈述,本案血样试管只是用瓶塞封存。所以,抽取的血样与送检的血样同一性存疑,存在被调换,被污染的可能(没有塞紧、导致空气渗透,温度升高而导致血样流失、血样发酵变质)。
3.没有冷藏的方式进行运输,可能存在因为温度过高而导致血样变质腐败而产生乙醇。 4.本案并非两名鉴定人鉴定,不仅没有两名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进行记录的证据,且鉴定报告只有签章,没有签名。
5.鉴定人没有实验室和仪器的计量认证,不具备酒精测试的资格,没有实验室和仪器的计量认证,无法排除仪器不合格,实验室不合格导致鉴定结论不准确的结论。
三、本案执法的民警并非交通民警,没有查酒驾的执法权。 本案执法民警是XX派出所的民警,不是交通民警,不符合《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1条第1项规定的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
派出所的民警,对治安行为的执法权拥有管辖权,而对于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的,执法权归属于交通民警管辖。本案书派出所民警,不具备交通执法权。
四、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抽取血样的蔡某某具备采取血样的资格。 根据本案第三次庭审时,公诉人补充提交的新证据,中医院于2019年2月9日出具的证明,仅证明蔡某某是目前在职职工,并未载明蔡某某是具有采血资格的护士,甚至未载明2016年11月3日采血时,蔡某某具备采血资格的在职职工。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此致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是认定行为人醉驾的主要依据。行政规章对醉酒的认定标准和酒精含量的检测方法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5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车。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车辆驾驶
醉驾案件的主要证据是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如果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法律规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就成了无源之水,检测报告就不会被法院采信,没有检测报告,醉驾案件就会被宣告无罪。但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的材料有的在侦查卷宗,但有的不在侦查卷宗中,只有通过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才能
醉驾案件的主要证据是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如果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违反法律规定,酒精含量的检测报告就成了无源之水,检测报告就不会被法院采信。没有检测报告,醉驾案件就会被宣告无罪。但血样的提取、保管和送检的材料有的在侦查卷宗,但有的不在侦查卷宗中,只有通过辩护律师参与诉讼,认真审查卷宗材料,申请调取有关证据材料,才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根据《车
醉驾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比较简单,而且量刑较轻,最高刑才拘役六个月。大多数案件不会有太大的争议,且行为人多为普通老百姓,也不会太在意醉驾案件要不要请律师。因此,行为人在接到血液乙醇含量超过醉驾标准的鉴定意见后,大多数行为人会选择认罪认罚,认为没有辩护空间。这种观点很多辩护人也有。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非常错误的。 醉驾案件中,关于行为人有无喝酒是否开车上路往往不存在争议,有辩护
一、传统的抽血检测出的酒精含量,并不能证明一定是饮酒导致的 山东省青岛薛某驾车发生了事故,医院抽血化验为醉驾,乙醇(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173毫克,警方将他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机关对案件审查的过程当中发现,薛某并没饮酒。 具体检测方法:饮酒后,酒精在人体内能产生一种叫做乙基葡萄糖醛酸苷的代谢物,黄岛检察院派人到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研所,对薛某的血样做进一步检测,发现其血样中有没
你好!你应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酒后驾驶是指酒精含量达到20%以上,醉酒驾驶是指酒精含量80%以上,没有发生事故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根据你的情况最多不会超过6个月,希望能帮助你!同时希望你吸取教训,以后切记不要饮酒驾驶,为了自己和别人安全。
醉驾案件有以下五个特点: 1犯罪构成要件的边界清晰,定性明确 2最高刑为拘役,量刑的裁量空间很小 3犯罪的过程简单且基本没有争议 4证据数量少且定罪量刑核心证据单一 5刑事与行政交叉 一、醉驾案件的办案思路 醉驾案件办案思路可以概况为“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一个中心”即重点围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检验报告)寻找辩点。 “两个基本点”即两大辩护重点 1检材的鉴真,也就是
醉驾指的是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自从2011年醉驾入刑(危险驾驶罪)以来,取代盗窃罪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起诉人数排名第一的罪名。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实践中对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近期,浙江、上海、江苏出台了醉驾案件的最新规定,可以归纳出以下六种类型属于情节比较轻微: 一是挪动车位型。该类型的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挪动车位。被告人由他人驾车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将车位泊好,被告人挪动车位剐擦别人车辆或碰撞上消防栓而案发; 二是救治病人型。
一、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存在问题(一)缺少系统、全面、规范、效力层级高的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的系统规定现有的血样提取和送检程序规定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处理程序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公安机关鉴定规则》等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条文中,规定总体呈现散、粗、漏的状态。散主要体现
认定构成此种醉酒危险驾驶罪的共犯时,要综合考虑共犯人与驾驶人员的特定关系后,区分不同情形予以综合认定。具体理由如下:(一)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可以构成共同故意犯罪由于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之后,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有错误观点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子法条,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因此,危险驾驶罪也是过失犯罪,然而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犯罪。危险驾驶罪虽在刑法条文中规
律师解答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七条规定,醉驾案件一般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
一、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问题1、证据执法记录仪,证明是否有民警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问题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否为在场执法民警签字二、血液采集是否合法问题1、审查血液样本提取过程的证据客观性必须通过相应证据来证明。要证明提取血样的客观性,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证据予以证明:1)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或者使用摄影器材拍摄照片予以证明,其主要证明内容为:一是被抽血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本人;二是抽血的过
交警查验事故现场,做驾驶员酒精测试,达到醉酒状态,交警做出拘留决定,报检察院公诉,法院做判决结果。具体流程有:1、抽血。等待验血报告,大约四到五天时间。2、通知拿验血报告。酒精含量大于80/mg的为醉驾,处罚结果:掉销驾证,五年禁考驾证,由交警移交检察法,提起公诉。3、交警队告知户籍派出所,办理取保后审。4、案件将会转交给检察院。等待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5、检察院下达起诉书。6、等待法院开庭宣判
构成犯罪中止的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醉驾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醉酒驾驶了一段距离后主动放弃驾驶的,就可以被认定成犯罪中止。也不仅是醉驾案件,刑事案件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自觉主动放弃犯罪,都有被免于刑事处罚的可能性。【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醉驾案件大家通常觉得辩无可辩,大部分律师觉得只有在公安机关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律师才能去查阅、复制卷宗,才能有所作为,本人认为醉驾案件律师有五个介入的阶段,分别是抽血之后第一时间启动的起诉抽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的行政诉讼阶段、吊销驾驶证前的听证阶段、吊销驾照后的行政诉讼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下面分别逐一介绍各个阶段的特点。一、对抽血行政强制措施违法提起诉讼的行政诉讼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醉驾案件处流程,抽血等待化验大约4-5天,通知化验结果,酒精含量大于80毫克,认定为醉驾,通知处罚结果,交警队通知户籍地派出所,办理取保候审,将案件移交法院,1-2个月后,检察院下达起诉书,1-15天等待法院开庭宣判,法院下达传票,判决书,服刑。酒驾处罚流程如下:酒驾处罚第一步:抽血。等待验血报告,大约四到五天时间。(根据当天酒醉状态,在血液报告没出来前,需找关系的抓紧时间)酒驾处罚第二步:通知拿
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浙高法〔2019〕151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自 2011 年“醉驾”入刑以来,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积极、稳妥地处理了大批“醉驾”案件。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先后在 2012 年 9 月 7 日和 2017年 1月 17日下发了《关于办理“醉驾”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和《关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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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醉驾看守所的真实生活 1.既然判刑还在看守所,也就刑期大致在一年以下,看守所不会为难他,就是改造,简单劳动,依法管理犯人而已; 2.家属会见有规定,大致一月会见一次,要带好相关证件,提前联系,最好咨询当地看守所。 3.如果是短期的拘留的话就是每天座板,也就是直挺挺的坐着,劳动不多,因为看守所人流量大,不固定,每天都有出来进去的,都是短期的,不像监狱。伙食是清水煮青菜,馒头或者米饭,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