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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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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案件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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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1、证据执法记录仪,证明是否有民警执法、执法程序是否合法问题

2、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是否为在场执法民警签字

二、血液采集是否合法问题

1、审查血液样本提取过程的证据

客观性必须通过相应证据来证明。要证明提取血样的客观性,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证据予以证明:

1)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像或者使用摄影器材拍摄照片予以证明,其主要证明内容为:一是被抽血对象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本人;

二是抽血的过程,重点证明抽血所使用的消毒液种类、所用盛放血液的管子(盖子颜色可判断试管的种类,必须是抗凝管,抗凝剂不得含有醇类)、管子的编号(应与血样提取登记表所贴编号吻合)抽取血液的数量(《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第10条规定不少于3毫升)。

通过摄影摄像的固定,使抽血过程有据可查,避免控方在审查起诉甚至在法庭上陷于被动。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

血样提取登记表记载的内容十分关键,主要包括血样提取的时间、地点,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操作人员信息,血样提取所使用的消毒液名称,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血样提取的数量。

1)血样提取的时间。

2)血样提取的地点

3)血样提取中被提取血液人的信息

4)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信息。

5)操作人员的信息。

7)血样提取所使用的盛装容器。

8)在审查血样提取登记表的时候,必须登记记载盛装血液的容器标号及名称。要特别关注血样提取登记表的编号,该编号要与鉴定委托书、接收检材回执所记载的盛装检材容器的编号相一致。

同时,通过审查盛装容器的名称,可以判断该容器盛装血液是否符合规定。例如肝素钠抗凝管,在重庆地区使用较多,是符合规定的。

但是,如果是某某促凝管,则可以直接判断为不符合规范性要求。

2、审查血液样本保管与流转过程的证据

血液样本的保管和流转是否依法、科学决定了检验的条件是否具备。如果这一环节出现差错,那么可能导致所有的检验活动功亏一篑而提取血样完毕实际上就已经开始了检材的保管工作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5条第3项、第4项规定,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1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同一性和不被污染”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有相同的规定。

《江苏省驾驶人血样提取及酒精含量检测工作规范》对作为检材的血样保管和流转也做出了可操作性的规定,其中第14条明确规定提取的血样应当立即送检,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送检的应当在04℃低温保存,经过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在3日内送检,血样应由不少于2名民警或者1名民警带领2名以上协管员送检。

血样提取后涉及保管的条件问题,现在通用的基本标配是冰箱。那么,在血样提取后到放入配备的冰箱内所需要的证据是:

1)提取的血样被放入冰箱要有2名以上民警签名的存放登记表,表内要记明存放时间,存放试管编号;而取出送检时同样需要2名以上民警签名取出,同样需要记明取出时间,核对编号。

2)提取的血样送检过程最严谨的方法也是执法记录仪录像,显示送检人员身份、数量,尤其到达检验所在医院后交付检验人员时的录像或者拍摄照片,来证明该试管的血样流转到检验人员的手中,且应当能够使人感知被移交试管的外观和编号。

3)受理鉴定登记表同样要注明受理时间、编号、状、包装密封情况等,同时要注明达到规定要求的送检人员姓名及身份。

4)对冰箱的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断电故障等情况。此种证据最现实的证明方式就是监控视频。

3、审查血样检测的鉴定意见

检验作为鉴定意见的证据是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醉酒标准的关键证据。血样检测本质上是一种鉴定意见。而鉴定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指派,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

所以,血样检测关键在于鉴定人的资质、送检材料是否真实充分和采取的检测方法是否得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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