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立案标准
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醉酒标准(≥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
检测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在呼气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立案查处。
对被查获后,经呼气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逃跑的,立案查处。
二、关于强制措施的适用
对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无法在刑事拘留期限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应当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或者决定予以逮捕。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对于被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被告人逃跑的,人民法院可以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中止审理原因消失后,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
对未予以羁押的被告人判处实刑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将罪犯予以羁押,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予以收监执行。
三、关于机动车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机动车”,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四、关于道路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对于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关于对诉讼证据的要求
“醉驾”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相关案卷材料: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2)有证人的,能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4)血样提取笔录或者提取登记表;
(5)执法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说明;
(6)现场查获的,查获时拍摄的被告人及其所驾驶车辆的照片或者试听资料;
(7)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包括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以前的交通违法情况、前科情况等)
查获后又故意当场饮酒的,根据呼气测试和血液检测的结果综合认定其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后当场饮酒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并从重处罚。
呼气测试的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逃跑的,以呼气测试结果认定其酒精含量。
“醉驾”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定。但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样本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除外。
六、关于刑事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酒精含量是反映该种犯罪危险程度的主要量刑因素,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是重要的量刑因素。
同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
惩治“醉驾”犯罪,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重点打击醉酒在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上驾驶各类汽车的行为,特别是对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的,应当判处较重的刑罚。
在突出惩治重点的同时,要实事求是地处理好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摩托车问题,区别处理好其他情节较轻的“醉驾”案件,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构成犯罪的,应予入罪;对符合刑罚第十三条规定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不认为是犯罪。
1、醉酒驾驶汽车,酒精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或者虽然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但具有以下从重情节之一的,不适用缓刑:(1)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2)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3)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4)无驾驶汽车资格的(系指未取得及被吊销、暂扣、扣留驾驶证的情况。
短期超出驾驶证年检期限及驾驶证被扣完分数的,不属于无证驾驶汽车资格);(5)明知是不符合安检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的;(6)在被查处时有逃跑、抗拒检查、让人顶替等行为,情节严重的;(7)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8)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缓刑只对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无上述从重情节,且认罪认罚的被告人适用。
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无上述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2、醉酒驾驶两轮、三轮摩托车,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酒精含量超过160mg/100ml但在200mg/100ml以下,且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或者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应当给予刑事处罚。
3、醉酒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其中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
4、并处罚金的,按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计算,以此累加。
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并不得适用缓刑。
“醉驾”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标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5、醉酒驾驶机动车是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情形。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前述规定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可由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
以上就是关于两院公安机关办理醉驾案件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只要是进入到两院处理的醉驾案件就必须谨慎对待处罚的程度以及程序的问题,而公安机关在查办案件的时候所需要进行的必要环节也是规定的重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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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就醉驾事故规定多久结案?公安机关就醉驾事故规定20天之内宣判、结案。醉驾案件算是最简单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但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期限是20天,就是必须在20天之内宣判、结案。二、醉驾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20毫克就算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成为醉驾。醉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
关于二次醉驾的处罚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 车驾驶证 ,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 车驾驶证 。
一、醉驾不予起诉的情形有什么醉驾符合如下条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摩托车与轿车同属于机动车,骑摩托车醉驾涉嫌危险驾驶罪,会被判拘役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公安部醉驾新规定是什么?公安部醉驾新规定是明确的血液当中,每一毫升酒精含量80毫克以上的是属于醉酒驾驶。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
一、醉驾逃跑之后怎么处罚?喝酒后逃跑的处理方式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了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驾驶证扣12分外,还将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若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吊销驾驶证,逃逸人员更是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酒驾和醉驾的判断标准是怎样的?1、饮酒驾车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
一、郑州高院关于办理醉驾处罚标准是什么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
一、济南醉驾新规定是什么醉驾:1.醉驾一律吊销驾照,5年禁驾。2.醉驾驾驶营运机动车吊销驾驶证,10年禁驾并依法追究刑责;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酒驾: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并吊销驾驶证,终身禁驾。2.酒驾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暂扣驾驶证6个月;再次酒驾拘留10日和罚款2000元,吊销驾驶证。3.酒驾营运机动车,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吊销
《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醉酒驾驶有关条款的贯彻实施,规范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程序,保证公安机关正确履行职权,提高办案效率,确保办案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实体公
为更好地惩治“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增进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突出打击重点,规范处理“醉驾”案件,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通过组织调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章 强制措施的适用第一条 对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标准的嫌疑人,公安机关可对其进行传唤,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根据案情对其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第
规定:第一条公安机关内部对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严格按照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条上级公安机关若认为有必要,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第三条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规定介绍 为了深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结合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实际,制定《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现将该规定的内容分期介绍给大家,方便大家了解和适用,本期介绍涉案财物
一、醉酒驾驶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修订)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18-01-01 颁布日期:2017-11-24 文号:公通字[2017]25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程序,加强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保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
一、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程序规定是怎么样的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正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合法、公正、及时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第三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遵循迅速调查取证,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准确鉴定,严格依法处理的原则。第二章 管辖第
第五章 侦查取证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及时进行侦查,依法全面、客观、及时地收集、调取、固定、审查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以及与涉案财物有关的各种证据,并防止犯罪嫌疑人逃匿、销毁证据或者转移、隐匿涉案财物。 严禁调取与经济犯罪案件无关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侦查犯罪为由滥用侦查措施为他人收集民事诉讼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