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人侵权发生的工伤,如果单位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怎么处理?
答: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或直系亲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动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票据给予一次赔偿的费用,用人单位不必再重复给付。
二、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否主张赔偿?
答:因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可参照《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定。
三、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可否主张补缴?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农民工在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应予受理。
四、关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的问题
答:1、因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医疗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损失,劳动仲裁部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委托所在区县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2、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直接起诉到法院的医保待遇损失争议案件,法院在受理后,应要求劳动者提交相关医疗单据,并可直接或通过所在区县劳动仲裁部门委托相应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核算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医疗费数额。
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定?
答: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无效。
劳动者主张未办社会保险损失赔偿的,可以从赔偿额中扣减用人单位已按约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在该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际无法办理补缴手续,仲裁委、法院可以判令用人单位以金钱方式赔偿农民工未缴养老保险损失。
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施行后已允许农民工补缴养老保险,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付2011年7月1日后养老保险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否还予以支持?
答:仲裁委、法院对于2011年6月30日前用人单位未为农民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可判决赔偿损失,对于2011年7月1日后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原则上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仲裁委、法院不再判决赔偿损失。
七、用人单位以向劳动者支付金钱代替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补缴社会保险后能否要求劳动者返还已付金钱?
答:如果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方面已不存在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而支付的金钱。
八、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
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要求认定劳动关系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可在裁判文书中确认属于劳务关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应予支持。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受到第三人侵权,第三人侵权赔偿并不影响其向用人单位主张给予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九、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自行缴纳保险费后,要求用人单位据此支付费用是否支持?
答:劳动者通过其他渠道缴纳保险费包括劳动者自行缴纳和在其他用人单位缴纳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均与劳动关系的真实状态不符,违反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支付等正常秩序造成影响,因此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
转自(法律实务讲座)
何谓托盘交易,就是在买卖交易中加入一个托盘方,托盘方与买方和卖方分别签订买卖合同,托盘方向卖方付款,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方向托盘方付款,托盘方的收益并不随货物价格而变动,而是获得固定价差。所谓托盘,托的不是作为某种器皿的盘,而是买盘和卖盘中的“盘”,在托盘交易中,买方一般都是缺少资金而又难以获得融资的民营企业,托盘方一般都是大中型国企。这种交易模式产生的根源与民营企业融资难不无关系,而国企在融
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需要确权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妥善化解,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地块权属方面1、代耕代种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
动迁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问答(一)1、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征收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如何确定?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约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3 三、执行异议复议25、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且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应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
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对
婚姻中常遇见的16个法律问题及解答 一、准备离婚了是协议还是诉讼 离婚有协议和诉讼两种方式,各有其特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用。 1、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优点是省时、经济。一般来说,如果材料齐全,半个小时左右即可办完协议离婚手续。但是,协议离婚的要求较为严格,协议离婚必须夫妻双方对离婚的意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一致。 2、诉讼离婚 夫妻双方单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虽
这种情况属于公司之间的竞争问题,你属于牺牲品,如果你与上海公司之间有合同,那么上海公司不要你的话,应该给予适当补偿。
已经偿还的借款利息如果高于法定最高民间借贷利率的可以追回,法律规定借贷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可以不予支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
引言股东分为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不同股东取得的分红其纳税义务不同,股东分红存在下文四种免税情形,同时分红时的收入如何确认?分红比例如何确定?分红是否强制?.....,请看下文: 1情形一:法人股东取得的分红免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免税的法律依据: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施工团队建造,同时还需要向乡镇政府递交相关的申请,经过审批后才可以动工。二、不准超面积标准建造。农村建房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各地农房
武汉疫情发生以来,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突如其来的爆发导致医疗物资的不足,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援手,对武汉地区捐钱捐物,随着党的领导,政府与广大医疗工作人员的努力,疫情得到的初步的控制,但口罩等医疗物资仍然是短缺状态,各地各级为了优先保证一线工作人员的物资使用,也接受了不少的捐赠,笔者的顾问单位中有国有属性的企业,也有政府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接受捐赠后,物资应当如何处置有诸多疑问,今天笔者综合相关
江苏高院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问题1农村宅基地上建房有“六不准”? 【法官解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建房有“六不准”:一、不准随意多层修建。新建或翻建房屋应申请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可建设层数由各地规定,一般不允许建三层以上房屋。在农村建造或翻修超过三层以上的农房时,需要专业的
一、什么是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一种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具体规定见于《合伙企业法》(2007.6.1实行),其最主要的两个特征是: 1、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是有限合伙的“有限”所在。 2、普通合伙人才能执行合伙事务,承担管理职能,而有限合伙人只是
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 36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划出方与
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问题1:预谋以嫖娼名义进入卖淫女出租房,在嫖娼后实施抢劫的,能否认定为“入户抢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户”的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在具体案件中,有时
什么是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去哪里申请办理农村不动产证?登记需要什么材料?农村不动产确权办证问题农民群众关注度高,近日,南宁市自然资源局梳理了相关热点问题,进行答疑释惑、解读回应。1、 哪些文件对开展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提出过明确要求?2019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2019年9月2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
您好,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情?有没有积极催还?知道对方身份信息么,是否有借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明,对方态度消极的话可以直接起诉,或者我可以帮您发封律师函催告一下,争取用最小成本解决问题。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方便沟通和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您可以来电咨询或加我微信(就是我的手机点开我的头像就可以看到)。
1.什么是自建房? 关于什么是自建房,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具体定义,按照通常理解,是指拥有独立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自行(包括承包给他人)建造的房屋。个人自建房则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自建房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房。2.个人自建房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吗? 不论是居民自建房还是农民自建房,在进行建设之前,必须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但是根据自建房所在规划区域的不同,办理建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人民司法》2021年第7期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民一庭庭长)、刘敏、于蒙、危浪平撰写的《几个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编者认为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关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确定、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处理、关于口头变更劳动合同的效力规则、关于加付赔偿金的理解等5个问题尤为重要,且争议很大,现节选之,并将条
借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1.【实际出借人的推定】原告实际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的,可推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请求被告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的,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示合计意思的,可在综合其他在案证据情况下,将其认定为总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