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执行“先予仲裁”裁决,法院是否受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10号)载明:“根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可以仲裁的是当事人间已经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因此,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机构在纠纷发生前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对于“先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的立案执行问题,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2、裁判文书生效后,被告死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如何列被执行人?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被执行人明确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之一。
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权利人申请执行时义务人已死亡,权利人应当在执行申请中直接将义务人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义务人死亡而取得遗产的主体列为被执行人。
如权利人无法提供上述人员信息,应视为被执行人不明确,可依照上述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3、在行政非诉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变更为其他主体?
答: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非诉执行案件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终止,人民法院是否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的请示》的答复(法行〔2000〕16号)载明:“人民法院在办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出现分立、合并、兼并、合营等情况,原具体行政行为仍应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变更被执行人。
对变更后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上述答复对行政非诉执行中变更被执行人做了规定。根据上述答复精神,结合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情况,对确需变更申请人为其他主体的,可参照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的有关程序进行办理。
三、执行异议复议
8、在执行过程中,能否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多人提出的异议问题?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在执行程序中,从多数案件情况看,异议人所提异议的情况并不完全相同,审查判断的结果未必一致,难以归入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所确定的同一类案件。
即便符合相关条件,问题也较为复杂。因此,执行程序中不宜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处理相关异议。 9、执行程序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何不同?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是否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答:执行程序终结包括执行完毕、终结执行、销案、不予执行和驳回申请五种情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已穷尽一切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并作结案处理,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程序终结不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10、法院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等权利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还是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因此,第三人以享有租赁权为由阻止涉案不动产转让、交付的,原则上应当按照案外人异议程序进行审查处理,并交代案外人、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
但是,如果查明涉案不动产查封或者抵押在先而租赁在后的,执行法院可以将该异议作为利害关系人异议,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11、案外人在异议期限内提异议,法院未审查,异议期过后,案外人如何申请救济? 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信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的规定,案外人在异议期限之内已经提出异议,但是执行法院未予立案审查,应告知案外人通过执行监督程序救济或依职权立执行监督案件办理。
12、当事人对执行保全裁定不服,进行复议还是提出异议? 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不服的,直接申请复议;
对实施保全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的,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
动迁纠纷案件疑难法律问题问答(一)1、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征收补偿协议签约主体如何确定?根据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发布的沪房管规范征【2013】9号文,公房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或死亡,可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之间未能就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或者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签订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提请房屋征收评议监督小组组织协商确定签约
山东高院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三)-3 三、执行异议复议25、被执行人系房地产开发企业,买受人购买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预售商品房且已办理预售备案登记,其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该商品房请求排除执行,法院应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 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
非上市公司近年来在管理中越来越频繁地运用股权激励机制,一部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是为了鼓励公司核心人员留在公司或者进行创新,或者降低企业资金压力,为后期上市做准备;另一部分企业是为了优化管理结构,改变以往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模式,让部分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从而凝聚向心力,提升员工忠实度,对企业长期稳定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本文将着重对非上市公司的员工激励计划进行分析研究,从现有主要法律规范出发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附23例杭州地区的裁判文书要旨)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2014)杭上刑初字第451号 ] 2011年6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
关于办理“断卡”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解答(一) 根据国务院、省、市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的部署要求,我市积极推进“断卡”行动,大量案件正进入诉讼程序,在法律适用方面出现了一定争议。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统一执法标准。市公检法三家对“断卡”行动案件部分争议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明确了相关意见。现针对相关问题解答如下: 问题一:行为人出售、出租以自己真实身份信息办理的银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孙谦副检察长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适用给全国检察机关作了专题辅导讲座。专题辅导后,各地学员又提出了一些具体适用问题。根据张军检察长和孙谦副检察长的批示,高检院对此进行了认真梳理和研究,对学员所提的与刑法修正案(十一)相关问题(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新立案标准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因修正案中增设了诸多新罪名,有些
第一篇 侦查阶段常用法律文书制作(节选一)☉控告书1【概述】 控告书是指团体、机关与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依法向公安机关报告他人或有关单位涉嫌犯罪的行为,请求依法刑事立案并惩处犯罪嫌疑人的书面材料。2【格式】、【要点】控告书格式相对简单,不拘形式。为规范而言,为使控告更为顺利开展,一般律师实务中采取下列方式:控告状控告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所得税研究税收是股权激励涉及的一个重要监管议题,鉴于股权激励对经济带来的正面效应,我国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股权激励计划均设置了所得税法上的税收优惠政策。下文将系统梳理我国股权激励的税收规则。 (一)非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规则201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以下简称
目前,房地产市场持续低迷,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陷入了经营困境,债权人申请房地产企业破产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不过,由于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相关规定过于原则,缺乏针对性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公司破产案件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笔者拟结合法院审理房地产公司破产清算案的具体实践,就此作一粗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一、关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破产原因要件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 为不断提高审判质效,统一裁判标准,正确、及时地审理我省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深入调研及广泛征求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现就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疑难问题作出解答,仅供吉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
大家好,我是焦律师。今天我们来聊一聊经营主体的相关法律问题。疫情以来,整体经济还是受到很大的冲击,很多朋友,都在自谋出路,做个小买卖,直播带个货等等,这些都是一种新型的创业经历,那么国家目前也在鼓励自主创业。那么我们今天就来聊聊第一个问题,经营主体的法律问题。 一、纠正一个误区,经营主体有那种重要么?很多朋友都觉得并不重要,那么在这里,焦律师很负责任的告诉你,经营主体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问题。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法释〔2020〕25号 (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 劳
法释〔2020〕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劳
来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实务问题1】审判中询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答:《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八种证据种类,审判实践中对于专家辅助人发表的意见属于证据种类的哪一种存有争议。主要观点有两种: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当事人陈述;另一种观点是认为属于专家证人或准用鉴定意见规定。我们认为,专家辅助人意见应当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修正) 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