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是对土地二轮承包政策落实十多年后的再次完善,群众反映较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地块权属、地块面积等方面。需要确权人员掌握相关政策,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因地制宜、妥善化解,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实施。
地块权属方面
1、代耕代种
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承包农户承担相应的农业生产成本,享受相应的农业生产收入,同时自己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一种是承包农户将生产权、收益权进行转移,不承担农业生产成本,也不享受农业生产收入,即不拥有经营权,只是保留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权利——承包权,因此也保留了承包权附带的权利和义务——承担农业税费或享受粮食补贴。
对于上述情况,农村一般有较为一致的认识,无论是重新分田、年终流转分配等,还是收取农业水电费、筹资筹劳等,均视同农户常年在家,由原户主享受或承担。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代耕代种地块的权属应归原承包户所有,代为耕种农户仍按照自己本身的承包地确权,即“各确各的权”。
确权过程中之所以产生纠纷,主要牵涉代耕代种期间,部分代耕户为原户主承担了一定的农业税费、水电费、筹资筹劳等,他们不愿意无偿返还权属。
2、互相调田
在农户自己看来,这种调田方式已经完成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但在法律和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规定程序。
因此,在确权过程中,既要妥善照顾到农户的感情和利益,又要切实合乎法律、符合政策,把两者兼顾好。对于二轮承包之后农户私下调田的,原则上应返还权属,即“先归还、再确权”。
3、弃耕后要田
这些弃耕又要田的农户一般都是经济状况较好、较早迁往城镇的家庭,群众和确权的村组干部在感情上难以接受返还其承包权的要求。
但根据确权要“长期化”、“固化”的政策,不能因为其曾经抛荒弃种的短期行为,而使其失去这份长久的、要固化的财产权。
因此,对于弃田后再要田的农户,应分情况进行处置:曾经明确放弃责任田,村委会有申请书、承认书的,在本轮承包期内不确权;对举家迁入设区以上城市的,可动员其放弃要地诉求,收归集体;对举家迁入小城镇的,尊重其意愿,动员其与现耕种农户协商解决,同时予以一定的经济补偿。
4、承包地被部分征用
确权中会遇到的矛盾是:有的村组认为承包耕地是集体所有,因此将部分承包地的征地补偿费在全组农户中按照人口、承包地面积等进行分配,没有和被征承包地绝对挂钩。
现在被部分征地的农户对确权工作提出要求:要么重新分地,要么重新分钱。
承包地部分征收可以这样处理: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户享受的,已征面积不确权,其他未征收面积确权;由其他农户共享的,可以根据农户要求,按照现有人口重新分配未征地面积后再确权,即“先调田、再固化”。
5、集中居住
集中居住是指在新农村建设中,少数农户响应政府号召,拆除过去住在村组内的散居房屋,搬进统一规划建设的集中居住点。集中居住只是改变了农户的宅基地,没有改变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
但对于规划建设集中居住点的村组来说,其承包经营权和承包地已经改变了。
目前集中居住的试点中,一般有两种用地模式:一是征收,二是临时用地,即视同流转,每年支付流转费。对于临时用地模式,原则上要尊重农民意愿确权确地到户,如果群众有要求,也可以“确股确利”。
地块面积方面
1、承包面积
承包面积的确定是确权工作的核心。承包面积主要是根据二轮承包资料确定的。对于二轮承包资料完善的村组,先按照二轮承包资料确定合同面积;在此基础上,再与计税面积(或粮食补贴面积,下同)核对,合同面积一般应等于计税面积。
如果不等,需寻找原因,剔除不合理部分或增加面积。
当合同面积大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减少和藏田两种情况,实际减少应按照小者确权,藏田应按照大者确权。当合同面积小于计税面积,分为实际增加和骗取补助两种情况,实际增加应按照大者确权,骗取补助按照小者确权。
对于剔除的不合理面积,根据确权政策,可以仍归原农户耕种,不影响使用权,但是不能确权。
2、流转地块
对于没有改变界址特征的流转地块,可以直接通过测量确权。对于失去界址的流转地块,一般只能测量整个流转地块,进行四点或多点定位,得出大地块面积。
各户的确权面积,即各户实测面积应等于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对于测量溢出面积(实测面积-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分田面积的,根据实际分田面积分摊给农户,一般不做集体收回,不与民争利,即“先分摊、再确权”;分摊方法是各户实测面积=流转地块实测总面积÷流转地块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各户合同面积或分田面积。
二是没有分田面积的,大于合同面积的溢出面积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群众强烈要求分摊的,也可进行分摊。
3、零田
零田是指大田之外的自留地、找足地、边角地等。有的村民小组将其纳入二轮承包面积,有的村民小组没有纳入二轮承包范围;有的田有四至特征、有的田没有四至特征。
因此,可以大致区分三种情况处理: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且分得清界址的,指界确权;对于纳入二轮承包面积、分不清界址的,以原合同面积确权,溢出面积分摊农户或作为集体机动地;没有纳入二轮承包面积的,不管有无界址,均作为集体机动地处理,不确权。
4、宅基地、竹园
二轮承包时,有些地方将部分宅基地、竹园面积计入了二轮承包面积,主要是这些村组宅基地、竹园面积较大,超过了农村认可的0.4亩,对超过的面积,当时便作为承包面积。
根据确权政策,宅基地、竹园抵算面积不确权。
5、现场指界
界即是地块四至,是指具体地块的东、西、南、北四个方向的相邻物、相邻户。现场指界是指确权工作中,对承包地现状进行区分权属和四至,使测量人员进行实测定位或图解勾线。
现场指界需要注意的事项有:两户的界址点一般在田埂中央,如果分田时没有将田埂计入,指界时可以从田埂内侧定位;对于一户连续几个地块的,特别注意分清跨田块、跨沟渠、跨道路的界址;对于田头有建筑物、水泥场、旱谷物种植的,原则上基于二轮承包丈田情况确权在内,如果国土“二调图”、影像图上已经变成建设用地,则不宜指界在内。
家庭成员方面
1、户主。户主姓名,应和二轮承包合同、二轮承包证书、户籍信息一致。如果原户主亡故、年龄较大自愿转给子女等原因,由农户自行决定新户主。
2、共有人。共有人是指除户主以外的家庭成员。《调查摸底表》中共有人情况,包括原有成员、增加成员、减少成员,原有成员+增加成员-减少成员=现有成员。
原有成员是指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点,该户当时的实际家庭成员。
如果二轮承包资料完备,按照二轮承包资料和户籍信息填写共有人;如果资料不全,需要农户自己填写,村组熟悉情况和年长的同志审核。
土地承包权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权,不是某个人的承包权,对个别确实已经模糊不清、农户有争执的情况,需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增加成员主要是婚进、出生、其他迁进等原因增加,减少成员主要是亡故、婚出、其他迁出等原因减少,应在备注栏注明增减原因。
人员变动不影响家庭承包土地的权益,变动的人员是否列为家庭共有人,由农户自主确定,经发包方认可,填入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
注意,对亡故事项填写要慎之又慎,一定要核实清楚后填写,更要防止笔误,以免引起误会。
3、继续承包、拆并户。继续承包是指二轮承包期内的户主现已亡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然由其配偶、子女承包经营。
继续承包可由农户自行确定继承人作为新户主,不能因为举家迁往城镇而不确权。
拆户,也称分户,是指父母与子女、几个兄弟之间在户籍上分为两户或更多。对已经拆户的,且对承包地块和面积达成协议的,由农户自行确定新户主,按照变更后的户籍关系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对于在确权过程中提出拆户要求的,能够一并解决的就分成两户,分别签订合同,不能一并解决的按现状确权,待以后进行变更登记。
并户,也称合户,除因婚姻等特殊原因,一般不支持合户,应按照原承包关系确权。另外,对于单身和五保户亡故的、其他原因绝户的,其原承包土地可收归集体,作为机动地处置。
宅基地确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给予的身份权。 身份权也就是集体成员资格权,依法申请取得的宅基地上的建房的权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宅基地的使用权。 申请宅基地,就有权在宅基地上建房。
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有:土地确权是指确认某一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行为,土地确权发生的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土地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城市市区的土地仍属于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法律关于农村土地确权的规定包括《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十
我国关于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和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律师解答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在承包期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已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不能再请求土地确权。此外,非农户口宅基地可以确权,根据法律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果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可以产权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律师解答土地承包期内,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可以进行土地确权。如果在承包期内的非农业户口人员已经依法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不能再请求土地确权。此外,非农户口宅基地可以确权,根据法律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如果其房屋产权没有变化,且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可以产权证明。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
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一、两种投保方式国家规定工伤保险参保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相对固定的职工,按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参保方式,该类人员只要因工作发生事故并认定为工伤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均从工伤基金中予以支付;另一种参保方式即人员流动频繁的建筑施工项目,采取按工程项目造价的一定比例参保方式进行参保并实行一次性缴费的按项目参保方式,参保缴费标准: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
土地确权的法律规定是《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涉税案件的移送既是连接税务行政执法和税务司法活动的一个桥梁,也是税务行政执法当中的一个重要和疑难问题。本文试从以下五个方面初步分析探讨。涉税案件何时移送?(一)税务机关的法定移送职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移送规定”)第三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编者按:不动产的执行,一直以来都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头戏,根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现已撤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已经购得房屋,但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预查封。然,人民法院进行预查封的房屋,能否在执行阶段直接予以拍卖或裁定以物抵债处分给申请执行人? 一、预查封的含义根据
一、集体土地使用相关法律法规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于非农建设”;《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可见,农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农业建设,不能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村土地出租是有条件限制的。2006年8月《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
最近很多当事人咨询我关于抵押车的问题,故写了这篇文章来分析抵押车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什么是“抵押车”?“抵押车”顾名思义就是处于抵押状态的车辆,但在实际情况中,买卖“抵押车”的人多以债权转账的名义进行交易,“抵押车”作为债权的担保物会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一并移交给债权的受让人,债权受让人对“抵押车”享有质权,因此在“抵押车”上还会存在一个质权。 二、市场上的“抵押车”是怎么来的,什么是“一押
笔者作为法律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在近期接到了大量同行、直接客户咨询办理医疗器械经营备案或者许可证的业务问题比较多,其中包括咨询工商个体户能否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相关法律问题占比亦比较大,针对此类问题,笔者浅谈如下意见: 一、工商个体户能否申请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答案是工商个体户不能申请从事第二类和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但是可以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医疗器械风
谁有权征收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
一、土地转让相关法律法规如何规定1、土地转让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参照土地管理法和《民法典》,其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转让和出租。不过,如果上水行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且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为特殊原因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
共享用工相关法律问题分析 南颖(原创)一、共享用工兴起及其法律架构 2020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让国内许多企业面临巨大考验,餐饮行业首当其冲遭受巨大冲击。近期,餐饮巨头西贝公司的董事长贾国龙向
01热点新闻2019年12月2日晚,辽宁省沈阳市某小区深夜建筑物外墙突发大火,虽经过3个多小时的全力扑救未发现人员伤亡。有关人员表示,由于离楼体最近的消防通道被停放的车辆堵塞,未能及时在初期阶段控制火情,导致几分钟内火就蹿到了楼顶。但堵塞消防通道的车主却说“楼上着火跟我有关系吗?”无独有偶,2020年第一天,重庆渝北区加州花园小区突发火灾,火势从2层一阳台起,并迅速蔓延至顶楼30层。楼上火势汹汹,
一、 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行政机关有谁? 1、 乡、镇人民政府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局、城建部门所属执法大队乃至少数地方公安部门参与共同组织实施) 二、 他们行使强制拆除的依据是什么?情况是什么?依据1、2013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专项请示作出《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
文学作品著作权侵权若干问题(科普篇)一、何为著作权著作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在实践中,公司的业务人员会先自行同合作方拟定合同,里面会经常出现“版权”的概念,版权同著作权的关系或者说区别在哪?版权来源于对copyright的直接翻译,是英美法系的概念。英美法系在保护作者的版权方面,注重的作者的经济权利。而著作权来源于大陆法系,其更加注重保护作者的人身权,大陆法系将作品视为